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的犯罪问题及对策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发卡行恶意透支发卡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00)

一、持卡人判刑的情形

(一)持卡人恶意透支消费

从裁判文书统计来看,在所取样本300个案件中,因为恶意透支,持卡人判刑的案件有128件,恶意透支消费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根据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是通过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且在催收后的三个月内未归还,来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予以判刑处罚。

(二)持卡人非法套现

分析裁判文书结果可指,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导致信用卡判刑的案件有72件,信用卡非法套现是持卡人通过虚假的交易改变了资金的用途,主要是是信用卡持有人为了提取现金,违反了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在不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前提下,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提现的行为。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其他禁止的用途,信用卡套现使持卡人判刑也时有发生,只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获利的一种行为,却也被入罪化处理。持卡人往往在办理信用卡之后持利用虚假购物方式套取信用卡现金,达到指规定的期限和额度,经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交易中的入罪问题

(一)入罪的不平等性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极其不平等,随着人们消费观念和方式的转变,信用卡被广泛使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在其不断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超前消费给众多持卡人带来了生活压力。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并未对信用卡透支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文含有保护银行利益的色彩,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导致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从裁判文书中分析可知,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把其损失降低,追偿透支款项。把持卡人恶意透支,经银行二次催收后三个未还,即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忽略了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主观性认定,仅仅凭借银行提供的持卡人的信用卡的交易和催收记录,这些规定明显的造成银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不平衡性,明显存在着有利于银行,不利于持卡人的现象,持卡人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体现了入罪的极其不平衡。

(二)入罪门槛低

分析裁判文书得知,入罪门槛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用卡透支额度,二是信用卡透支期限。首先从信用卡透支额度来看,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使用信用卡的每一次购物、消费或者取现都是有一定限额的,透支额度并没有随着生活水平的的提高而随之改变,而如今持卡人变更住址或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银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时银行催收的效果则难以实现,银行一般以两次催收三个月未归还为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催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催收,而未对持卡人进行有效的催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催收通知作为入罪的条件,只要符合两次催收三个月为归还即作为入罪的证据,持卡人的行为极其容易满足客观上入罪的条件。

三、持卡人犯罪的演变

(一)持卡人意识淡薄

持卡人意识淡薄使持卡人在申领和使用信用卡时,未仔细阅读与发卡机构间签订的协议,由于银行与申领人签订的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许多申领人由于意识淡薄,自身认知能力欠缺,安全意识差,对其相关合约的内容模糊不清,也不熟知信用卡的使用方法,只是盲目的消费使用信用卡。

(二)持卡人的非理性消费

持卡人的非理性消费,由于持卡人的经济收入与消费观念不成正比,持卡人进行消费的时候会选择持卡消费,往往会进行过度消费或者冲动性的消费,非理性消费的持卡人很容易受到特价活动或者宣传产品的影响而改变先前的购物计划,对本不需要的产品进行重复性购物非理性消费的持卡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增长慢于消费增长,其持卡消费时,总感觉自己的消费水平其实并不高,就不间断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正是由于持卡人的非理性消费,致使持卡人对于信用卡过度的依赖,从而促使持卡人长期透支,达到透支限额和规定期限并未及时归还,从而演变成犯罪行为。

四、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保护极其对策

(一)约束发卡行的行为

现阶段产生大量的信用卡不当透支甚至恶意透支的现象,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持卡人、透支人的非法行为,发卡人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的责任。首先,发卡人一味的追求发卡数量、注重银行卡业务的效益,而且在申领信用卡时,只要求持卡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对客户的资信能力、收入状况置若罔闻,这无形之中就降低了申领信用卡的门槛,导致银行卡违法犯罪问题的日益严峻,所以此时应该加强对发卡行的约束,发卡行应该严格审查申领人的相关信息,从而降低发卡行的风险。加强对发卡行内部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感和风险意识,银行一方面要对本单位的员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设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发卡行要对特约商户加强监管,对其涉及信用卡使用的日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规范持卡人的行为

明确赋予信用卡持卡人对其申请、使用信用卡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申诉权、错误修改权、求偿权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告知信用卡持卡人对其信用资料享有知情权,如知悉自己的信用状况,收集自身信用状况的收集人身份、收集目的、资料保管情况及再转移的可能性等。建议立法规定信息主体不受次数限制且无须过多费用就可以查询本人信用记录。提高持卡人的法律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偿还相关透支款项,以免产生犯罪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赵永林.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2]张晔,石思.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认定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

[3]王亮.论我国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规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4]肖晚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法学,2011年第6期.

[5]刘宪权,庄绪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11(1):69.

猜你喜欢

发卡行恶意透支发卡
银行卡跨行POS机盗刷纠纷责任认定研究
彩虹发卡
要戴发卡的小男孩
论信用卡诈骗案件催收效力问题的认定
——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为例
同一银行异地转账将不收手续费
恶意透支后还了钱“信用卡诈骗罪”仍会找上门
基于双边市场的银行卡定价理论研究
自动发卡机在高速公路中的应用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分析与重构
“人卡分离”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