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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农药与司法公正

2018-05-11樊崇义

21世纪 2018年5期
关键词:周正杀人案证言

近日,各大媒体都在纷纷评议安徽省涡阳县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以下简称“五周”)重大冤案得以平反昭雪的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五周”无罪,使得这起最高判死缓、羁押长达21年的故意杀人重大冤假错案得以平反纠正。

1996年8月,安徽涡阳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周继坤等“五周”被认定为案件的凶手。安徽高院法官宣读判决结果时,“五周”之一的周在春,已因为一个并不存在的罪责,被羁押近19年。

该案审判长巫继成至今仍记得合议庭那时对案件的评议意见:“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合议庭拿出一个无罪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也认为,该案应判决无罪。但是,在那个年代,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结果。“五周杀人案”,却似乎并不出人意外。该案在侦查阶段,警方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五人家中平时穿的衣服上,也都没有检出人血。在仅有口供、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后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在法院的庭审中,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多名控方证人当庭否认了以前的证言:有证人说,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而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凶器”菜刀,法庭认为系在案发后许久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不能认定为凶器。据此,该案理所当然应该判决无罪。可是,在庭审第二天当天,,被害人父亲周继鼎走进巫继成的办公室,质问该案是否要宣告无罪。在交谈中,周继鼎突然掏出一个装有剧毒农药的小瓶子喝了下去。三天后,周继鼎在医院死亡。人一死,麻烦就来了。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判处周在春无期徒刑,判处周正国和周在化有期徒刑各15年。经过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审后,“五周”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两人获15年有期徒刑。

一瓶剧毒农药,一条人命,使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的天平倾斜,向压力低头,正义凋零。在今天看来,司法并不是败给了一瓶农药,它是败给了压力之下,败给了无原则的维稳思维。可以想象,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面临当事人家属摆灵堂、举横幅;拿起电话,上级机关可能因不断接到非访闹访,要求你说明情况,即使已经启动调查程序;回到家里,家人担忧地问起你案件的进展,委婉地说明因为你的犹豫已经引来了乡亲的指指点点;翻开报纸,当地媒体已不止一次地提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吁与质疑。面对这种压力,你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结果太难猜测。也许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多少裁判者最终顶住了压力,做出了面对法律、面对真相、面对逝者都足以问心无愧的抉择。但我们也确实看到,“五周杀人案”出现了本不该有的结果。使我们看到:当裁判者屈服于压力,屈服于无原则的上访告状,屈服于无原则、无法治的媒体压力,就会失去司法定力,最该捍卫正义的人就亲手执行了对正义的“死刑”。

正值“五周杀人案”得以纠正之时,我们应当认真反思,找回司法正义的定力。

一是客观证据是公平正义的基石。“五周杀人案”的“基石”不存,正义大厦随之倒塌。如前所述,该案警方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五人家中平时穿的衣服上,也都没有检出人血。在仅有口供、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后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且,庭审中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多名控方证人当庭否认了以前的证言:有证人说,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而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凶器”菜刀,法庭认为系在案发后许久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不能认定为凶器。没有客观证据作基础,作为定案根据的言词证据又是“打出来”的非法证据,谈何杀人案的事实认定呀!粗疏的侦查,明显缺乏证据的提起公诉,庭审中仅仅靠漏洞百出的证言,导致案件事实真相不明,公平正义的定力无存。对于这些,我们今天应该认真反思。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二是必须坚持对裁判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尤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五周杀人案”的裁判者,面对“压力”,失去了“定力”,最终给我的反思是要贯彻和落实“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中,早在2013年,最高法就曾出台意见,明确不能因舆论上访维稳等压力违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此后,在中央的领导部署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涉诉信访改革等一系列制度红利相继落地,裁判者面对压力说不也真正有了底气。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在2017年全面推开,全国司法系统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机制,其意义就在于此。“五周杀人案”等一系列错案启示我们,必须坚持“司法独立”“谁办案谁负责”,这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三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等一系列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尤其要把“疑罪从无”的理念形成一种诉讼文化,这由司法规律所决定,更是司法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标志。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上述司法理念的确立和贯彻,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在过去的五年中,依法纠正的40件83人的错案中,最值得我们反思的就是“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实施。把这些司法理念形成中华民族的诉讼文化,“五周杀人案”出现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一瓶农药吞食司法公正的故事再也不会发生!

链接:“五周杀人案”(安徽涡阳“8·25”杀人案)

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因为“矛盾点多”,尤其是控方证人当庭翻证,否认目击。1998年10月15日下午,审委会讨论了该案,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害人父亲周继鼎听到此消息后,冲入到审判长巫继成的办公室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不得不重新复议该案,并改变原先决定: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销阜阳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0月,安徽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维持了判决。

2014年7月22日,安徽省高院宣布复查此案。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该案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目前,此案5名原审被告人皆已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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