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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问题分析

2018-01-31毛文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

摘 要:随着法制化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完善,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条款中的犯罪化立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进而促使刑法能够更好地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文围绕增设新罪、调整犯罪构成要素,以及放宽、降低甚至取消入罪标准这三个方面,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希望给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立法问题

一、引言

2015年,我国通过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即《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该修正案已经于15年底正式开始实行。通过对新刑法修正案的整体阅览,既涉及到相关的总则条文,也涉及到许多分则条款。而将《修九》与以往八次修正案进行比较,可以说新修正案是犯罪化立法规模最大的一次。无论对《修九》的犯罪化立法是否持肯定意见,但就其犯罪化立法的大规模这一特性,就值得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读。本文正是基于《修九》的这一特性,围绕增设新罪、调整犯罪构成要素,以及放宽、降低甚至取消入罪标准这三个方面,对《修九》的犯罪化立法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希望给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增设新罪

增设新罪是当前我国进行犯罪化立法的主要方式,而《修九》也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新罪数量最多的一次,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化立法问题上的态度。新的刑法修正案总共增设了20种新罪:第一,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日益猖獗的现状,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见第121条之2)等。第二,针对当前社会上大量出现身份盗用案件,增设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见第280条之1)。第三,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见第260条之1)。第四,针对社会上频繁出现的考试舞弊行为,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考罪等(见第284条之1)。第五,根据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新发展趋势,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见第287条之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见第287条之2)。第六,增设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等(见第290)。第七,为了加强对造谣和传谣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见第290条之1)。第八,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见第307条之1)。第九,针对涉密信息被泄现象,增设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见第308条之1)。最后,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见第390条之1)。

三、调整犯罪构成要素

除了可以增设新罪之外,将现有罪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调整,也是犯罪化立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首先,将以往一些未被纳入犯罪主体范围的自然人纳入到范围之内。比如原刑法条款虽然规定了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而《修九》对该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增加了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又比如原刑法条款将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形式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公务员或者从事金融、教育等行业的人员,而《修九》对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所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纳入到了该罪的主体范围。

其次,增加了行为方式。比如原刑法虽然规定有危险驾驶罪,但对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问题缺乏规定,《修九》针对该罪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且发生严重超载或超速的行为;又比如《修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

第三,扩大行为对象的范围。比如《修九》将原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扩大到不进行性别区分的“他人”。

第四,取消犯罪构成要素。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修九》将《刑法》中列明的一些犯罪情节构成要素进行了取消,从而使得原先在情节上可能不完全构成犯罪的行为变为确定的犯罪行为。比如《修九》对原刑法中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罪构成要素中的“经责令停止使用而拒不停止使用”的情节。

四、放宽、降低甚至取消入罪标准

从完善犯罪立法,加强犯罪打击力度的角度出发,《修九》放宽、降低甚至取消了刑法中的一些入罪标准。比如在原刑法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要视情景轻重而定,而《修九》将其取消,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对他人的信息进行了非法获取,即可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再视情景轻重进行判定。《刑法》在规定抢夺罪时,强调了所抢财物“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而《修九》又增加了“多次抢夺”的入罪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抢夺,即使所抢财物的数额不够“大”,也会构成犯罪;原刑法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入罪标准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修九》对其进行了适当放宽,修改为“情节严重”,这也就代表着只要行为人对无线电管理秩序进行了扰乱,只需满足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放宽甚至取消入罪标准意味着会对很多行为实现大规模的犯罪化,盡管这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震慑效力,也顺应了对一些行为实行犯罪化的时代发展趋势,但从尊重人权等角度出发,在具体操作环节中还是需要慎之又慎。

五、结束语

随着法制化建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完善,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条款中的犯罪化立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而这促使刑法可以更好地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诚然,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修九》的犯罪化立法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我们对此也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在以后不断推动刑法获得完善。

参考文献:

[1]敦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专题研究: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理论解析与立法前瞻——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J].学习论坛,2015(3):69-73.

[2]魏昌东.《刑法修正案(九)》贿赂犯罪立法修正评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2):27-35.

[3]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杂志,2015(5):77-84.

[4]谢望原,张宝.《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与不足[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69-77.

作者简介:

毛文波(1963~ ),男,汉族,本科,工作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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