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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2018-03-27李星淼

商情 2018年1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

李星淼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对个人隐私趋同一致,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权成为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而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自由作为一种监督政府的手段,在满足人民知情权的需求下,促进了现代民主法治,也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随着媒体的不断挖掘深入,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常常产生冲突,以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为主。本文将对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作分析,探究解决两者如何进行有效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 冲突与协调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新闻自由不仅再局限于发挥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等的作用,更多提供娱乐消遣的功能。许多媒体为了满足人民的娱乐猎奇心理,谋求商业利益,不断获取奇特信息,甚至是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在法律漏洞下侵犯着个人隐私权。而另一方面,公民在想要保护自己隐私权的基础上,又想获取更多信息,尤其是娱乐信息。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各种矛盾冲突,我们不可能为了维护某一权利而放弃另一权利,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协调。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表现

(一)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一般以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为基本表现形式,其特点主要是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侵权的途径主要有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传播,因此侵权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产生的影响难以消除。新聞自由侵犯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冲突,新闻工作者为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侵犯了个人隐私等。

(二)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主要表现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个方面,新闻采访中新闻工作者为了第一时间获取信息,会千方百计甚至采用极端手段进行采访。例如监视跟踪,私自调查偷窃他人资料,闯入私宅等。新闻报道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公开披露他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隐私。例如香港艺人黄宗泽被偷拍在家中裸照,并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刊登在周刊上,引起不良影响,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方面都严重侵犯了艺人的个人隐私权,并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人格精神损害。

二、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原因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有法律、社会等着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法律原因

法律虽然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与规范,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造成一定的法律漏洞。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是由于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利,但在行使这项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公共、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的界定延伸,导致行使权利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冲突由此产生,两者之间没有找到一个明确的互不侵犯的界限。

(二)社会原因

经济多元社会的发展,不同经济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追求,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新闻工作者当然希望新闻自由,不受限制,鼓吹新闻自由的好处,而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当然希望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一些明星则希望披露自己的一些隐私博得观众眼球,获得知名度。不同的利益观掺杂在一起,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不同利益基础

新闻自由的利益基础在于帮助公民行使知情权、实现舆论监督、实现新闻媒体的经济效益,一些新闻媒体借助新闻自由向大众披露公民的信息。而隐私权的利益基础在于维护公民人格尊严,使个人信息掌握在自己手中,不受外界侵扰。一个想要侵入他人信息,具有开放性,一个想要保护信息不受侵犯,具有封闭性,两者之间的利益基础不同,具有本质性的对抗,因此产生了冲突。

三、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间的协调方法

(一)加快法律的完备

加快制定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新闻自由加强内涵界限,例如很多记者搜集材料进行偷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都需要颁布明确的法律。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要增加几种重要的人格权,完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同时我国刑法中设立侵犯隐私权的保护过于狭窄,对于很多侵犯行为没有规定,应该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公民应该提高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

(二)公共利益优先权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公共利益,因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受限于公共利益,都具有优先权,任何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新闻工作者对于揭露贪官腐败、损害人民利益、败坏社会公德的时弊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等新闻,维护社会文明,具有优先权。而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明星事件中牵涉到明星的家人,即非公共人物,并进行较为私密的报道,属于侵犯隐私,当事人即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三)区分公众人物是否为自愿原则

新闻自由要加强自己的职业素养,区分自愿公共人物和非自愿公共人物,公共人物如属自愿披露个人信息,新闻工作者可以进行深入挖掘报道,如一些明星为了获得知名度,公布自己的身高、体重、情感等信息,并让媒体进行大肆报道,依靠个人隐私争取话题度,迅速蹿红。而如果当事人并不希望自己的隐私流露出去,新闻自由就要有一个限度,例如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迅速获得知名度,媒体大肆跟踪报道其信息,严重侵犯其隐私。莫言曾经说过媒体的报道扰乱了自己的生活,这种情况便属于侵犯隐私,应该限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作为两项基本权利,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缺一不可,为了避免两者之间产生冲突,就要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协调点。国家要尽快完善新闻法和隐私权法,新闻工作者要加强职业素养,把握好度,在非隐私权许可范围内发挥新闻自由的真正作用,达到两者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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