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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分析

2018-02-11丁学鹏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服刑犯罪人刑罚

丁学鹏

(南阳市纪委监察委,河南 南阳 473000)

一、引言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职业禁止制度,这是我国刑法中第一次出现职业禁止制度,从其内容来看,职业禁止并不属于任何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主要是预防曾因职业犯罪的人再次犯罪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职业禁止制度是针对已经因职业犯罪而服刑完毕之后的未犯罪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它是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势必会对未犯罪人造成伤害,限制其职业的自由选择。本文阐述了职业禁止制度的相关内容,并着重阐述了职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措施。

二、职业禁止制度概述

1、职业禁止制度产生的背景

在当前生活中,有些人利用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做出了一些与自身职业要求相违背的犯罪行为。而在刑法完毕之后,如果人员再次从事与原来形同的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利益造成潜在性的威胁。在此情况下为了防止再次犯罪,设置了职业禁止制度。

2、职业禁止的类型

我国的职业禁止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职务禁止,在我国刑法第八章和第九章之中,专门规定:“因利用职务之便而构成的犯罪被称之为职务犯罪”。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的人员基本都是公职人员,对他们所实施的职业禁止,被称作职务禁止。由于职务禁止针对的都是比较特殊的人员,因此一旦对其实施职业禁止,那么其职业禁止的期限就是永久的。第二类是特定的职业禁止,我国从2014年开始就撤销了多项职业的准入资格,但是依旧有很多的职业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对于利用这些职业而进行的犯罪被称为特定的职业禁止。第三类是普遍的职业禁止,这是针对从事比较普通职业而进行职业犯罪的人所实施的职业禁止。

3、职业禁止的性质

当前,对于职业禁止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第一种是资格刑说。这一观点认为职业机制与其他如剥夺政治权利等行为都应属于资格刑的范畴。在所有刑法中,资格刑作为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种类,它的特殊性在于剥夺了服刑完毕后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种是非刑罚处罚说。这一观点认为应将职业禁止定位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其它如赔礼道歉等行为视为等同性质。第三种是保安处分说。这一观点认为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是已经服刑完毕的人,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再次犯罪,因此这种职业禁止从本质上来看应该归属于保安处分措施。

4、职业禁止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职业禁止的必要性分析,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资格刑的缺失。资格刑是指对于剥夺犯罪人员从事某项活动资格的刑罚。在我国刑法中,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剥夺军衔三种。而正是由于资格刑的种类比较少,职业犯罪的情况又比较多比较复杂。因此难以根据资格刑对利用职业之便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在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出租车人员在拉客的过程中出现盗窃行为。我们只能够针对他所作出的盗窃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却不能够针对他出租车司机的职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无法禁止他再次利用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进行偷盗。在这一例子中不难看出我国刑罚资格刑种类比较少、适用范围比较广,无法有效的禁止职业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二,刑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方面,我国刑罚处罚措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职业犯罪多次再犯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来。首先刑罚对犯罪人造成了消极影响,犯罪人在经受刑罚之后,身上会背上不良标签,会承受社会其他人士偏见的目光。在此情况下,这些服刑完毕之后的人员可能抱团取暖或者再次犯罪,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次刑罚预防功能是有限的。根据心理学研究来看,导致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既包括人自身的原因,也包括社会环境等因素。而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刑罚预防功能的有限。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刑罚所起到的威慑效果是比较短暂的。在这里我们同样举例来说明,例如在某一个时期内国家针对某一犯罪行为加大刑罚惩治力度,那么在此时期内犯罪率会呈现明显下井的趋势。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后,所起到的震慑作用就会弱化,犯罪率又会再次上升。

三、刑法中职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措施

当前,我国已经将职业禁止制度归入到刑法当中,但是职业禁止制度在使用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了职业禁止制度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必须要针对职业禁止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

1、提高职业禁止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刑法中职业禁止制度的条例来看,职业禁止制度的使用时间是在犯罪人服刑完毕或者执行假释之日起才可以使用。但是为了让我国的刑罚设置更加科学化与合理化,符合刑罚逐渐轻缓的趋势,在未来将职业禁止制度单独使用是一种必然趋势。另外,通过对国外职业禁止制度的使用规定来看,国外的职业禁止制度是与主刑合并在一起使用的。随着刑事法律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刑罚也必然要适应国际化趋势,采取刑罚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此情况下,我国必须要提高职业禁止制度的地位,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将职业禁止制度放在刑法修正案中,将其视为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难以体现其地位,发挥其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未来的刑法设置中提高职业禁止制度的地位,重视职业禁止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

2、制定复权机制,防止过度刑法处罚

从“复权”这一词汇的字面意思上来看就是对人员权利的恢复。而这里之所以说要制定复权机制,就是为了给予服刑完毕的人员一种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当犯罪人在刑罚结束之后并满足再次从事相关职业的条件要求,那么就应该使其获得再次从事相关职业的权利。复权机制的制定可以依据资格刑来做,当行为人的资格刑期限届满之后,其行为人的相应资格就会自动恢复。资格恢复就是指行为人的服刑期限届满之后,再次拥有原来具备的但是后期被剥夺的资格。总而言之,制定职业禁止的复权机制,不仅能够帮助服刑完毕人员树立自信心,还能够防止过度刑法处罚。同时在禁止期限内对表现良好、悔悟心比较强的犯罪人可以给予提前恢复职业资格,这既能够鼓舞和激励其他犯罪人认真改造,也与当前世界的刑法价值观相符合。

3、创建监督制度,实施全方位监督

我国之所以实施职业禁止制度,就是为了禁止服刑完毕的犯罪人再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业犯罪。想要让职业禁止制度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就必须要创建与之相匹配的监督制度。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职业禁止监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导致职业禁止制度的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必须制定较为完善的职业禁止监督制度,可以通过社会监督与正当程序监督两种方式,对仍旧处于职业禁止期的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首先应该加强判决执行的监督,判决书下来之后应寄送到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利于犯罪人服刑完毕之后的正确使用。其次,保险、工商、金融等行业应该收录被禁止职业的人员名单,对其进行监督,避免犯罪人再次从事被禁止的职业。最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业禁止案件时,应该从多角度审查与评估嫌疑人是否适用职业禁止。

4、细化职业禁止条款,构建配套体系

当前我国职业禁止制度中的内容比较广泛,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细化职业禁止制度中的各项内容,详细列举出适用于职业禁止的各种情况以及每一情况的具体惩罚措施。除此之外,各地区的司法机关应该定期对职业禁止条款的内容进行调研,不断总结经验,根据最新的要求及时出台新的职业禁止规范性文件,扩大职业禁止制度的使用范围。

四、结论

总而言之,职业禁止制度就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好职业禁止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服刑完毕的人员再次职业犯罪,降低职业案件犯罪率。但是如果运用不当,职业禁止制度就可能被滥用,对服刑完毕之后的“清白人”造成伤害。而本文就是针对对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职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措施。

[1]陈婴虹.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分析与措施探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5):21-24.

[2]高新华.论以人为本司法观的理论基础——从新宪法修正案谈起[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3):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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