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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科学证据审查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2018-03-26刘昊石

魅力中国 2018年31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摘要:现代庭审中,科学证据的种类更加丰富、技术更加复杂,传统审查标准已然面临挑战,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科学证据审查标准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专家证言的产生入手,分析美国科学证据审查标准,对比我国现有制度,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科学证据;专家证言;制度完善

一、专家证言与科学证据

(一)专家证言的产生

专家证言最早产生于英国,在Buckley v. Rice Thomas案中,Saunders法官曾说道,“如果我们的法律出现了涉及其他科学或学科的事情,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寻求相关科学或学科的帮助,这是一件值得称颂和推崇的事。因为这表明我们并不轻视我们自身领域以外的一切其他科学,而且我们赞成并鼓励那些值得推崇的事情。” 可见域外法庭对专家的作用早有认识,但此时专家在法庭上扮演的只是说明者的角色,他们没有独立地位,更不能发表意见。

(二)科学证据与专家证言的关系

科学证据作为独立概念受到重视,是20世纪以来新技术、新理论在诉讼中蓬勃发展的结果,在此之前人们更多听到的则是“专家证言”这一上位概念。在如声纹、DNA等科学型技术进入诉讼前,科学证据与专家证言同义,而当这些技术进入诉讼后,严格意义的科学证据则是专家证据的下属概念。

二、美国现代科学证据审查标准

(一)开创性的Frye规则

Frye v. United Stated案发生于1923年,其判决结果确立的Frye规则被誉为美国法庭对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的第一块里程碑。该案中上诉人试图在原审中传唤专家证人,以对其“心脏收缩压测谎”报告的结果作证,从而证明其在是否杀害原告的问题上没有说谎,检控方对其科学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拒绝了上诉人提出的让证人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这种测试的请求。

上诉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理由是“心脏收缩压测谎”还没有取得科学认可,大法官Van Orsedl在判决书中写到,“科学原理或者发现究竟在何时跨越了试验和证实阶段之间的界限,很难界定…但是据以进行推演的事情必须得到了充分确立,在其所属特定领域获得了普遍接受。”

Frye规则的进步在于其更符合现代科学背景——将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拓展,另一方面,事实认定者对专家证言的甄别开始区别于专家资格的评判,完整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初见端倪。

(二)更加完善的Daubert规则

在Daubert案中,请愿人认为答辩人生产的药物造成了其先天性畸形,双方均聘请了专家证人,以证明一种叫做盐酸双环胺的药物是否是导致畸形胎或人体畸形的原因,请愿人一方的专家通过对试管实验及活体动物试验发现,盐酸双环胺与胎儿畸形发育存在病理上的因果关系,并通过物质结构相似性比对,得出“盐酸双环胺存在导致胎儿患先天缺陷疾病危险”的结论。地区法院根据Frye规则,认为请愿人专家的再分析结论没有发表或未经过同行评议,因而不具有可采性,联邦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请愿人因而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Blackmun大法官在法庭意见中指出,庭审法官在采信任何科学证据时,不仅应保证其相关性,更应确保其可靠性,即应考虑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过检验;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同行复查且公开发表;某一科学技术所存在的潜在误差率;某一理论、技术与方法,在特定科学领域中得以认同与接受的程度四项要求。根据这一标准,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撤销第一、二审裁判,将案件发回重审,由此排除了Frye规则的“普遍接受标准”,代之以“全面观察标准”。

与Frye规则相比,Daubert规则将科学证据实质审查的标准进一步明晰,也将其可采性的判断权由专家手中重新移回至法官手中,法官的判断不再以同行专家的认可程度为最重要标准,既增加了审查因素,又明确了其作为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

三、对我国鉴定意见审查标准的启示

鉴定意见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产物,其与美国的专家证言概念相接近。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标准,便是对鉴定意见审查标准的改进。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建立动态统一的法庭科学管理体制

现代诉讼涉及领域众多,科学证据运用愈加复杂,僵化、笼统的标准无法满足实践要求,动态统一的法庭科学管理体制可以通过区分学科、结合发展程度的方式进行构建。具体而言,就是采用新的学科划分标准,将不同领域鉴定人资格的判断标准区别对待,再结合学科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做到“全国同标准,领域区别化”,并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补全、完善。

(二)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

对新兴技术的鉴定人资格审查,应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对于迭代迅速的科学技术而言,即使建立起统一的管理体制,也难以做到时时更新,当法官面对新兴技术时,若没有适当的裁量权,统一标准可能适得其反,成為制约审判的负面因素。因此,应适当将鉴定人资格审查的裁量权赋予法官,使其成为标准缺位时的最后一道关口,让真正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顺利进入庭审。

注释:

[1](英)麦高伟(Mike McConville),(英)杰弗里·威尔逊(Geoffrey Wilson)主编, 刘立霞等译: 《英国刑事司法程序》, 法律出版社2003版, 第237页。

[2] 王进喜编译: 《证据科学读本 美国“Daubert”三部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版, 第9页。

参考文献:

[1](英)麦高伟(Mike McConville),(英)杰弗里·威尔逊(Geoffrey Wilson)主编;刘立霞等译. 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进喜编译. 证据科学读本——美国“Daubert”三部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李苏林. 提升科学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水平——以鉴定意见为例[J]. 理论探索,2015,(02):119-123

[4]常林. 中国司法鉴定乱象之因[J]. 中国司法鉴定,2014,(04):17-19

[5]陈邦达. 美国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嬗变及启示[J]. 比较法研究,2014,(03):14-28

[6]苏珊·哈克,邓晓霞. 专家证据:美国的经验与教训[J]. 证据科学,2016,(03):334-351

作者简介:刘昊石(1992-) ,男,汉族,黑龙江鸡西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6级证据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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