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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新闻法治与新闻伦理思想初探

2018-02-10汪振军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书报新闻出版报刊

■ 汪振军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人们的公共生活,对社会秩序的建构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们对于新闻媒体也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发挥传递准确信息、表达理性意见、引导社会舆论、监督政府权力、传承人类文化的功能。面对社会转型所引发的人们价值观的改变以及行为方式的变革,如何在思想上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明确应该坚守的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是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应包含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①新闻法治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依据一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新闻法治是人们对新闻实践的认识,与人们的新闻实践同步。

一、马克思的新闻法治思想

新闻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人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谈到世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经典理论,人们首先会想到两位英国思想家的名著,即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1644年)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1859年)。实际上,出生于德国的马克思在1842年所写的两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也堪称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著述。马克思通过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批评,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闻法治思想。

1.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

自1842年4月起,马克思参与在德国科隆出版的民主主义报纸《莱茵报》的工作,10月起担任该报编辑。他在该报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是《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连载六次,长达4万字。马克思详尽地论述了自由报刊的人民性和历史性。“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所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②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对报刊的合法性做了充分论述。第一,自由报刊是人民观察世界的慧眼。第二,自由报刊是联结世界的纽带。第三,自由报刊是人民与普鲁士反动政权斗争的武器。第四,自由报刊是认识自我的镜子。第五,自由报刊可以把人们的思想传遍世界。由此可见,马克思对于自由报刊的社会作用的认识远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认为报刊只是一种信息传播的载体,而马克思却把报刊作为精神斗争的武器。

马克思讲的“自由报刊”中的“自由”,有着深刻而坚实的人性基础。马克思认为追求自由是人的“高贵天性”,“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③那么,人性是什么呢?他在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④。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把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表述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⑤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为报刊的合法性存在确立了充分而坚实的理论基础。

2.精神最主要的形式是欢乐、光明

1841年12月24日,普鲁士政府颁布了表面上具有新闻自由实际上是更加严格限制自由的书报检查令。对此,大学时学习法律专业的马克思于1842年2月初至2月10日期间,写了一篇1万多字的评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全面揭露了这一检查令的虚伪性,同时,指出书报检查的实质是进一步强化精神控制。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论述了思想多样和自由表达的重要性。

马克思认为,“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⑥对于一个人来讲,只有构成自我的精神个性形式,才能体现“风格即人”。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⑦政府的这种做法显然是强人所难,不合情理的。人们即使去写,也只能是强颜欢笑而已。让人们按政府要求的去写,最后的结果是,所有的写作,只能是一种模式,一种风格。

马克思指出:“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⑧马克思向往精神世界的五彩斑斓,而不是一种色彩,更不是官方的“一片灰色”。马克思对于官方的法律要求提出了大胆质疑,指出它既不符合自然规律,也不符合精神规律。马克思进而指出,“精神最主要的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唯一合适的表现”;官方要求写作者要“谦逊”,但并没有理解“谦逊”的真正含义。马克思引用歌德和席勒的话反驳官方提出的“谦逊”,并且指出:“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⑨由此可见,真正的“谦逊”是尊重人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

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⑩马克思肯定和向往的是精神世界的百花齐放,而不是一花独放。他说:“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在这里,“想”是思想自由,“说”就是表达自由。

3.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警察手段

马克思认为法律本身要“合乎理性的准则”,而“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中取得。但书报检查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恰恰违背了“理性的准则”,它是从 “任性的偶然中产生”。

马克思用拙劣的江湖医生治疗疾病来比喻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说:“书报检查制度的出发点是:把疾病看作是正常状态,把正常状态即自由看作是疾病。书报检查制度老是要新闻出版界相信自己有病,即使新闻出版界提出自己身体健康的确凿证明,也必须接受治疗。但是,书报检查制度甚至还不是一个按照病情使用不同内服药物的高明医生。它只是一个乡下的外科郎中,治疗一切病症都用那唯一的万能工具——剪子。它甚至还不是一个想使我康复的外科郎中,它是一个施行外科手术的唯美主义者;我身上的东西只要它不喜欢的,它就认为是多余的,它认为不顺眼的地方,就都除去。它是一个江湖医生,为了不看见疹子,就使疹子憋在体内,至于疹子是否将伤害体内纤弱的器官,他是毫不在意的。”马克思之所以运用江湖医生的比喻讽刺书报检查制度,是因为书报检查制度压制了人们自由的声音,这种做法的结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更多更严重。

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法是一种法,而书报检查法是一种非法。“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书报检查害怕人民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表达,它要预防的是不合他们心意的东西。马克思说,“如果书报检查制度是正直的,它就要预防任性;可是它却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因此,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如果“不容忍自由报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长处。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的花!有了自由的报刊,你们会丧失什么呢!”马克思用玫瑰作比喻,非常巧妙地说明了自由报刊存在的意义。不但肯定了自由报刊存在的合理性,也肯定了自由报刊的积极性。

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要惩罚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意见;因为它无非是一个以条文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官而已;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敢把它利用书报检查官这一工具实际上所能干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表述出来。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执行不是交给法庭,而是交给警察机关。”

说到底,书报检查制度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书报检查官就像害怕瘟疫那样害怕公众或个人的自由。但真正需要治疗的疾病不是自由,而是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所以,马克思主张:“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

思想的问题只能用思想的方法解决,而不能用其他方法解决。马克思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必须合乎理性的法则。马克思之所以讨厌和反对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因为它不是合乎理性的法则,即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非理性的,人治的手段来解决。因此,书报检查制度说到底只是一种警察手段,是一种江湖医生治病的拙劣手段,整治这种以个人好恶为标准的任性之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废除它。

4.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是不同的。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 在书报刊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新闻出版法是对自由肯定的法律,书报检查法则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当成罪犯加以惩罚。“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书报检查法只是具有法律的形式。

马克思之所以认为“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是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的存在”。他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新闻出版法保护的是新闻自由,它对侵害新闻自由和滥用新闻自由做出惩罚。因此,“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马克思运用物理学中的两个定律来比喻。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背反它而想在空中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

马克思之所以批评书报检查法,第一,它惩罚的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意见。第二,它在出发点上总是怀疑别人有病而自己没病。第三,它破坏了法的基础,使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第四,它的判断方式是非理性的、主观的、任性的。第五,它是一种国家批评,意在压制民众的不同意见。第六,它不是通过法庭而是通过警察而执行的。第七,它扼杀了合理意见造成全社会的精神沉闷和专制。

综上所述,马克思对反动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批评,但从内在逻辑看,同时也包含着对真正的新闻法治的肯定。马克思要揭露的是普鲁士政权在新闻自由方面的虚伪性,倡导的是新闻法治对于人们精神自由的保障。在新闻自由方面,他否定的是不合理的人治,肯定的和呼唤的恰恰是真正的新闻法治。

二、马克思的新闻伦理思想

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用以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新闻规范和准则,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所提出的特殊要求,通过自律的形式约束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处理新闻工作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建立起一门系统的新闻伦理学,但是,在他们长期的理论探索和新闻实践中也有不少关于新闻伦理的思考,因此,在他们的著述中,也包含了丰富的新闻伦理的内容。

1.新闻工作者应有坚定的人民立场

马克思认为,报刊应该是“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如同生活本身一样,报刊总是常变常新,永远也不会老成持重。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同情人们的一切希望与忧患、热爱与憎恨、欢乐与痛苦。它把它在希望与忧患之中倾听来的东西,公开地报道出来”。

谈到报刊存在的基础,马克思说,“民众的承认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无可挽救地陷入绝境”。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中,他写道:“人民看到自己这种本质在它的报刊的本质中反映出来,如果他看不到这一点,他就会认为报刊是某种无关紧要的东西而不屑一顾。”

马克思要求新闻工作者“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并且“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而揭露那些卑躬屈节唯命是听的所谓历史学家们所捏造出来的东西”,要“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

在马克思看来,新闻工作者不仅要站在人民立场上,在思想上、感情上还要与人民息息相通。他说:“报刊从理性上,同样也从感情上来看人民的生活状况”。只有把自己看作人民中的一员,新闻工作者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2.新闻工作者应捍卫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报刊活动中,始终坚持把真实性原则放在首要位置。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报刊的本质总是真实的和纯洁的。”1842年,《莱比锡总汇报》被普鲁士政府查禁后,《莱茵—摩塞尔日报》对此作了歪曲事实的报道,马克思就这件事在报纸上发表评论说:“《莱茵—摩塞尔日报》以自己本身的例子证明了不真实的思想必然地、不由自主地要伪造不真实的事实,因此也就会产生歪曲和撒谎。”1842年,《莱比锡总汇报》被普鲁士政府查禁后,《科伦日报》对此作了歪曲事实的报道,马克思斥责该报“用自己的幻想把戏来冒充冷酷的真事实情”。马克思把“谁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谁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和“谁在表达社会舆论,谁在歪曲社会舆论”作为划分好坏报刊的标准之一。

在《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非常注意维护真实性原则,并且把它作为无产阶级报刊的一条根本原则确定下来。他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少发些不着边际的空论,少唱些高调,少来些自我欣赏,多说些明确的意见,多注意一些具体的现实”。对于反动报刊惯用的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弄虚作假、造谣诬陷等卑劣伎俩,马克思则极为鄙视,并有过许多尖锐的批评和无情的揭露。他斥责一些报刊歪曲事实和捏造报道是“卖身求荣”“厚颜无耻”“长舌妇般的信口胡说”。

当《新莱茵报》因真实地报道了事实而遭受到当局的迫害时,马克思在审判案件的法庭上义正词严地阐述了报纸坚持真实性原则的坚定立场:“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你们就宣判我们有罪吧!”由此可见,马克思把真实当作新闻的生命线,捍卫真实成为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的道德底线。

3.新闻工作者应有自己的人格操守

马克思认为,新闻工作者应有高尚的操守,这是新闻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马克思对那种“怎么指示你,你就怎么说,命令你说什么,你就写什么”的做法非常厌恶。他把那些在恶势力和金钱面前摇摆不定,以致无原则地妥协的报刊工作者斥之为“最无气节、最软弱、最糊涂的作家”,是“可怜的两栖动物和两重人格的人”。

他批评那些自认为是革命的但却不敢公开宣传真理,而只是在“偶然写写剧评之类的东西里”偷偷说几句新原理的报刊撰稿人是“不道德的”。他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的报刊“在自己的字典里从来没有‘美德’一词”,他们为资产阶级效劳只不过是“奴隶劳动”。他鄙视那些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在宣传上左右逢源的报刊,说它们“既没有自己的理性,又没有自己的观点,也没有自己的良心”。而他们之所以这样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就在于他们自愿接受“黄金的链条和官方的链条”。马克思憎恶那些迎合反动势力写文章的报人,称他们为“出卖灵魂的伦敦报人”。

对于新闻职业义与利的关系,马克思说:“作家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恩格斯认为,党报工作者不应谋私,决不应为钱而办报,党的报刊不应是提供“黄油”的“奶牛”。如果新闻工作者把自己的职业当作赚钱的手段,那他就是从内部剥夺自己的自由。马克思说:“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他反问道:“难道降低到行业水平的出版物能忠于自己的特征吗?难道它的活动能符合自己的高贵天性吗?”在这里,挣钱固然是一个人或行业的生存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但还有比这更重要的,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原则和立场问题。如果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了挣钱而丧失了新闻工作的原则和立场,这是绝对不可取的。

既然选择了新闻职业,新闻工作者就必须守住自己的底线。马克思说:“作家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做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家或其他人来说,作品根本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生存。”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作品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能为了手段而忘记目的。为了维护新闻的纯正性,新闻工作者必要时要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存。

4.新闻工作者应对社会负责

马克思认为,新闻业不同于社会上的一般行业,它有着自身的“高贵天性”,它的“高贵天性”也就是它的社会责任。丢失了高贵天性,新闻业也就失去了自己的魅力。马克思说:报纸应“唤起人们热烈地关切国家,使国家同它的公民亲密相联、休戚相关。”“一家人民报刊应力求超出专登耸人听闻的消息这个水平,使报道引起普遍反映,并化私人利益为普遍利益”。马克思在《〈德法年鉴〉大纲方案》中提出报纸应致力于造福人类和自由的崇高活动。

1858年,马克思曾批评《纽约每日论坛报》说:“对这些先生来说,一些流言蜚语和奇闻轶事要比任何一点思想更加可贵。”英国《泰晤士报》刊登过一篇题为《自杀成风》的文章,讲了许多在公开执行死刑后由于精神刺激而出现的自杀的事例。马克思批评该报宣扬“野蛮理论”“血腥逻辑”“简直是在公开歌颂刽子手,因为死刑被称赞为社会的ultima ratio(最后的手段),而这一切居然登载在一家‘指导性的报纸’的社论上”。

对于那些专门刊载激发人劣根性东西的报纸,马克思一向嗤之以鼻,把它们称为“下流报纸”“黄色报纸”。最典型的批判,是他对勒维主编的《每日电讯》的评论。马克思愤慨地写道:“伦敦所有的厕所都通过一些鹅毛笔把它所有的社会脏物都排到一个纸制的藏污纳垢的大中心——《每日电讯》里……他把伦敦的社会脏物变成报上的文章……在纸制的藏污纳垢中心的大门上,用黑颜色写着:`‘此处随意便溺!’ ……他能够就某强奸案写一篇三栏篇幅的社论。今年年初,他用臭气熏天的小块焖肉招待过他的为数众多的讲究饮食的读者。这块焖肉是用一桩诉讼案件的肮脏得使人作呕的细节巧妙地作成的,这些细节使得法官都不得不把法庭上的妇女和孩子们打发出去。”马克思引证别人的话继续说道:“致命的症状就是勒维坚决要肮脏的东西而不要干净的东西;为了给一篇龌龊的文章腾地方,他可以不顾一切地删去最重要的报道。”这篇评论,充分表明了马克思对报道社会新闻的道德要求和新闻思想性的基本态度。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的新闻伦理,既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内在追求;既是一种道德境界,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道德内涵,更有特殊意义上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新闻伦理观,既有历史意义,更有现实意义。

三、结语

按照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新闻法治规范与新闻职业道德虽是各自独立,各有所用,但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要做到新闻法治规范和新闻职业道德并重。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仅仅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就会走向极端,两者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做到内在与外在的和谐统一,才可能真正地促进新闻事业的良性发展。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新闻媒体强调道德自律,就是要明确“责任驱动而非功利至上”。正如康德所说,善意之所以为善,不是因为它所造成的影响或达到的效果,是因为其自身为善而为善。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善意最后却一无所获,个人仍然因为其自身为善而闪耀光芒,因为它本身就涵盖了自身全部的价值。

由此可见,每个新闻从业者对自己的职业行为应当有一种自觉意识、自律意识和自省意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才能真正获得社会的尊重和信赖。

注释:

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4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

(作者系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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