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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网约车”服务的规则不足与对策

2018-07-06杜小娟

商情 2018年24期
关键词:网约车

杜小娟

【摘要】本文通过界定网约车服务行为、对网约车的一系列监管进行探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的建议与意见,它能整合最新规定与实践发展,对当代网约车给予最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公司平台;监管规则

1 “网约车”服务行为的发展性质与法律概念

网约车是乘客借助当代互联网技术,使用满足相关条件的驾驶人员与车辆,得到非巡游式预约的租车服务与经营活动。从操作过程来看:乘客打算出行时,会借助手机 APP发出指令,当网约车服务平台得到指令后再向周边驾驶员发放请求,而驾驶员得到请求后就接单,把乘客从当前所在位置送到指定区域的服务过程。从本质来看:网约车在运输合同内,当用户发出指令后就正式邀约,当驾驶员完成接单并作出承诺后,表示该合同成立生效,所以它是运输服务中的一种合同内容。

也正是因为网约车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所以它具有以下性质:第一,多方性,网约车关系到驾驶员、乘客、服务平台等多个法律主体,而这类主体间有着多种法律关联,具体如:驾驶员和乘客间有着运输合同的关系。第二,义务与权利一致。乘客借助支付宝等形式接受驾驶人员提供的服务,让驾驶员通过服务的形式得到收益。

2 市场监管机制下“网约车”服务暴露的问题

2.1 规定过于繁杂、细碎

通过对杭州、大连、金华的工作规则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很多规则都过于琐碎、繁杂。如:杭州市细则明确要求:当网约车行驶历程满60万千米后将强制报废,没有60万千米,但使用时间满8年的,也必须退出网约车服务范畴,这种强制规定对乘客安全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部分汽车行驶性能很好,即使达到60万千米也无需报废,这就出现了很多不公的局面。第二,在执法期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使用年限界定与报废里程等各种问题,目前各地还没有明确规定。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影响,在执法期间存在范执法的情形,如:改修里程表,向执法者行贿。因为上述问题影响,监管网约车随时可能爆发新问题。

2.2 提高准入门槛与创新、自由竞争成反比

本文在分析大连、杭州、金华细则的同时,对工作特点进行了整理与归纳:第一,进入网约车服务的门槛逐渐提高。要想进入网约车服务平台,必须得到经营许可证,然后再投入经营活动;大连对驾驶资格还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金华与杭州要求驾驶人员通过考试后才能从业。另外,还对车辆给出了规定,如:杭州细则要求:必须是本市号牌,不是新能源汽车,轴距满2700毫米,同时满足其他要求的车辆才能申请网约出租运输证。第二,健全网约车服务与退出机制。这种机制对车辆使用年限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杭州要求行驶里程不能满60万千米,使用年限满8年的依然要退出网约车经营范围。第三,正确区分合乘、网约、出游汽车。但从近年来杭州颁发的细则来看:明确要求网约车不能巡游揽客、不得进入专用出租车通道。针对合乘汽车,杭州细则明确要求:每个驾驶人员与汽车每天给乘客不能提供大于4次的服务。金华也有相似的规定与要求。

3 健全“网约车”服务与法律规则

3.1 增强网约车主体责任

之前出现的各种侵犯影响安全保障权与乘客隐私权的事件,都说明网约车平台监管不力与各种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增强主体责任。最近颁布的网约车细则专门针对网约车平台责任与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展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监管驾驶人员的技术、资质与信用问题。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乘客与驾驶人员的重要纽带,如果网约车没有严格把关驾驶人员资质,很可能让驾驶人员将犯罪作为目的人驻网约车平台。除了要严格监管驾驶人员,还必须审查网约车车龄与性能。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当网约车行驶里程满60万千米后预示报废;行驶里程没有60万千米,而使用时间满8年的,依然不能进入网约车运营范围。这些要求都需要网约车平台执行。第二,形成良好的信用评价框架。和网购平台购物好评相似,也需要不断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例如:在滴滴打车软件中,当用户接到转车服务以后,可以结合具体服务给出差评与好评。借助信用评比,激励网约车驾驶人员,然后不断提高服务力度,同时也为用户衡量服务质量提供了机遇,以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

3.2 各种监管细则与要求不能太细致

就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颁布的细则与方法来看:很多条文都已经开始细化。在2016年11月开始执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当网约车行驶里程满60万千米后就预示着报废;没有到60万千米的行驶里程,车辆使用年限也必须是8年以内,如果超出就必须退出网约车范围。在杭州、金华、大连的实施细则中,都要求网约车驾驶人员拥有本地居住证或者本地户籍,而网约车车辆不能是外地车辆。面对细则,它还对驾驶人员的本地牌照、户籍、车辆轴距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样也就违背了公平原则,该因素都在不相关因素的范围。《暂行办法》之所以会对车辆报废作出详细规定,是为了杜绝车辆在行驶中报废,但是没有具体问题深入分析,所以对网约车驾驶人员的规定还需改进。另外,它不符合经济学定律。在经济学原理的影响下,供求关系能被市场协调利用。就细则发展来看:它会对网约车驾驶人员的车牌与户籍进行有效限制,当然政府也会借助强制的方式减小供给,让市场供给逐渐失衡,所以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4 结语

在互联网+的影响,关于网约车的各种细则随之出台,并投入应用,未来关于网约车的分析会整合实践案例与现实情况进行协调。在研究进程不断深入的同时,网约车服务细则与建设要求也將不断优化。此时,面对各种问题,我们能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张效羽.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

[2]孙兴军.网络约租车的风险及其规避[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6(04)

[3]林翠,杨尚林.“网约车”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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