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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能否“过期作废”

2018-01-27

乐活老年 2018年8期
关键词:教育费诉讼时效抚养费

小女孩芸芸2岁时父母离婚,她随母亲王某生活,可父亲一直未给付抚养费。直到芸芸6岁,王某才向前夫索要女儿的抚养费,结果遭到拒绝,理由是:过了将近4年才来索讨,早已过了诉讼时效。问:6岁的芸芸能否将其生父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责任?

律师解答:抚养请求权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人身关系存在,抚养请求权就存在。要用时效制度来限制抚养请求权,实际上是企图消灭业已存在的特定的人身关系,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抚养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也应支付必要的费用。所以,芸芸的父亲应给付芸芸抚养费,而不得以其过了将近4年才来索讨,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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