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基层法院执行款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18-02-07徐勤芹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15期
关键词:款项被执行人票据

徐勤芹

(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山东临沂276200)

1 引言

人民法院执行款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暂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财物。它主要包括赔偿款、拍卖保证金、违约金、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成交价款等各种款项。执行款的有效管理,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各地执行法官的主要工作内容,更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由资金收取、票据管理、账务处理、法官授权认领、财务发还等方面组成。经过多年的日常工作实践及多次培训学习发现对执行款的认识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现结合执行款的性质、特点,针对法院财务执行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浅析新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正确管理执行款的措施。旨在引起“重审判执行,轻过付管理”的法官们的高度重视。科学、高效的管理执行款是响应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有效预防款项被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的要求,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

2 执行款的性质、特点

执行款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下,申请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的申请;权利人具有所有权;体现着国家强制权利,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实施司法拘留等措施强制其履行。执行款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的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标的,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数量众多、金额大小不一、收支频繁、执行跨年度长、分配复杂、执行困难等特点。

3 执行款管理中的问题

执行款作为法院账户的过渡款项涉及人员众多,不仅是执行局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重视票据管理,绝不能让执行款的管理过付不当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拖了审判执行效率的后腿,必须从根本上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缺乏财务制度意识,不合规代领现象时有发生

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根本权益,执行法官主要将精力放在如何想办法执行到位,忽视了款项到位后当事人的领取。当今社会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滑坡,审判后,极力躲避法律的制裁,藏匿资产。执行法官必须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想方设法保全、冻结、扣划其资产,通过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经过九牛二虎之力将款项执行到位后,有些执行法官就认为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就万事大吉了,有关款项过付问题主要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任务,自己本身却忽略了相关财务规定。[1]例如有些执行案件要求当事人主动将款项直接交到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后,并没有严格要求被执行人将自己手头的银行收据定期到财务部门更换财政票据。对于这种情况,自己办案子的法官认为款项执行到位了,执行款项入了财务账,当事人可申请款项,案件执结。有的当事人因此认为是财务人员故意为难当事人,故意拖延支付款项,引发当事人不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破坏了法院的公信力。

3.2 票据缺乏统一管理,使用混乱

基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资金是申请人具有所有权,法院代为保管的暂时款项,不同于诉讼费、罚款、罚金、其他往来款,自始不属于基层法院的收入,更不是当地财政部门的收入。因此在这部分的款项支出时,没有像其他支出一样有着从财政局领取的规范的财政票据。相当一部分是基层法院自己制定的“标的款过付单”。还有一些长达数年的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的执行案件,由于自己不注意存根记账,导致后期只能依靠财务记账联查询进出流水,不仅给财务室带来麻烦,也缺乏执行与财务的双向监管,单方面查询的资金流水也存在安全隐患。

3.3 缺乏对执行款区分信息的高度重视,部门之间对接不畅

不论是执行法官自己扣划款项还是要求当事人自己履行,都需要明确告知银行或打款方应当注明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扣划执行过程中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使得很多款项无任何区分信息进入执行款专户,某些进入专户的款项只显示司法扣划款、司法扣划暂挂款项、汇出待转小额支付款项等模糊信息,或者实际交款人与执行人信息不一致,导致在没有精确扣划日期的前提下,款项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去辨认,甚至同一时段相同金额的款项都没法精确辨认,尤其给后期匹配认领、财务支付带来较大麻烦,也使得很多不明款项出现累计。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申请人及时查询到自己领取的款项,更不利于执行款项的及时清退。

4 针对执行款产生的问题,浅析应采取的对策

4.1 加强财务制度学习,过付款管理规范化

过付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更能展现基层法院的工作效率,影响到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需要高度重视,高效管理、严格监控。执行法官不仅增强自己的执行业务能力,也要加强财务制度的学习。不断学习新颁布的财务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尤其是让当事人自己到开户行主动履行交付现金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4.2 健全内部控制,票据管理制度化

按照财务规定,针对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开操作,分开管理。在司法改革新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做好执行款管理分工,在财务上会计核算岗位与审批岗位相分离,会计支付岗位与会计审核岗位相分离,票据开具与票据保管分离。在执行上,根据人手安排也做好票据管理分工,确保当事人资金收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对执行款的收缴、登记、核算、支出工作。尤其是涉及执行款收支的票据,不论是财政专用票据还是单位自制的核算执行款的单据,填写内容要齐全,字迹要清楚并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禁止票据混用,要求各类票据均按照号码顺序填写、分类装订,同时要求开票人备注作废票据,防止票据丢失。这样法官能够清晰看到款项的来龙去脉,方便以后查阅过付。

4.3 重视银行备注信息,执行财务合作有序化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所有款项均需明确告知银行或打款方应当注明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方便款项与案件信息进行匹配。所有执行法官转变之前的思维将“一进账,必备注”的思想作为法律条文,印在脑海中,落实到行动上。加强部门间的合作,财务部门管理好过付款专户,执行局要设立好台账,定期与财务核对账目同时执行局与银行合作将执行状况公布网上,让当事人从网上能够查到执行状况。对于以前的年度较长的特殊款项也不能完全依靠财务的账目进行查询以往的过付款。正确履行过付、审批手续,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猜你喜欢

款项被执行人票据
论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煤业公司应收款项管理的调研报告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关于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探讨以及研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法:未成年人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11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
2016年10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
2016年9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
2015年8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