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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理论与恐怖犯罪的刑事应对

2018-05-30李梓齐

大东方 2018年1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应对措施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正常公共秩序的一大风险威胁着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对恐怖主义不确定和不可控的风险特点,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的立法呈现出刑法边界扩张、强调安全保障和犯罪预防的发展趋势。在新形势变革的影响下,若要保证刑法价值的实现不受影响、刑法的内在性质不会变质,就要既以社会背景为依托进行革新又要到考虑到刑法其自身的谦抑性,不可过分扩张,在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指引下完善更适合社会发展的刑法新趋势。

关键词:风险社会;风险刑法;恐怖犯罪;应对措施

一、我国反恐立法之概述

(1)时代背景:“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20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明确提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已经来临,高科技风险、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等等,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的归责原则、发益概念、刑法理念都受到了一定冲击。正是在此背景下,“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风险刑法又称预防性刑法,为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规制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所招致的风险,以处罚抽象危险犯的方式更早期的保护法益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刑法体系。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我们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面临的挑战并作出合理的反应。

当今,各国处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非传统安全威胁正在日益凸显,尤其是肆虐全球的恐怖主义犯罪,在步入风险社会的同时,分析我國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活动对风险社会下这一重要社会问题至关重要。

(2)我国反恐立法的历史发展

恐怖主义犯罪从首次入刑,到2001年“9·11”后恐怖主义犯罪刑法的历次修正,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后的形成体系法律有关恐怖主义的条款在逐步地增多,也在不断的完善,整体上呈现出不断犯罪化的特征。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法律规制之网不断地严密。

二、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之法益保护

不同国家对于恐怖活动的立法归置不同,如俄罗斯刑法典,将之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如德国刑法典,将之纳入妨害公共安全秩序的犯罪中。立法初衷有所不同:前者侧重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后者侧重对正常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上,可以将强调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运用到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保护上,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时机一定程度上提前,将一些特定涉恐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从而在刑事立法领域贯彻“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

三、恐怖犯罪的刑事应对之风险预防

(1)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就是以行为人控制和支配法律所禁止之物品的状态作为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根据恐怖主义犯罪实施的特点,在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应对立法中,规定持有型犯罪是十分有必要的。例如,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对公共安全仅仅具有抽象的危险,而没有具体的危险与实害,这类犯罪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典型表现。在风险刑法视角的影响下,国家对此类具有抽象和间接影响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最大程度体现了保护法益的刑事应对前置化。

(2)财产刑

“金钱是恐怖主义的驱动力,没有它,恐怖主义就无法运转”也就是说,加强对恐怖主义的防范,在恐怖主义活动运行成本上进行打击,从而使恐怖主义活动没有了资金的支持,仅仅依靠恐怖主义分子的狂热根本无法实现目的。为了有效消除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在对恐怖活动进行刑事处罚时,财产刑就显得尤为必要。为了剥夺这类犯罪分子可用于在犯罪的经济能力,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四、风险刑法理论研究恐怖犯罪刑事应对之发展思路

风险社会中刑法逐渐将危害管理和风险预防当做其主要任务,这一转向将导致国家以避免危害为由滥用权力,导致个人自由的工具化。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严厉惩治恐怖主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相辅相成的。

(1)人权保护

①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打击恐怖行为是各国反恐行动的目标,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出于高效、坚决导致措施不当,或者是因为事态紧急而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很有可能损害无辜者的基本人身权利。将刑事应对手段适度提前化是当今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但面对生杀予夺的大事面前,也要冷静、理性地看待反恐立法以及措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能因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而违背法治原则,忽视人权保障。

②公民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也是《世界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基本人权之一。“9·11”恐怖事件后,在美国,各大机构大举反恐大旗,不断推出花样繁多的反恐计划和措施,不断骚扰公民和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些手段看似让国内国际恐怖分子无处藏身,其实,在这些手段措施面前,几乎所有公民的隐私也一览无遗。这种措施和状态只能是暂时性的,决不能使之成为社会的常态,如果允许这种措施无限期的持续下去,那么不仅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人类社会民主、进步的发展趋势。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恐怖主义犯罪日益成为一种难以预知的风险,恐怖主义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抽象危险犯等形式的入罪,提前了刑法的保护时间。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与之对传统体系的偏离也有其正当性,但是,这所有的一切都不应也不能成为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借口,与之对应的刑事应对的过程之中,我们不应该过度的强调从重从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度的强调以预防来进行限定责任的罪责理念,而是通过合法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来在惩戒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安全。

作者简介

李梓齐(1997-),女,天津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反恐怖主义法方向本科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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