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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和创新发展能力
—— 解读《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2018-02-04本刊综合报道

中国科技产业 2018年5期
关键词:办法知识产权国家

◎ 本刊综合报道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并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严格管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分别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关系到金融安全、产业与贸易安全、战略资源安全以及经济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参加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及其带来的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和影响力,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在整体上主权独立、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办法》的出台具有怎样的意义?对我国营商环境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张志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安徽省科技厅副厅长罗平、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等。

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多年来,国内对知识产权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在过去吃过不小的“暗亏”。

“一些创新成果的流失,对我国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表示,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谁掌握了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掌握了综合竞争力。

张志成指出,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为维护本国综合利益,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

美国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就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而言,美国商务部对相关技术出口进行管理。在出现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情况下,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的审查监管。欧盟和日本等均有类似的审查制度。

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有显著提升。随着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也逐年增多。2017年12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 (2017年版)》显示,2016年,全球创新者总计提交了逾31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较2015年增长8.3%。其中,中国在此增量中贡献比例高达98%,为236600件,成为唯一与发达国家经济体创新差距不断缩小的中等收入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40亿美元。

张志成谈到,近年来,我国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未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就有可能影响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对于一些有爆发性的、将来会产生重大价值的专利,要从战略层面予以更早的关注,把知识产权牢牢握在我们自己手里。”安徽省科技厅副厅长罗平强调,从国家层面,加强对高价值专利的顶层设计和布局,可以保护那些未来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

对此,《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张志成表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制定审查细则等其他事项,相关审查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贸易、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

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可能对技术出口国带来某些潜在威胁,国家对军事技术、尖端技术的对外转让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尤其是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关系到金融安全、产业与贸易安全、战略资源安全以及经济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参加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及其带来的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和影响力,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在整体上主权独立、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说:“当今世界的竞争,一定程度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竞争往往体现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竞争。科技成果尤其是高新科技成果,可能涉及各国的核心利益和关键价值收益。而保护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权益,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国家的总体安全。”

罗平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核心技术可能初期还不能立刻转化为产品,但由于发明人不了解全球行业总体情况,就很快发表文章或者申请专利从而对外公开。甚至一些初创期小企业为了短期内获得经济效益而将自己的核心技术出售给国外公司。如果没有提前对这些专利进行遴选和评估,就有可能将一些关键的核心技术转让到国外,从而在未来丧失产业的主动权。

在韩秀成看来,《办法》的出台适逢其时,保障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安全和可控,既维护了国家安全,也维护了重大公共利益。

营造更好的投资营商环境

我国是外资利用大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是当年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张志成表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不会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相反,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

张志成介绍,本着最大程度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原则,《办法》仅对技术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了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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