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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2018-03-29方天宇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方天宇

【摘要】公益诉讼的研究一直是个热点,很多学者在此问题上发表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但大多都集中在民事公益诉讼,除了环境公益诉讼之外,其他具体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在内的研究并不是很多,所以笔者选择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具体类型进行研究。笔者从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入手,通过对比研究,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笔者将对如何解读关于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管辖法院进行分析解读,以完善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进行深入剖析,结合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自身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具体构想。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法院

一、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法院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

在法律规定中,省级消费者协会和法律规定的授权机关和社会团体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2014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2015实施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来看,上述的司法解释出台和实施之后,为法院怎么样去处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子,提供了一定的操作原则、处理方式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通过对以上法律修改的内容来看,立法者是想制定出一套单行法和基本法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但全面来看,作为基础的民诉法,它的规定都过于的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以及规定的主体范围不够广泛,比较狭窄,只在法律制度层次方面做出了设计,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只依靠当前有限的法律规定来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显得不够充分。

(二)我国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1.特殊地域管辖

对于特殊的地域管辖来说,目前仍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在实践中,侵权的实施所在区域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相一致的话,就可以向最高院汇报。让最高院根据情况来做出管辖法院的判断。当消费纠纷发生时,光是看侵害地点和被告住所就来确定管辖,显然是不够严谨的。而且就上述消费民事公益是诉讼的特但来看,一般受害的个体多而广,所以管辖法院就会难以确定。新出台的解释还是存在很大的模糊和疑惑,易发生管辖权的不同意见。

2.级别管辖

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法律规定中的模糊性。在立法的时候,起草法律的人想要的是一个对案件性质的全盘把握,程序上的繁杂和简易程度,是否会影响到第三方的标准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但最终现实中的使用结果是使级别管辖标准有差异性,最终让法院自由裁量,这导致的结果就是让法院工作量增大,从而让不安定的因素存在于司法救济中,很随意的就确定了管辖法院。当事人就可以很容易的通过改变诉讼要求的方式,来做出对管辖法院的不服请求更换法院的行为。所以会因为这个原因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实际状况。

二、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原告主体范围

1.加入个人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通过上述文章分析,由于消费者的基数庞大,每个消费者的情况或许并不相同,所以原告资格应该对个人开放,这样的话可以提高社会群众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热情,弥补现在诉讼困难的现状。

2.由社会团体代表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消费纠纷案件中,个人在该类案件中的地位处于劣势,个人与企业或是集团相比显得很微小,双方的资源和信息等等很不对等,所以让有资质的社会团体来作为原告主体提起诉求的话,会减少双方的优劣势差距,社会团体可依据法律规定来对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的诉求。

3.政府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

在学者界,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有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做出相关的保护措施,以保护社会大众的公共权益。当普通的禁止手段不能阻止侵害停止时,行政部门可以作为受害人的代表进行公益诉讼。在这样的观点下的学者,大多认为当普通的行政惩罚和禁令不能制止这样的对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发生时,作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作为受害者的代表去寻求司法保护。

(二)采用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为了平衡各种关系的需要,将实施地管轄原则,住所地管辖原则,专属管辖等管辖制度相结合使用。针对我国立法现状以及消费者分布情况,笔者认为采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因为我国地域广阔,消费者分布呈现出很大的不规则性,如果用还是采用被告处所地管辖的话,这样会加大原告的诉讼难度。而且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实行移送管辖制度,即经过原告同意可以将案件转移给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

(三)区分法院级别管辖

在级别管辖问题上,应该使用更加灵活应变的机制,作出不相适应案件的处理办法。在纯粹的禁令请求诉讼中无须施行必须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原则,因为此类诉讼没有太多复杂性问题需要解决,基层法院是完全有能力进行处理。但对于损害赔偿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就有必要在级别管辖上做出特别的规定,以保障那些成员范围广泛、数量众多、损害赔偿数额较大案件由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可规定损害赔偿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受害消费者范围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应由中级以上法院进行管辖。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明白应该向什么地方维权,知道向什么地方投诉,如何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确保在原告可以有多个单位或者个人,扩大现有的原告一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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