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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我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探析

2018-07-08梅钰颖

商情 2018年25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征管所得税

梅钰颖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提高,同时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使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凸显。制度上的问题,造成征税的不公平,因此本文对于个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税收量能负担 收入分配

一、引言

税收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与来源,税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在2018年3月5日召开的两会上,个税改革再次作为焦点被提议,总理李克强建议:要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3 500元,至今为止仍保持不变。然而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己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变化。甚至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内地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居于法国之后,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因此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税收制度设置不完善

(1)分类所得税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按照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其不同来源而承担不同税负,虽然体现差别课税原则,但容易产生“高收入者低税负,低收入者高税负”。分类课征的弊端在于它有很大的避税空间,高收入者采取税目转换,收入分解,多次扣除等手段进行避税,然而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工薪阶层承担的税负可能多于来源较为广泛的高收入阶层。

(2)税率结构设计不完善。现行个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这两种税率结构设计过于繁杂,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不利于纳税人的缴纳,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这两种税率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它区别对待同种性质的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歧视,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

(3)扣除标准不科学。纳税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一致的,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是相同比率的费用。虽然在表面形式上体现其公平合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存在不同的收支情况,因此违背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使得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无法体现,造成税负不公。

(二)税收征管制度混乱

(1)个人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纳税人的收入,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纳税人的收入在银行中没有统一的账号,其中部分收入以现金为主。二是纳税人取得隐形化的收入,往往是非正常化的渠道取得,个税所产生的税收盲区,极大程度上加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2)税收征管手段落后。部分城市和农村地区仍采用手工操作,未能达到与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网,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对于纳税人是否存在漏报虚报等情况的难以核查。

(3)征管法律有漏洞,惩戒力度不够。由于法律设计不完善,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以主观臆断进行处罚,容易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其次,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偷漏税的行为只重查补而轻惩戒,以致于部分纳税人产生即使被查处也有利可图的侥幸心理。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制度

(1)变革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违背税收能量负担原则,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而综合所得税制解决其弊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绝大部分国家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分类所得税制,由此可见,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在国际上己经达成一种共识。其次,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以分类所得税制为基础,先分类课税,后汇总个人所得,超出部分按照累进税率,比较差额多退少补。

(2)调整税率结构。现行工资薪金所得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过于繁杂,西方国家个税平均税率等级只有四个,而美国仅有两个。简化征收而减少税率等级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改进措施,同时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兼顾低收入者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3)设计合理的扣除标准。从纳税人的实际收支出发,考虑到其地区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物价指数,以及所能承担的税收负担程度。同时适当提高从事高新技术者的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从事体力劳动者的税前扣除标准,充分体现量能课征原则。

(二)强化税收征管制度

(1)确定个人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通过实行统一的纳税人单号,规定一致的纳税人收入结构,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银行办理员工唯一的工資卡,建立以纳税人的个人身份验证进行收入征管信息系统。

(2)改进税收征管手段。通过计算机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逐步与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网,使得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漏报虚报等情况。

(3)完善征管法律,加强惩戒力度。征管法律必须有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只能遵照法律处罚规定进行执法,不存在情面问题。其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与其违法成本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加强惩戒力度,进而提高违法成本,使得纳税人不敢违法,从而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1]李美英.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探析[J].山西财税,2017.

[2]胡绍雨.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思考[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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