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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卫生法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2018-02-13张晓林于京珍张晶马春晓

精品 2018年1期
关键词:判例法学卫生

■张晓林 于京珍 张晶 马春晓

潍坊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卫生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的知识体系绝非医学和法学的简单叠加,它需要学生将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医学和法学缺一不可、相互支撑。在卫生法教学中也应当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对话,即“医学家问,法学家答”以及“法学家问,医学家答”。

1 案例教学法在移植上的误区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单纯的理论讲述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引入案例或者采用实践教学的方式才能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框架之下,开展实践能力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案例(判例)教学法,但案例(判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实践能力教学中的定性与定位仍存在误区。

1.1 判例教学法还是案例教学法

判例与案例,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判例是由一定司法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公布的要求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判决[1]。案例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含了判例,也包括一些“设例”。所谓设例,指的是学者针对某些知识点而设计出来的案例,它不以司法机关的裁判为物质载体。有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因其涵盖过宽、随意性较大、专业性不强,面对法治时代日益严谨、细密和量化的要求已渐现适应之难[2],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判例教学法。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判例教学法滥觞于英美法系,这种判例教学法是以英美普通法系为背景的,供学生研究、分析的判例通常具有典型性,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判例并不是直接的法律渊源,因此,将判例教学法移植到中国必须考虑国情。我国虽未实行判例法制度,但是存在“案例指导制度”,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各种途径筛选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供各级司法机关参照适用。从表述上看,我国仍然使用“案例”这种表达方式。从术语的规范性上来看,判例一词并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因为判例一词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一个司法案例一旦被上升到判例的层次,就意味着这个司法案例变成了具有规范性的“先例”,而先例应当遵守。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使用“判例教学法”这一术语,案例教学法已能较好地涵盖相关的教学方法。

1.2 案例教学法是主要方法还是辅助方法

从学者的表述上看,案例教学法似乎成了万能的良药,既能将枯燥的理论讲授过程变得生动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但案例教学法只能是一种辅助方法,而不可能代替传统的教学模式。

在中国,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不是职业教育,它不可能直接采用西方的某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并以此作为主要教学模式。在美国,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业教育,也叫职业教育[3],其目的在于培养职业律师。在这种背景下,判例教学法无疑是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捷径。但这种情况在中国是不存在的,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去甚远,而法律职业教育通常是学生本科毕业之后才进行的,学生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无论是从事律师职业还是进入公检法系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这种培训才带有职业教育的性质。

以案例教学、实践教学为主的职业教育通常发生在本科基础教育之后。以日本为例,日本在法学院设置“法科大学院”,这种法律职业教育是面向已经取得本科学位的学生,例如日本明治大学,其法务研究科(法科大学院)的法务专业设置了两种不同的学制:其一是法学已修者(二年制);其二是法学未修者(三年制)[4]。

总之,在我国,教学改革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某一教育阶段,而是应当从全局着眼,大学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无法完成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教育者只能在二者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具体说来,传统的理论讲授模式是不可取代的,职业教育的方法只能起辅助作用。

2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卫生法教学中的应用

卫生法教学与通常的法学教学不同,它必须着眼于医学与法学的结合,即采用法学思维解决某些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卫生法学教学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特点。

2.1 教学案例的设定与选取

在法学教学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案例类型,一种是学者的“设例”,一种是现实存在的司法案例,二者在教学中都有广泛应用。设例包括正反设例,正反设例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是指教师在讲授过程中既要列举符合所讲规则、规律,即属于概念所指范畴内的例子,也要列举不属于范畴内,甚至有悖于所讲规则和规律的例子[5]。设例通常在内容上比较简单,针对性比较强,对学生掌握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案例则比较“生动”,能够充分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案例。

在案例的设定、选取中必须考虑案例的典型性。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是案例教学中的首选案例,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些案例具有普遍性,更主要的是这些指导性案例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规范性,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6]。在指导性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会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书籍,其中囊括了关于卫生法学的最新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专题调研报告等内容,值得在卫生法学案例教学中借鉴。在司法机关发布的权威性案例之外,可选取专门的卫生法学案例教材,其优势是系统性较强,但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更新,特别是要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医学知识。

2.2 教学案例的分析、指导

在将筛选、设定的教学案例应用到教学活动时,必须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教学案例的分析不但是讲述一个故事,更重要的是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厘清相关的法律问题,为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帮助。

首先,应引导学生学会提炼要点。案件的争点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而案件要点则是司法者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每个案例都有相应的要点,只有把握住要点,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在这一过程中,应重在采用“类型化”的教学方法,一方面卫生法学领域中的争议问题应当类型化,案例要点的提炼正是建立在这一类型化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卫生法学领域中的思维方法也应当类型化,卫生法学是一门特殊的法学门类,具有特殊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以医学与法学的结合为基础,它既遵循法学的一般方法,同时又在特定问题上

其次,法学教师应引导学生学会用法学方法分析问题。法律人必须透过法学方法去审视问题。如何将相关的问题归类,这些问题涉及到哪些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应当如何适用都是需要学生掌握的法学思维方式。

2.3 教学案例的总结与评价

在引导学生对相关教学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就案例设计的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展现出来。还可以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延伸讨论,教师可以就相关问题设定一组教学案例,在对每一个案例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就案例之间的关系进行总结、归纳,以实现对相关知识点的深入理解、把握。教师不仅应当引导学生思考,还应当对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提出要求,指导学生以规范的语言表达规范问题。

总之,在卫生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拉近理论知识与卫生法学实例的距离,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并参与讨论,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亦可发现新问题,进行教学分析与反思,进一步提高卫生法学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蓝寿荣.漫谈判例、判例法与案例教学法,《金融法判例解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2]唐东楚.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推行“判例教学法”[J]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2) :118.

[3]吕景美,汤雷. “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 经济研究导刊,2015(5):163.

[4]https://www.meiji.ac.jp/cip/chinese_gb/graduate/lawschool/index.html

[5](美)德瓦埃特·爱伦,王维平著,微格教学,新华出版社,1996:90

[6]刘峥.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力.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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