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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免除的探讨

2018-05-31徐昭炜

中国船检 2018年5期
关键词:脱险客船货船

徐昭炜 杨 声

对于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船舶法规都有设置与免除的规定。在我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以下简称《国际法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国内法规》)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5》(以下简称《渔船法规》)中,要求各不相同。脱险通道的属性并不具备因船而异的特色,因此,法规的免除要求能否简化一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客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1、《国际法规》对客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在第4篇2-2章第13条4.1.3规定:“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只要任何此种处所(包括通常无人值班的辅机处所)中有1扇门或1部钢梯可提供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后,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

该条免除是否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理解:一是客船机器处所没有A类和非A类之分,故应理解为凡机器处所都应一视同仁,脱险通道的免除条件也是一样的;二是该规定虽以1000总吨划界,但从对不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符合条件者也可免除其中的一条脱险通道来看,可以理解为对小于1000总吨客船的免除会更加宽松,只要布置困难,主管机关即可以批准免除,而不会有过分的额外要求(很明显,若布置没有困难,谁愿意再去增加申请免除的麻烦)。三是对于不小于1000总吨客船的免除,应抓住“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为主要矛盾,其处所的性质和位置是次要矛盾,例如,对于无人机舱或定期无人机舱的免除应是比较容易的事。

总之,客船不论吨位大小,对其机器处所都有免除一条脱险通道的可能。对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免除的条件更加宽松,布置是否困难就可以是免除与否的决定因素。当然,最终免除与否,要由主管机关去权衡考虑。

2、《国内法规》对客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国内法规》在第4篇第2-2章2.5.3(3)中规定: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在充分考虑了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仅要求1条脱险通道;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若通过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有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通道,则考虑了这一处所的性质、位置以及该处所是否经常有人使用后,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仅要求1条脱险通道。

3、《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的免除条件的对比

《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的免除规定在技术条件方面没有区别,只是把免除决定由经“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改为“经船检机构同意”。这种不通过主管机关而是经过验船部门同意即可免除的权力下放,是一项非常受欢迎的重大改进。

货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1、《国际法规》对货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国际法规》对于货船机器处所的免除,分为A类机器处所和非A类机器处所两种情况:

1)对于A类机器处所

各廉政分署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及反腐败工作。各廉政分署设立下列机构:(1)腐败预防司;(2)情报收集和管理司;(3)反腐败调查司;(4)非刑罚处罚司;(5)犯罪控告司。各司根据国家反腐败总局规定的内部分工开展工作。经全国人大反腐败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其他必需的内部机构。各廉政分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组建,各廉政分署组建完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区、直辖市)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渎职犯罪机构一并撤销,其职权由国家各廉政分署行使,原在编的工作人员中符合国家各廉政分署、分署任职条件、通过国家考试和考核的,一并划归国家各廉政分署管理。

第4篇2-2章 第13条4.2.2规定:“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本条4.2.1中所要求的2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

该条是否也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理解:一是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因布置困难而申请免除,主管机关可能会给予考虑批准事宜;二是不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并未提到给予免除事宜,若非极其特殊情况,一般都不会给予考虑;三是小于1000总吨货船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可以不必设置防火遮蔽。

2)对于非A类的机器处所

第4篇2-2章 第13条4.2.3规定:“A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

这条也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理解:一是该条免除没有吨位大小的限制;二是对偶尔有人进入的机器处所或者是工作位置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m的机器处所,两者都是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的条件;三是“可以接受”并未指明由谁认可,故可以理解为由审图部门直接掌控而不需要上报审批。

3)对货船要求与对客船要求的对比

从对A类机器处所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的条件来看,货船仅对小于1000总吨者才给予考虑,而客船对不小于1000总吨者,也可能视条件给予考虑,单从以吨位划界作为免除条件上看,似乎货船的要求严于客船;但在另外两个方面货船较客船却有所放宽,一是对A类机器处所,只要货船小于1000总吨,其脱险通道就不需要进行防火遮蔽;二是在非A类机器处所,只要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m”,就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

2、《国内法规》对货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每一非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m的处所,可仅设1条脱险通道。

2)法规 3.3.3对于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

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2条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A类机器处所若设有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可抵达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则可仅设一条脱险通道(2014修改通报)。

3、《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的对比

1) 对于A类机器处所

《国际法规》对于货船A类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以1000总吨划线,仅对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其A类机器处所因布置问题才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另有对小于1000总吨货船的脱险通道可以不进行防火遮蔽的规定。

《国内法规》对于货船A类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虽然以2000总吨划线,但仍旧规定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才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同时没有免除脱险通道防火遮蔽的规定。国内标准偏高。

2)对于非A类机器处所

《国际法规》与《国内法规》都具有相同的免除条件,即不论船舶吨位的大小,只是偶尔有人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m或以下的处所,均可只设一条脱险通道。标准等同。

渔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1、对于船长不小于60m的渔船

《渔船法规》第9篇2.11.2和2.11.3规定:对于A类机器处所,没有免除的规定。对非A类机器处所:一般应设置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有人进入或到出入口的距离不超过5m的处所,可设置1条脱险通道。

2、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45m但小于60m渔船

《渔船法规》第9篇3.6.2规定:所有“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两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竖直的脱险通道应采用钢质梯子。若该要求受机器处所尺度限制,不切实际时,可免去一个脱险通道,但在此情况下,应对仅存的一个脱险通道予以特别考虑。

3、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30m但小于45m渔船

《渔船法规》第9篇4.6.2规定:所有“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两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竖直的脱险通道应采用钢质梯子。若该机器处所长度小于7m时,可仅设一个脱险通道。

4、对于船长小于30m渔船

《渔船法规》第9篇5.3.2规定:机器处所除正常通道外,还应有合适的应急出口。

5、《渔船法规》标准的高低

交通运输船舶是以总吨分界的,渔船是以船长分界的。若按照《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2012年开普敦协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使用以下总吨取代船长(L),作为各章的丈量基础:300总吨须被视为等同于24m船长(L);950总吨须被视为等同于45m船长(L);2000总吨须被视为等同于60m船长(L); 3000总吨须被视为等同于75m船长(L)。”

这种取代对于短而宽的欧洲船型来说,也许差不太多,但对于国内比较狭长的船型来说,明显对等性较差。

就我国的渔船来说,船长60m左右大约相当于1000总吨。如果按此标准衡量,《渔船法规》对船长不小于60m的A类机器处所不能免除脱险通道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法规》《国内法规》的货船相当。但对于船长不足60m渔船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的规定,如仅剩一条脱险通道时还需要特别考虑,则比《国际法规》不需要围蔽的规定是明显偏高的。特别是对于船长30m以下的渔船,还要求有合适的应急出口是绝对的高标准。

就非A类机器处所来说,《渔船法规》与《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标准完全是一样的,没有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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