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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018-05-30邓舒尹

大东方 2018年1期
关键词:公益性公共利益

摘要:要明确征地、动拆迁中“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对于前者,政府要加紧研究制定征地和动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和机制,而后者则不再赋予强制力,其征地、动迁的过程和补偿应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市场原则下进行。

关键词:拆迁;公共利益;公益性

一、明确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

科学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国际上比较成熟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是概括式。如美国,“公共利益”内涵有广义的理解,但排除政府利用权力损害某些人利益而使另一些人获利,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目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如果我们采取这种弹性较大的方式,审查和决定权就不在政府,而由一个特设的委员会审定,该委员会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社会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包括城市规划、法学、经济学等专家)等组成,决议采取合议制。另一种是列举式。公共利益界定细化为操作性较强的定义。如波兰,将公益用地范围界定为:a.公路、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养护,通信系统、环境保护、政府办公场所、公用水场、废水处理场和防洪堤的建设;b.小学、医院、护理站、卫生设施和基地的建设和养护;c.必不可少的国防和公安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包括监狱和少年管教所得建设和养护;d.规划的市政房屋建设;e萁他公认的公益事业。又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在立法上,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其在《收回官地条例》和《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公共用途”包括:a.为使物业欠佳的卫生情况得以改善,或重新修建经改善了卫生情况的居所或建筑物;b.由于建筑物接近或连接其他建筑物,严重干扰空气流通或建筑物的状况不适合人居住;c.与军队有关部门的任何用途;d.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为公共用途的任何类别用途而作的收回或征用。

分析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建议根据地块的规划性质,把征地、动拆迁项目分为公共利益用途项目和非公共利益用途项目两种,具体列举如下:一、公共利益用途:(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的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场站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8)其他公认或经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二、非公共利益用途:(1)经营服务型企业用地,主要包括商业流通领域企业和服务性企业用地;(2)生产型企业用地,包括国有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3)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包括以土地开发和房产开发为主要目的企业用地。

二、实行差别化的制度设计

在明确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的界限后,对不同性质的用地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制度设计。

(1)非公益征地和动拆迁。可以引入事前征询制度,从法律制度上畅通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渠道,变非公益“要我拆”为“我要拆”。对非公益征地和动拆迁的事前征询制度,课题组进行了专题研究,设计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

(2)公共利益征地和动拆迁。对公益性项目,进一步完善征地和动拆迁制度,主要解决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的问题。

①设立公用目的调查和咨询制度。所谓公用目的调查和咨询,即为保证征地和动拆迁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通过独立的专业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广泛调查,形成报告,并经代议机关批准后,确认公共利益的范围及涉及利益的优先顺序。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共项目的名称和构想、需要支出的公共财政预算和筹措方法、公共项目的负面影响及其解决措施、公共项目的预期利益和有关项目的论证及资料。

②设立公共利益明示制度。在征地和动迁时,政府一方作为征地人和拆迁人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宣示“该征地和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用地之目的,这既是一种宣告,也是一种以政府诚信为后盾的承诺,否则,就会使公益用地模糊化,也不便于接受公众监督。

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借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将征地和动迁的意向通知发布在该区域范围内普遍发行的出版物上,并尽快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给权利人,这有利于扩大信息发布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应该看到,这方面的一些欠缺最近也逐渐得到改观。

④设置听证环节。就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以及评估基准价、价格补贴、人口补偿安置方式、帮困补助、搬迁奖励费等,组织拟动迁基地推举的听证代表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动迁对象的利益诉求。

⑤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针对目前的征地和动迁争议行政手段、司法手段门槛较高,缺乏相对平等的沟通、对话平台的问题,建议可以选择居委会成员、政协委员、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律师等组成上海市各个市区的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可以制成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履行,但没有法律约束力,仍可以起诉,该调解委员会可以使双方可以平等沟通,明白双方各自的立场以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立场,从而起到消除误解、加强合作的作用。

作者简介

邓舒尹,女,汉族,广州茂名人,研究生,澳门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單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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