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与社会的因果律

2018-05-25姜聪聪

北方文学 2018年12期
关键词:阶级实用性家族

姜聪聪

摘要: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制度体现,社会也根据现实的需求不断修订法律。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立足于家族、阶级,通过非职业法律家—儒家之手不断完善着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工作,最终使中国法律不断加深儒家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实用性在法律制度的侧面反应,为研究古代社会的发展进程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家族;阶级;儒家化;实用性

中国古代的法律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其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壤,受中华文化的熏陶,呈现出理性原则与道德因素相互交融的情况,体现出当时中国社会区别与他国的背景。

一、社会现实所造就的法律准则

中国古代的社会基础是以家族为中心,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家国天下的共同体,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是根据这一基本现实来制定法律条文、完善法律体系的,其中在社会上被广泛承认和接受的一些根本原则构成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准则。

(一)法律体系中对父权、族权的规定

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家族及其所代表的族权制及父权制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基层的基本构成单元。无论是代表着地方的家族势力,还是至高无上的皇权中,父权制成为其核心权利之一,成为解决矛盾、纠纷,分配资源的必要手段。

除父权外,族权成为家族内部的绝对权力,其行驶人—族长行使权力的代表。在族内,对于违反族规的族人,族长有权依族规加以惩处。

对于族权在法律中的地位,瞿同祖在书中明确表示:“在社会和法律都表示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1](P28)这一明确的结论揭示了父权制成为当时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准则,并被法律所承认。

(二)阶层在法律中的位置

中国法律的阶级性有着深刻的现实因素。从总的来说,古代的封建王朝为避免动乱、维护社会稳定及强化统治秩序,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制定能够维护其利益的法律条文或道德约束;一方面也从区分不同的阶层出发,强调划分不同阶层的相应权力。

具体分化到各阶层,则突出的表现在生活方式、婚姻、丧葬、祭祀、贵族的法律特权等几部分。

以各阶层的生活方式为例,上层阶级的服饰穿着在中国古代法律上有着详细的规定:“唐二品以上服紫,四、五品以上绯,六品以上绿,八、九品以上青……又按《礼部式》,亲王及王三品已上,若二王后,服色用紫,饰以玉,五品以上服色用朱,饰以金,七品已上服色用绿,饰以银,九品以上服色用青,饰以石”。[2](P165)

房舍、舆马及丧葬等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原则大概同上述两项相同,都是按照阶级性的原则加以规定,不得僭越。特别是自唐代以后,对不按规式僭越服饰器物的“营舍宅服器物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衣服于式有违者亦答四十”。[3](P185)

不同阶级的人所享有的法律特权也不仅相同,对贱民、奴隶来说,以下犯上的犯法的成本要高于百姓,且惩罚从严,对仆人等奴仆而言,其相对于主人的社会地位与奴隶和平民相同,违法后的惩罚都相当之严且大多加重处罚。

对于官员等社会地位较高者,违法的成本相对较低,表现出古代中国的官本位的社会意识。对犯法官员的惩罚自宽从严表现为罚俸、降职、罢官等几个层次,且官员犯法可根据其官职抵罪,这些措施都是古代中国社会中的官重于民的社会共识的体现。

在婚姻方面,隋唐之前,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制定法律,不许士庶通婚……阶级内婚姻不仅为世俗所支持,且为法律所支持,违者不仅遭受社会制裁,且受法律制裁……一直到五季之后,婚姻才不问门阀。士族所构成的内婚团体才告消灭。”[4](P196-197)同样的,士庶之间的通婚状况也经历了时代的变更,但其生命力在当今社会仍然不减。这样的一种门当户对的婚姻观不仅在古代成为社会约定俗成的规范和法律对于婚姻的潜台词,在当下也有这着其在现实方面的作用。

二、古代法律的实用性体现

实用性原则是体现在瞿同祖先生对于宗教、巫术等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地位的清晰认识。具体表现为:“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的法律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5](P285)作者通过将法律与宗教相互分离的实例从客观上证明了古代法律不同于宗教,且更强调法律的实用性,为读者了解中国法律的实用性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在解决某些特定的问题时,借助了宗教的某些方式来达到其自身的目的。在这一点上,法律本身并没有与宗教相同,更多的是从实用性的角度出发来达到其既定的目的,典型的体现在对巫术的打压及对刑杀季节的选择上。

关于对刑杀季节的选择上,瞿同祖认为中国刑杀季节的选择同中国传统的宇宙自然观相互联系,并将法律条文的制定同上述自然观具体化、条理化、实用化,体现出古代法律的又一实用原则。

三、被道德“绑架”的中国古代法律

中国法律的一大转折点在汉武帝时期,主要以法律的儒家化为特征。瞿同祖对在本书中说道:“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6](P179-180)法家自汉武帝的“独尊儒术”这一政策之后,法家的地位不断被儒家所侵蚀,地位不断降低,功能不断被压缩,以往由法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权利也不断被儒家所占据,使得儒家的“以礼入法”的观念得到实施,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趋势不断得到加强,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不断被道德“绑架”,造成了中国法律中的法理与道德严重冲突的局面。

从笔者的观点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在秦汉时期是条理清晰的成文法,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及伦理道德的效果,但缺乏灵活性成为其严重缺陷;儒家站在法家的位置从事制定法律的工作更多的是从缓和社会矛盾,从道德角度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体现,儒家其中的一些思想能够成為法家的有效补充,但儒家违反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古训,这也在后来被证明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原则性错误。

被道德所“绑架”的法律条文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官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惩罚力度不明的情况。

中国古代的官员大多由读书人所充当,但由于读书人的书目中多是涉及伦理道德、圣人之训及做人原则的书籍居多,这就造成了官员对法律认知的模糊性特征。而随着法律儒家化程度不断加深,法律条文加入了新的道德因素,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法律条文量刑、惩戒作用的模糊性,最终发展到同儒家书籍拥有某种道德教化的畸形轨道中,使得法律越发脱离社会实际。法理因素被淡化的现实不仅没有被及时补救,反而使得法律被道德“绑架”的程度越发紧实,使得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不能被社会所理解,造成了中国长时期徘徊在封建国家的门内,没能跨进现代国家的门槛,是造成中国落后的重要制度因素,更是社会文化,尤其是后来儒家学术停滞不前的重要因素。

四、中国法律的再思考

中国是文明古国中唯一没有被打断发展进程的国家,其中中国文化的作用不可忽视,而由中国文化所产生、发展的法律制度成为其重要的制度保障。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家族和阶级为立足点,为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创造了相对良好的社会氛围。但在法律逐渐被“道德”所绑架的过程中,法律的“本色”因素逐渐减弱,起到的作用也日益减少,沦为了儒家道德文化的附属品,造成了整个社会空气的凝固、不流动,中华文明的发展受到了来自制度和文化的双重阻力,逐渐落后于世界。

瞿同祖先生在战乱年代引发出的历史思考,体现在本书中,突出的表现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两者之间的命运联系,致力于寻求中国的文化本色,不仅从法律层面,更是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观察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为寻求中国困境的解决方法打开了新视野。

参考文献:

[1][2][3][4][5][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

猜你喜欢

阶级实用性家族
医学论文实用性的判断
医学论文实用性的判断
医学论文实用性的判断
医学论文实用性的判断
HK家族崛起
《小偷家族》
皿字家族
阶级话语与翻译:以英译《暴风骤雨》为例(1949~1966)
“偏离”与“回归”:京郊土改中的路径依赖与阶级划分(1949—1950)
被遗忘阶级的困顿与救赎——关于影片《钢的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