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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的实践与探讨

2018-02-07/高

质量与标准化 2018年9期
关键词:嘉定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

文 /高 健

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速,电子商务立法不断完善,在推动形成政府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商市场治理体系的大背景下,电商领域的产品质量执法继续沿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难免削足适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按照“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总体要求,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中,着力在体制机制法制上进行了实践探索,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开展电商领域产品质量执法的现实困境

1. 国家电商执法打假分中心抽检结果的证据效力不足

目前,国家电商执法打假中心在主体性质上为事业单位,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其以“神秘买家”形式开展的线上产品质量抽检,还无法完全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开展,当商家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或不予配合时,其检测结果只能作为案件线索,无法直接作为认定违法的证据。

2. 线上抽检缺乏操作依据,外地标称企业确认难度大

目前,网络销售产品的抽查,仍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实际难以严格执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生产企业的确认规则,然而实践中生产企业的确认仍是难题:①电商平台对第三方店铺的产品,通常也不掌握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②外地生产企业在未见到产品实物时,也难以确认被检产品是否是其生产;③不排除企业为了规避责任,以网络销售未经授权或很难确认是否是正品为由,不予确认真伪。

3.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商产品线上抽检动力不足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仅对辖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有管辖权,对外地企业无法直接立案查处。对于辖区内的企业,如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可采取线下抽检方式。对辖区内的电商平台,也可直接到仓库抽检,无需通过线上抽检。加上目前线上抽检还缺乏具体的操作依据,存在过程复杂、当事人确认难、线上抽检经验不足等问题,所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会尽量避免线上抽检。

4.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开展电商产品线上抽检,存在制度限制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商产品质量抽检发现的违法线索,还无法作为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进行处罚的直接证据。因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规定,省级以下工商部门必须按照省级工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相关工作。所以,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在工作权限上不符合该办法规定。

5. 质量不合格的假冒商品认定与数量确认难

网上出售的假冒产品,在无法查看实物或实地检查的情况下,要辨识真假非常困难。即使经抽检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因假冒产品一般标注的都是被仿冒的或虚假的厂名厂址,真实的生产者很难查找。另外,网页销售界面中库存数量商家可随意输入,且库存数量并不一定是同一批次。因此,网页销售显示的库存数量不能作为认定同一批次的直接证据。这导致在行政处罚中能够确定的违法产品数量不多,处罚金额不大,无法触痛商家。

二、开展电商产品质量执法路径研究与实践

1. 安排精干队伍专门负责,确保执法效率

鉴于电商领域产品质量执法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嘉定区市场监管部门专门安排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这一工作。二中队主要成员均为原质监系统执法干部,且中青年干部比例高,对产品质量执法业务熟练。凭借丰富的经验、娴熟的业务及出色的学习能力,二中队干部很快掌握了电商产品质量执法窍门,并高效地办理了一些电商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率,嘉定区市场监管部门正筹划组建电子商务监管所,负责电商领域的执法工作。

2. 区分不同主体类型,采取有所区别的执法流程

嘉定区市场监管地部门根据不同的电商主体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执法流程。①对辖区内有经营场所的电商企业,在发现案件线索后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②对辖区内无经营场所的注册型企业,先电话联系要求该企业前来接受调查,或到所属经济城获取其他联系方式,并将线索移送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仍无法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③在辖区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域外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协查的方式,调取企业主体信息、产品信息和销售数据等,并将线索移送其经营地监管部门。

3. 深挖申诉举报信息,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过程中,嘉定区市场监管部门除了注重对电商产品质量申诉进行及时处理,化解消费纠纷外,同时还把消费申诉信息作为获取违法案件信息来源的重要途径。对发现确实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及时转入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程序。

4. 政企合作,建立电商平台绿色协查机制

①建立产品抽检绿色通道,对物流仓库的产品抽样,由平台安排专人协助,并利用平台管理系统当场固定产品批次、数量和责任主体;②建立涉案信息协查绿色通道,电商平台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产品销售者的信息、交易记录以及销售协议等证据材料,协助联系和督促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③建立不合格商品处置绿色通道,办案机构及时将抽查结果和案件进展有关信息反馈给平台,由平台督促企业下架涉案商品,及时整改。

5. 多方联动,积极推进电商产品质量执法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

嘉定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检测杭州分中心通过“桥头堡工程”信息系统,共享电商平台数据,包括抽样信息、检验结果、电商平台交易信息和属地执法处理结果等;与国家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内蒙古分中心合作,利用线上产品抽检和产品消费线上投诉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辖区内的电商产品质量状况进行专项分析,根据分析报告开展目标执法,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执法效率。

三、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1. 组建队伍稳定、业务娴熟、思想开放的电商产品质量执法队伍

电商领域产品质量执法由于涉及线上抽检、网络证据固定和平台信息获取等与传统实地监管存在诸多区别,建议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组建专门的电商产品质量执法队伍,以既熟悉产品质量执法业务又有一定互联网基础的中青年干部为主,形成队伍稳定、业务娴熟、思想开放的执法队伍。

2. 树立全链条、目标式电商产品质量执法新理念和新方式

善于从流通、消费和申诉举报等环节发现问题产品,进行反向溯源,拓宽产品质量案件线索来源,树立根据产品流通轨迹开展全链条监管的执法理念。善于结合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消费申诉举报、电商平台反馈、案件线索移送及线上抽检等多种信息来源,快速掌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目标式执法新方式。

3. 消除制度壁垒,增加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限

关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开展的电商产品质量抽检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相抵触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根据基层市场监管执法的实际需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消除制度壁垒。

4. 加强与专业技术机构的协作,形成打击电商产品质量违法执法合力

针对调查取证难,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杭州、内蒙古这两个电商执法打假分中心的协作,充分借助打假中心在信息协查、产品抽样和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强对产品质量问题高发、消费者申诉集中的商品质量监测,提高问题商品的发现率,提升执法办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执法的工作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率

针对国家电商执法打假中心线上抽检结果的证据效力不足、违法商品认定及数量确认难、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动力不足等问题,应明确线上抽检结果作为案件线索的法定效力和线上商品信息作为认定批次数量证据的法定效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电商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外调和协查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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