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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

2018-05-17邓莹

现代交际 2018年6期
关键词:支付方式比较国际贸易

邓莹

摘要:经济全球化不断推动着各经济体经贸合作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与国际贸易发展相关的支付方式也日趋完善,形成了汇付、托收、信用证以及国际保理四种主要方式。本文对这四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从中国出口企业的角度,提出采用某种支付方式时要考虑的因素,最后对具体选择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归纳。

关键词:国际贸易 支付方式 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065-02

国际贸易支付即国际货物交易款项的收付,比国内货款的结算复杂得多。现阶段,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普遍采纳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以及新兴的国际保理业务。每一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贸易当事人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维护自身正当利益、降低风险,就要对各种支付方式有全面和深刻的理解,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学会选择最佳的支付方式。

一、不同支付方式的性质与特点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是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商业信用,该支付方式下,银行作为服务提供方对结算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后果或风险不承担责任,货到付款方式下,买方能否在发货后顺利收付货款,或者预付货款方式下卖方能否在汇款后按期收到货物,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信任和信用。在预付货款方式下,对卖方而言,有利于资金周转且风险低,同时对买方来说则占用了其资金并在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索赔陷入被动;在货到付款方式下,有利于买方缩短资金占用时间,然而不利于卖方融资,甚至有遭受钱货两空的可能。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汇付主要是对公司内部分支机构或者某些十分可靠的贸易伙伴采用,用于贸易结算中定金、款项尾数的支付。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托收通常也是委托银行办理,因此也称银行托收,其性质为商业信用。由于托收通常由卖方发货后,将汇票与商业单据交给托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代收行收取货款,这一过程中银行只是受托办理,不负有必然付款的责任。这样一来,当货物买方发生破产或其他使之丧失付款能力的风险时,卖方不仅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而且之前垫付的货物出口相关的费用也难以收回,从而蒙受巨大损失。由于采用承兑交单时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回货款,由进口商的信用决定,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很大,故我国外贸企业选择托收方式时以付款交单为主。

(三)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属于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代表了银行对受益人作出的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作为主债务人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二是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只需履行信用证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受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束。三是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银行只是单纯地受理单据业务,无需证实和核查相关的货物、服务或交易双方行为。四是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要遵循“严格相符”原则。即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既要满足“单证相符”,又要满足“单单相符”,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进行审核,判断单据表面上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

故在信用证方式下对卖方而言,有银行作为付款人,信用风险低,并且可利用打包贷款或出口押汇提前融资,当然融资期限较长,且不排除存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对买方来说,卖方交单后其安全收货有保证,当然不排除其遭受卖方伪造单据骗取货款的可能性。

(四)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指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相关票据转让给保理商,便能得到保理商偿付的多数货款,未来当进口商发生违约时,由保理商对受益人偿付,保理商承担首要付款责任,其信用由保理商性质决定。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为进出口双方都带来了很大便利:就出口商来说,保理商接收其提供的商业票据提前对其支付货款,方便受益人进行资金融通,并且将随后进口商可能拒付的风险转移给保理商;从进口商角度看,该支付方式下保理商提前向受益人支付了货款,减少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时间,并为进口商节省了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成本。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当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且对外贸易连续多年保持顺差地位,因此,中国出口商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贸易利益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选择支付方式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对安全收汇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以降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自然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促进每一笔交易的顺利完成。具体来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选择某种支付方式时要重点考虑如下方面。一是进口方资信情况。与初次合作或者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进行交易时,应争取风险较低的支付方式,如跟单信用证或预付货款;当客户资信状况良好时,则可考虑手续简便、费用较低付款交单。为避免由于一时疏忽或者认识惯性带来风险和损失,出口商对每一次交易中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保持跟进和警觉。二是贸易术语。在使用CIF、CFR等象征性交貨贸易术语时,选用跟单L/C更为合适;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亦可选择跟单托收。当合同约定使用EXW或D组等代表实质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时,不宜采用托收,但可以考虑跟单L/C方式。

此外,当选择FOB或FCA贸易术语时,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后,进口商或承运人即获得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也不能选择托收方式。三是贸易商品的特点。当产品物美价廉或非常畅销时,出口商可采用风险更低的支付方式,如跟单信用证或预付货款;但如果产品性价比较低或滞销时,为了促成交易,出口商可考虑接受承兑交单、货到付款等方式。四是运输方式。当采用海上运输方式时,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成后取得海运提单,仍掌握着对货物的控制权,故可选择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当采用陆运或空运运输方式时,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只能获得运输单据而非物权凭证,应尽量避免托收方式。五是进口商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与政治稳定、法律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的进口商贸易时,使用信用证或其他支付方式均可接受。拉美国家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整体较差,需要通过信用证尤其是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而对东欧、中亚等政治经济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地区,无论是对进口商还是支付方式的选择都要高度警觉。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选择支付方式可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安全第一。对出口商来说,在进口商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应尽量争取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其次兼顾效益。当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或风险较低时,采用手续简便、成本较低的支付方式。若市场需求低迷或面对买方市场时,出口商为促使交易的达成可适当让步。最后灵活组合。单一的支付方式通常很难有效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划分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候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将两种或几种支付方式组合使用。较为普遍的有汇付与托收相结合、汇付与信用证相结合、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相结合等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晓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策略——以一笔典型外贸案例为例[J].北方经贸,2016(2):3-4.

[2] 郭越.浅谈新时期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5(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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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子一.我国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6):62+64.

[5] 吴群.国际贸易三大支付方式与三大支付工具简析[J].技术与市场,2005(3):38-39+34.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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