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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绩效评价思考

2018-02-23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贫困家庭专项资金脑瘫

刘 佳

(四川省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 四川 泸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积极响应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号召,于2015年6月中下旬接受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开展为期近两个月的省级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该工作涉及民生保障、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行政运行四大板块,共计五类资金(分别为就业补助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全省消防部队大型装备建设补助经费就业专项资金)近19个绩效评价项目,评价项目共涉及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2.03亿元。

为确保所有评价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绩效评价工作目的、意义、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对所有参评人员开展了严格的岗前培训,通过专家讲政策、有经验的员工谈体会、具体的案例分析示范、开展先期评价试点等措施,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了培训效果,提高了评价人员的能力水平。评价人员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前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的方式,加大力度学习各类资金及政策文件,为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其中就开展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介绍。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办法》,2012—2016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将筹集专项资金,开展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并将其纳入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

2012年1月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纳入“四川省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的0—12周岁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含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开展康复训练、手术治疗和适配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的补助,其中救助标准为:每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金额5000元至10000元;需手术治疗的,每例救助金额10000元至30000元(含多次手术);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每例救助金额1000元至5000元,每个脑瘫儿童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型的补助。

根据省委办公厅《201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2014年贫困家庭脑瘫儿童救助目标是为5000名贫困家庭脑瘫儿童提供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计划省级安排0.46亿元。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我中心评价组接受省评审中心委托对内江市、雅安市及相关县区共计5个项目点的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省级救助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涉及省级资金合计472.4万元,共计救助脑瘫患儿460人,评价组成员以现场查阅项目单位财务资料及患儿个人档案为主,结合实地走访及电话调查来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在收集项目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同时围绕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记录,通过汇总整理,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对各项指标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根据评价组对5个项目点的现场绩效评价情况看,该类资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规定救助对象为0—12岁的脑瘫儿童),违规救助患儿合计32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合计350677.79元,如雅安市超龄救助儿童22人,救助金额249207.79元。

(2)部分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不及时。如内江市××县财政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时间(2014年9月11日)超过省级资金预算下达时间(2014年6月25日)1个月以上,时间间隔2个月零15天。

(3)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江市××县等的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均未实行分账核算;××市个别患儿未出院,项目单位就已拨款至康复机构,未按规定先康复后结算。

(4)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一,项目单位均未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度,公示资料内容不完整,如内江市××县等的公示资料上无救助金额;××县公示资料上无年龄、性别、接受救助内容、定点机构名称、救助金额等内容。

其二,合同管理不严谨,如××市本级及所属区县(除威远县外)残联其余均无与定点医院签订协作协议,但均已支付脑瘫儿童在该医院康复训练费用。雅安市××区等项目实施单位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的救助合同中约定的救助标准与该市2014年实施方案制定的标准不相符(实施方案中资助标准为每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10000元),如2013年6月15日该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与定点医院签订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康复总费用累计最高不超过7500元。

(5)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县区档案资料不完整,如内江市××县的个别定点医院救助脑瘫儿童档案中无“四川省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内江市资中县的5家定点康复机构的档案资料中均无拍摄、留存反映功能改善情况的照片及影像资料。

(6)个别县区违反《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如内江市××县:2014年3月14日,县残联向各乡镇残联印发《2014年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救助对象为威远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的有康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自愿申请的贫困家庭内脑瘫儿童”。

三、相关建议

(1)建议对该类社会效益显著的民生项目应该继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拓宽经费来源和渠道,扩大救助类别和范围(如智障儿童),不断加大救助力度。

(2)出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性安排。绝大多数患儿家庭都表达了需要延长项目执行期限、坚持康复治疗的愿望,2016年项目期结束后建议继续实施该救助工程,让多数患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康复。建议按照国务院《加快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意见》要求,将项目救助转变为制度性、全覆盖的政策规定,对残联康复机构康复训练定点报销、患儿训练费用报销、训练自费部分的救助和补贴等做出明确的政策性规定。

(3)放宽手术救助的对象年限。12岁以后的脑瘫患者康复训练的需求降低,但对矫形手术的需求上升,在身体发育基本完成后矫形手术的效果也更加明显。首先,建议项目内容可以加以扩展,对部分12岁到18岁的脑瘫患者,给予必要的手术康复救助。其次,适当增加手术定点医院,便于根据需要选择手术治疗机构。对首次申请康复训练的患儿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借鉴重度听力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方式,明确在15%的比例之内,对不超过14周岁、第一次申请的患儿给予康复救助;同时,取消“困难家庭”和“计生家庭”的条件限制。

(4)建立脑瘫儿童康复救助的长效机制。建议进一步加大脑瘫儿童常规康复治疗的医保报销比例和金额,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患儿家庭康复期生活补助;同时增设县级脑瘫康复训练机构,降低患儿家庭康复治疗成本,以切实减轻患儿家庭负担,增强患儿家庭康复信心。

(5)加强预算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应督促市、县财政及时下达和拨付上级专项资金。省残联应完善相关审批内容(如审批表的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简化和下放相关审批程序,促进救助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6)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一是强化财务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二是要求康复机构增加资金投入,购置一定的康复辅助设施,保证康复训练的顺利进行,如安装液晶电视播放儿童娱乐节目,减轻患儿痛苦,提升康复效果。

(7)培训财务人员,保证财务规范。各地财政系统在有条件时应召集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化财经纪律,提升人员素质。同时还应加强日常财务监管,防患于未然。

四、绩效评价延伸的其他思考

通过此次省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感触颇深,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选择合适、正确绩效评价指标的重要性,但目前个别项目的指标体系仍不健全,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1)从绩效考评中对项目单位指标评分情况来看,个别指标的设置很抽象,考评人员在评分时缺乏参考依据无从下手,如就业专项资金中“区域覆盖率”(评价内容为项目实际覆盖地区/计划覆盖地区×100%)与“人口覆盖率”(评价内容为项目实际覆盖人口/计划覆盖人口×100%)两项指标基本上是送分项,指标设置流于形式。

(2)财政支出评价指标是以财政统计报表为依据,运用数学分析手段,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状况进行评价和剖析,反映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利弊得失、发展趋势,为改进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和优化决策提供重要信息的一系列指标。财政支出评价指标既是对已完成的财政资金运转情况的总结,又可以成为财政收支预测的支撑,对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指标的设置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在设置指标时需考虑指标的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行性及可比性。因此,科学、完善的财政支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不仅是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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