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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2018-04-19郑中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 中西法律 法律本位 法学传统 法律精神 执法模式

作者简介: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03

在文化系统当中,法律文化跟文化是一种从属关系。法律文化的产生与终结并跟人类社会并不是同步的,严格的来讲,法律文化的出现是在让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与国家划分的时候,换言之,法律文化最开始的内容是一个地区或者国家当中人们精神文化的一种表现。因此,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渐发展,经济的进步,文化内容不断更新,法律的文化内容受到文化影响也在发生变化。所以,法律文化相对于人类的社会文化是独立的,但它会受到大众文化的制约与影响。

一、中西法律本位有区别

本位不同是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一个方面,中国法律通常以集团来作为本位的,而西方的法律本位是从个人出发的。中西方,在远古社会时期均以“个人的集合”作为其基本单位,我们称这种以团体为发展中心的社会为集团化的本位社会。

从法律本位角度来讲,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是部落集团本位法,伴随社会的发展,后来演变为一种宗族集团本位法 。根据中国的社会体制以及自然经济发现背景下,中国的法律是延续以往宗族集团本位法的发展历程而形成的。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存在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家族统治的历史局面被打破,此时,儒家思想与法家讲学对中国法律新制度的建立健全起着重要影响。首先,儒家思想讲述的“忠”与“孝”这两大基本原则关系,很大程度上将宗法家族跟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现象进行了弥补。法家讲学主要是国家主义政治法制观,是以国家作为本位主体的,但是由于其理论跟中國以往传统宗族法制存在很大矛盾,终究未能成为中国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汉朝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发生了显著改变,比国家本位要重要,比家族本位要优越。在清朝末期“变法修订法律”以后,伴随西方思想以及法律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多,中国的家族综治法律制度逐渐退出国家法律的历史舞台 。中国的法律本位伴随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同时受到社会主义文化的影响,之后的法律具有非常明显的集团本位思想。

关于西方法律的发展历史,原始的古罗马法律在经历赛维阿·塔里阿历史改革中,由原来的氏族法律逐渐转化为家族本位法律,随着西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逐渐构建起以公民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作为法律本位的罗马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氏族利益,后来,伴随罗马氏族的衰败,罗马法律也随之分崩解体。作为罗马社会发展的产物,以家为本位的团体法律正好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家本位的法律凸显的是以男性主义为中心的父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夫权主义之上。罗马帝国不断对外进行扩张,伴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家本位的法律逐渐被以个人利益为先的法律所替代,在罗马万民法当中得以体现,其主要意义就是对“个人”给予足够的重视,万民法最大贡献就在于将个人从古代社会权威中彻底解放出来。罗马法律的个人主义法制观就顺利成为现代西方个人本位思想的源泉。文艺复兴之后,人类自然法学开始倡导反神论,提倡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就此开始,人权逐渐代替神权成为西方人类自然法学的基础所在,对神本位的法学思想给予严格的批判。倡导人权的思想学家认为人权是人类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是生来就有的,并不是神赐予的,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不可以被剥夺的。正是因为此种思想的提倡与发展,使得个人本位法律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个人本位法在本质上讲的是人类权利本为法,看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注重个人利益。

二、中西方法律学术传统有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讲的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学知识单纯的作为国家所认可的成文法律出现的,却没有较为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法学的理论,对其进行另论与批判,中国具有现代化的法律是从清朝末期逐渐从西方引入的 。中国传统的法律是对律法制定方面展开讲解并给与批注的,也就是人们口中的“律学”,而不是针对学术理论方面的研究。中国的法学传统当中欠缺的是那些不受实际约束的法学家,通过自己所认可的学说去构建中国法学理论以及法学体系。律学的本质特征就是对法律制定的文字以及逻辑开展详细的阐述,并不是研究其形成的学术理论,没有了古代百家争鸣以及流派纷争的状况,进而呈现出一种非常明显的重视“学”,而轻视“学”的一个特点。在中国封建体制建设的背景下,皇权专制以及中央集权慢慢走向极端,本身不具有“法学”学术建立以及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普遍缺乏正义感以及对个人权益保护的内涵,同时没有将逻辑学的作用充分发挥在法律知识架构当中。

西方的法学相比中国而言要高出中国好多倍,可以说是非常发达的。从罗马时期就已经逐渐形成很多法学流派、学者以及专家。比如:近代以来西方自然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德斯鸠、卢梭等;实证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奥斯汀;法学纯粹派的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法学知识范围非常广,其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涵盖深层次的人性理念。在西方法学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西方商品经济以及民主政治思想对法学思想影响非常大,西方提倡的法学观念通常是以正义与权利为中心思想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与进步,同时西方倡导学术自由、独立的传统思想对西方法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西方法学专家的眼中,法律不单单是管控社会与经济的工具,法律是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与社会主体的行为是紧密相连的。跟中国传统法学有所不同,西方法律的批判性非常高,批判的对象一般包括:国家制度、法学本身等。在进行批判过程中,西方的社会制度得到了实质性的改革,西方法学理论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精神有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就是人治精神,可以通过如下几点来进行研究。首先,从中国立法权利的角度开展研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皇权至上的国家,没有超脱皇权之外的任何独立权存在,自然所制定出来的法律绝大多数体现的是皇权以及皇权代表下统治集团的思想跟意志。其次,从司法权跟行政权角度进行研究,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司法权,中国的司法跟行政是相统一的,皇权就象征着最高的行政权。从皇权跟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制体现出浓厚的人治精神。

中国的传统法制并没有实施分权,全部的法律制度都体现出皇权至上的意志,君主权权统治国家的权利可以超越一切法律。与西方“三权分立”学说相比,中国传统的政治权利是集中在皇权当中的。换言之,中国的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是三者合一的,三大法律权利均掌控在皇帝一人手中 。从表面上来看,中国历代法制模式都设置不同阶级政权司法结构,从皇权中央到地方司法机构。例如:在西周时期,设立的大司寇与小司寇;秦国设立的延尉、郡守以及县令等官职;唐朝设立的大理寺、刑部、三司、知州以及县令等官职,在其本质上都是皇权的保障的维护工具,辅助皇权从事执法的部门,根本上的决策权与本质上的执法权依旧有皇帝一人控制。

西方法律的传统精神就是本身所提倡的法治,西方法治的最大表现就是国家的所有机关、官员以及民众都要服从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西方法律奉行不管任何人执掌任何权利,在没有任何控制的前提下,国家的权利都是具有破坏性的,通过对法律这一权利本质的研究与认知,具有西方法律特點的法律精神就应运而生了。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不断发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三权分立”,包括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三者独立存在。这种法治方案有助于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实行法制社会。西方精力的法治实践主要包括:君主立宪制以及民主共和制,两种法治制度中主要实行的三大原则为:

其一,人权神圣原则。西方法制国家将对人权的保障在国家最高宪法以及相关宪法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倡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

其二,法律至上原则。这一原则是西方法律的根本所在,倡导的在发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高官还是平民,超越法律、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是不存在的。

其三,分权与制衡原则。建立健全分权制衡的法律体系是西方法律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分权与相互制衡就不会存在真正的民主与法制。例如西方的雅典“宪法”,其余雅典奉行的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在经历一系列激烈的政权斗争之后,经历了诸多立法制度的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其宗旨在于积极促进西方民主政治立法的逐步形成,也就是西方国家以后所执行的根本大法,也因此获得了雅典“宪法”的荣誉称号。西方的法制社会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化发展的进程。

四、结语

当今世界,文化全球化发展势不可当,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也不断相互交流与借鉴。20世纪至今,我国借鉴了大量西方相关法律文化,在借鉴过程中难免会由于文化差异而引起诸多冲突,为了我国法律文化不断发展与创新,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借鉴冲突,我们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非常有必要,结合我国本土法律文化,使得我国法律文化更加符合我国现在以及未来国情的发展,更加符合社会、经济以及人文的合理需求。

注释:

齐淑.浅析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科技创业月刊.2015,28(2).88-90.

何锐.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取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5-8.

何鹏.“遵守法律”与“法律权威”——从两部戏剧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天中学刊.2014,29(5).12-17.

叶凡.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的比较——无讼与正义.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2).111-113.

鲁楠.“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移植——以美国两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为镜鉴.清华法学.2017,11(1).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