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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新时期拨乱反正*

2018-02-13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党章作风

王 然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4)

党是为实现自身政治纲领而组织起来的政治集团,政治性是党的根本属性,政治活动是党的基本活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党内法规的基本任务。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系统梳理和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和有效措施,为在全党范围内恢复政治生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开展提供了基本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准则》“对于当时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1]目前已有研究多就《准则》制定过程作实事性论述或结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比较研究,尚未有学者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这部重要法规放在拨乱反正、恢复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注]目前关于《准则》的主要研究成果有:李之琏:《切中时弊痛下针砭20年前“政治生活准则”出台记》,《炎黄春秋》1999年第3期;徐庆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之后》,《武汉文史资料》2012年第4期;周锟:《陈云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个人成果集(2015年)》;齐卫平:《党内政治生活新老〈准则〉的比较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1期;杨德山、刘进伟:《两部党内政治生活比较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1期;熊亮华:《陈云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文献》2017年第5期。系统梳理党的主要领导人在《准则》制定前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论述,从民主集中制的恢复和发扬、党风建设的重要规范、新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开端三个角度考察《准则》对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新时期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全党范围内的确立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坚持制度治党、从严治党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供理论参考。

一、民主集中制的恢复和发扬

民主集中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它使得党既能充分发扬民主,又能形成集中统一意志,保证了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始终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以接受《第三国际加入条件》的方式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注]《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第三国际加入条件》于1920年由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成为各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必须遵守的条件。党的二大接受了这一条件,并将其作为《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的附录由俄文译出,但译文有许多混乱费解甚至错误之处,所用术语与现在通用术语有较大差距。对照《列宁选集》中相应文件可知,《第三国际加入条件》中“凡属于国际共产党的党,必须建筑于德谟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一句应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4页)由于党的二大决议接受《第三国际加入条件》,可以认为此时党已经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自己的建党原则。1927年政治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2]268首次在党章中明确使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并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原则。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3]472七大进一步将民主集中制明确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4]538,并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作了详细阐述,这一定义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肯定和坚持,其基本内涵为八大通过的党章所重申。[5]272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了较好遵守,保证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充分调动了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有力推动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前进。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主要领导人在反思其发生原因过程中纷纷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是“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邓小平在主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期间多次指出:“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6]297“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6]348将民主集中制的破坏作为“文化大革命”爆发的根本原因。陈云对此也指出:“关于民主制度、民主生活不够是‘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实际上应该说,党内民主集中制没有了,这是‘文化大革命’发生的一个根本原因。”[7]特别强调了党内民主的缺失和民主集中制的失效对“文化大革命”发生的根本性作用。

基于这种认识,党的十一大即开始考虑以制定和修改党内法规的形式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政治生活能够正常开展。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恢复了党的八大制定的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规定:“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8]叶剑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专门就党的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详细论述,突出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9]。邓小平在闭幕词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恢复和发扬毛主席为我们党树立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全党、全军、全国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10]从而抓住了拨乱反正的关键,推动有利于解放思想、纠正“左”倾错误的政治环境在党内外逐渐形成。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恢复和发展,尽快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为现代化建设事业营造良好政治环境,中央决定着手起草一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系统总结党在长期奋斗历程中形成的政治生活优良传统,以实现对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规范。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十一大通过的党章中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由陈云担任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根据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11]。“中纪委成立前,中央组织部已经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十二条准则》的草稿。”[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2页。就《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谁首先倡导起草的,目前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是胡耀邦首先提出并倡导的。(参见李之琏:《切中时弊痛下针砭 20年前“政治生活准则”出台记》,《炎黄春秋》1999年第3期;沈宝祥:《党内要有正常的政治生活》,《学习时报》2004年7月12日)有观点认为是经中央提出,由胡耀邦等人起草了初稿。(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2页;高晓林:《历史转折》,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页)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这一准则的初稿由时任中央组织部长的胡耀邦起草,在中纪委成立后转由陈云领导下的中纪委进行修改、审议,并最终定稿。时任中央组织部长的胡耀邦将主持起草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十二条准则》于1978年12月19日,也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前三天报送陈云、邓颖超、黄克诚、王鹤寿等中纪委领导同志审查修改。1979年1月4日至22日,陈云主持召开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就《准则》的制定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将草稿提交政治局审议,“在一九七九年二月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三月以后在党内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几次修改,由中央政治局再次通过后提交五中全会讨论”[12]获得审议通过。[注]《准则》具体制定过程可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2—1518页;李之琏:《切中时弊痛下针砭 20年前“政治生活准则”出台记》,《炎黄春秋》1999年第3期;熊亮华:《陈云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文献》2017年第5期。《准则》公布后,《人民日报》刊登了原中央组织部长、时任中央党校副校长的安子文就《准则》发表的长篇讲话,“强调指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他从回顾党内政治生活两种传统出发论述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对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意义和家长制对党内政治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指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组织革命同志,只能靠民主集中制,不能用家长制这条绳子把大家捆起来。”“党的组织在作出决定的时候,首先是领导必须执行群众的意志,这样才能使决定符合群众的利益,领导才有代表群众的资格。”[13]同时高度肯定了《准则》对恢复和发扬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深入阐释了贯彻落实《准则》的基本要求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是建党的基本原则,对维护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将党在长期开展政治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有效方法系统化、规范化,核心就是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这一根本制度。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是在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落实、保障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法规。在《准则》提出的十二条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中,“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14]等九条规定都是民主集中制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的具体体现,以较为详细的理论论述和规范条文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使这一根本组织制度更为系统和严密,有利于其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严格遵守和有效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对民主集中制的继承和发扬并不止于对已有原则的梳理和汇总,还针对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家长制盛行造成的党内民主不足问题做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使《准则》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6]144全会公报也就加强和改善党内民主展开了专门论述,强调:“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11]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确保党内民主得到切实恢复和发扬,推动民主集中的不断完善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健康开展,《准则》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压制民主、破坏民主、阻碍民主的恶劣行径,从诸多方面着力确立了保障党内民主的制度规范,作出了“反对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对领导,更不等于反对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违反党内民主制度”“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14]等规定。同时调整了1957年提出的政治生活建设目标——“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85页。这一表述出自毛泽东1957年7月 在青岛召开的省市委书记会议期间写的《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毛泽东此前曾在上海向各界人士发表讲话,其中对这一观点的最初表述为:“又集中统一,又生动活泼,就是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其中侧重民主、自由的概念与侧重集中、纪律的概念并无固定顺序。而在经过毛泽东九次修改和政治局讨论后下发至县一级干部的定稿中,概念顺序已与通常表述一致,侧重集中、纪律的概念固定在前,侧重民主、自由的概念固定在后。这种概念顺序的调整和固定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对党内政治生活集中统一一面的侧重。(关于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194页)——中对应概念的前后次序,将其改为“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4]。从而使《准则》对这一党内政治生活建设目标的表达在中央文件中独树一帜,以调整概念前后次序的方式凸显了党内民主的广泛发挥和党员权利的充分保障对于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意义。

《准则》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某些论述和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时代色彩和历史印迹,但对纠正当时党内生活中的种种错误做法,恢复和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对民主集中制具体要求的整理和归纳为随后的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系统规范,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至今仍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党风建设的重要规范

党风指党的作风,它表现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直接决定着党能否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能否保持和巩固自身执政地位,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在党的主要领导人中,毛泽东首先提出党风这一名词,并对党的作风问题展开了系统论述。1942年他为中央党校作的题为《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批评了当时党内存在的错误作风,提出:“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15]812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一文的结束语里,他又集中提出和系统论述了党在长期革命斗争过程中形成的三大优良作风,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15]1094这些作风和党的其他优良作风一起构成了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确保了党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始终密切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基本保持了党的优良作风,但由于部分党员骄傲自满情绪的滋长、党和国家制度不够健全、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等原因,“党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特权思想等不良倾向有所发展”[16]359—360,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对党和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冲击,“使党的组织,党员的党性观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都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16]360。尽快恢复和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成为当时党中央面临的重要任务。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为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供了根本前提,同时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实际问题,就健全党规党法、整顿党风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和要求。随后,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确保三中全会提出的政治路线得到落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即明确指出:“遵照党中央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7]81陈云在会上强调指出:“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有助于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18]“这件事是我们全党最大的事情,只有这样做,安定团结、四个现代化才能实现。”[7]240此次会议拟定的《准则》草案,是中纪委为履行自身职责使命,切实推进党风建设而制定的第一份重要文件。会议认为:“这些准则,就是我们党内的法律,是搞好党风的依据。为了全面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增强党的团结,提高党的战斗力,全党必须重申这些党内政治生活准则。”[18]它的制定为新时期提升广大党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党性、转变作风提供了重要规范。

为推动《准则》在全党范围内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准则》对党风建设的规范作用,中纪委于1980年先后三次召开贯彻《准则》座谈会,就《准则》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党的作风建设问题展开了交流和探讨,对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准则》规范,推动党的作风全面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1980年4月18日至21日举行的第一次座谈会“围绕着许多党员和群众中存在的‘《准则》好是好,就怕办不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19],交流了《准则》制定后各地党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了各地落实《准则》的有益经验。6月16日至21日中纪委举行了第二次座谈会,“认为贯彻《准则》取得的这些成绩,还是初步的。要完全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还需要作很大努力”[20],并针对“有的部门对一些重大的是非问题旗帜不鲜明,一些不正之风还未有效地制止”[20]的问题,提出了“贯彻《准则》,必须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特别要扫除封建意识”[20]等四条具体措施。

11月14日至29日来自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和部分军队单位的纪律检查干部和相关同志共370多人参加了在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21]会议高度强调了党风建设的重要意义,肯定了中纪委成立以来为党风建设所做的大量工作,同时强调“总的来说,与建国初期相比,党风还没有根本好转,在不少地区和部门中,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是相当严重的”[22]178,详细列举了“搞特权,谋私利,生活特殊化”[22]179等八种当前党内不正之风的具体表现,分析了这些错误作风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和主观认识原因,并提出了“各级党委切实加强领导”[22]181—183等进一步贯彻落实《准则》、纠正不正之风应当采取的七项措施。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出席会议,传达并阐释了陈云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7]273等三条关于搞好党风建设的重要意见,进一步论述了党风建设的重大意义。胡耀邦指出:“共产党人和他们[注]指剥削阶级的统治者——作者注。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无论担负多么重要的职务,都决不能从人民的公仆蜕变为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变为压迫人民的统治者。”[23]250—251邓小平也在当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表示:“我赞成陈云同志讲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特别要坚决反对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错误态度。”[6]358—359同时,考虑到“十年来林彪、‘四人帮’的横行,我们许多干部可能大大小小都存在一点问题”[23]257,陈云、胡耀邦等提出“处理不正之风既要坚决,又要谨慎”[23]257,以历史的态度分析和认识不同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处理,主张将纪委的主要精力放到严肃处理《准则》公布以后出现的问题,通过对干部的教育和帮助促使其切实改变作风,以确保党风建设扎实推进。

围绕《准则》贯彻落实召开的三次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党风建设的关键地位,分析了党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凸显了《准则》作为新时期党风建设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与党中央和中纪委其他领导人关于《准则》的重要论述,一起构成了对《准则》思想内涵和原则规范的重要补充,成为理解《准则》理论内容和规范要求的重要依据,有效推动了《准则》的贯彻落实和党风建设的顺利开展。

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仅仅有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还不足以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还必须注重党自身的建设,着力培育优良党风,才能为政策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党员和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6]360等为代表的优良作风,实现了党的团结统一,有力保障了党的路线得到顺利实现,取得了革命斗争的最终胜利。改革开放初期,党中央以制定《准则》的形式为党风建设提供原则规范,是适应新时期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确保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准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申了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又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部分党员表现出的恶劣作风提出了“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14]等富有时代特色的要求和规范,为深入开展肃清“文化大革命”对党员队伍的恶劣影响,纠正党内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和贪污腐败现象的斗争提供了重要依据,是新时期党风建设的基本规范。

为保障现代化建设事业得以顺利开展,陈云、邓小平等党的主要领导人还立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建议《准则》增加了许多具有战略远见的原则规范。据曾经参加《准则》起草工作的郭仪回忆,在《准则》起草工作即将结束的时候,陈云提出增加一条要求干部又红又专的条款。陈云指出:“不能长期当外行,对一个共产党员来说,你不懂专业知识,你所谓的政治觉悟就是空的。”[24]78邓小平也指出:在《准则》里,“要加这么一条:要有一支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队伍。没有专业知识,党员也起不了模范作用。”[25]596在当时拨乱反正和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准则》仍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向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提出“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14]的要求,体现了《准则》制定者的高瞻远瞩和《准则》自身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

三、新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开端

着力加强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将党在长期管党治党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作风和有效举措制度化、规范化,进而推行制度治党,用明确的制度规范和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防止“文化大革命”式的内乱再次发生,促使党的作风实现根本好转,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特点。党在长期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好传统、好作风、好办法,但由于紧张激烈的战争环境和紧迫繁重的现代化建设任务,党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办法和作风长期以来没有通过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加之党和国家权力的过度集中,致使这些优良作风的实现更多依赖于领导人的自我约束和个人修养。对此,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指出:“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6]330在接受意大利记者法拉奇采访时也指出:“他[注]指毛泽东——笔者注。在生前没有把过去良好的作风,比如说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很好地贯彻下去,没有制定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6]330如果党的主要领导人比较谦虚、比较谨慎,注意倾听其他同志不同意见,尊重党的组织程序和民主原则,自觉通过集体领导的方式发挥自身作用,就能确保党的优良作风得到有效发挥,确保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反之,则会导致优良传统的丧失,难以维系党内正常政治生活。针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6]147将党规党法的制定和完善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了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保障作用,拉开了新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序幕。

为克服党内法规缺失,管党治党制度规范不明晰、不具体,难以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个人生活形成有效约束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规范化、法治化,使党内规范由“习惯法”转变为“成文法”,为党的各项工作得到长期稳定开展提供明确、严格的制度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集中制定通过了多部党内法规,《准则》就是这些法规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它系统总结和重申了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的管党治党好方法、好制度、好规范,使“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14]等广大党员耳熟能详的党内规范得到系统梳理和归纳。同时为一些原本仅作为政策指引存在的党内规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性要求,使其具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判断规范是否得到落实的评价标准,从而以更健全的制度形式和更加完善的规范内容为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供了有力武器。

《准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所做的系统梳理和归纳,不仅对迅速恢复和进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十二大修改党章前实际上发挥了临时代替党纲的作用。1977年党的十一大修改后的党章,在内容上恢复了八大党章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论述,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和优良传统的发扬。但仍然延续了九大、十大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采用“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26]这一具有特定含义的表述来概括党的性质,同时继续采用了十大党章粗疏的结构体例。这都使其难以适应新时期拨乱反正的需要,不能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有效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党内政治生活亟须新的法规条文进行规范。

但是,当时党中央尚不能很快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准则》起草组成员郭仪回忆说:“三中全会后修改党章来不及了,所以中央提出来先搞一个政治生活的准则,指导当时的工作。有人说,12条准则当时实际上代替了党纲的作用,是纲领性的文件。”[24]78十二大修改党章的工作是从1979年冬天开始的[注]关于十二大修改党章的具体过程可参见《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8—240页;胡乔木传编写组著:《胡乔木传》,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年版,第743—748页。,此时《准则》草稿已经基本修改完毕,准备提交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新修改的党章中关于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与《准则》保持一致。特别是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政治路线的表述与《准则》完全一致,均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人民日报》1980年3月15日,第1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过)》,《人民日报》1982年9月9日,第1版。在《人民日报》刊登的《准则》文本中,文末有一注释为:“(注)党的政治路线的正式表述,以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要通过的党章总纲为准。”表明党中央公布《准则》时正在考虑在十二大修改党章时最终确定关于党政治路线的表述,而《准则》中关于政治路线的论述是党中央有意提前公布的。这进一步确证了党中央有意使《准则》在党章修改前发挥临时纲领的作用,以期尽快统一全党思想认识,实现全党范围内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更加凸显了《准则》在十二大修改党章前所具有的临时纲领地位,对尽快实现全党范围内拨乱反正,促使党中央提出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得到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准则的规定相比于党章更为详细和具体,为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理论论述和更具操作性的办法和规定,使得其在十二大党章通过后仍然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理解和落实党章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在叙述《准则》制定和实施时评价道:“《准则》总结历史上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教训,把党章的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化,使党的规章更加完备,更加适合新形式新任务的需要,对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和战斗力,反对个人崇拜和独断专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新形势下从制度上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27]674

作为新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开端,《准则》不仅开启了着重从制度上加强党的建设的历史进程,而且由于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效力位阶且始终有效,使其对新时期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有效开展持续产生着重要影响,至今仍具有积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1980年准则,既对当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又对党在长期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进行了归纳,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丰富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1]十八届六中全会新制定并通过的《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新形势下对《准则》的继承和发展,其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持党同人民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8]等内容是对《准则》内容的继承和重申,同时又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管党治党任务要求充实了新内容、补充了新规范,特别是立足当前党的建设实际情况更加强调了增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领导权威的重要意义。《准则》的这种持久效力和长远影响表明其对于党的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远指导意义,对今后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和党的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仍将产生不可忽略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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