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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解析

2018-03-26王云鸿

中国校外教育(中旬) 2017年13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立遗嘱

王云鸿

【摘要】遗产的继承方式,因为授课者理解上的偏差,对于财产的继承方式,会有所出入。通过对比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遗赠的不同,明确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关键词】遗产继承方式 遗产处分方式 教材解析 初中思想品德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财产谁来继承》一课中,关于遗产的继承方式,因为授课者理解上的偏差,对于财产的继承方式,会有所出入,把遗产的继承方式与遗产的处分方式搞混了,所以,我们就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遗赠的区别来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1)什么是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即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2)什么是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其次,确定哪些人是继承人,谁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在继承開始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对比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异同。

(1)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属于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2)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例如祖父母在生前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子女,这种遗产处分的方式就是遗赠了,不能把它理解为是遗嘱继承。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综合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是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不同的只是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继承遗产,后者则是完全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来分割遗产。而遗赠虽然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但是遗产不是由继承人来继承,而是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获得遗产,这与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实现是毫无关联的。所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只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遗赠不属于继承,只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方式,它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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