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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视角下的互联网安全

2018-01-25张明明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安全互联网

张明明

摘要:随着互联网安全事件频繁爆发,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之一。从契约论视角出发,探析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合理性。解决网络安全问题,需认清行为主体,从教育、法律、道德等方面着手。

Abstract:With the frequent outbreak of Internet security incidents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Internet securit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challenges facing the whole society.From the View of Contractarianism to study o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et security.To solve the problem of network security,we need to recognize the main body of the behavior and start from the aspects of education,law and morality.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契约;安全

Key words:internet; social contract; security

互联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悄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正面临着重大变革。互联网对人们生活如此重要,网络发展中产生的种种安全问题却让人感到担忧,网络安全的维持与保护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专家学者到普通民众,人们从多种角度讨论网络安全的问题,人们由点到面地做着各种努力。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正当合理的,然而,维护网络安全的正当性似乎需要某种理论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而兴盛于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的契约思想可以很好地对此作出解释。

一、互联网中的契约关系

互联网始于1969年美国,最开始用于军事连接,由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RPA)制定协议。在该协议下,美国四所大学的主要计算机实现了连接,为后来形成的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网络奠定了基础。随后,各种计算机网络相继出现,由于不同网络之间相互连接的需求,最终促成了统一协定的诞生。互联网在社会生产生活多个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形成了特点鲜明的网络文化。

互联网中的信息多元而复杂,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的每个用户,原则上,互联网中可以自由言论,张扬个性。互联网背后所反映的精神特征是:开放性,参与者可以不分地域、时间、国家、群体,互联网信息的传递在原则上也是不受限制;平等性,参与者没有地位差距,人人都是以单一的参与者身份进行;自由性,互联网中参与者可以自由言论、自由选择。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启蒙时代以后就一直追寻的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在互联网世界中实现了。参与者不受外界干擾地存在着,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贫富差距,身份平等、资源平等、机会平等。洛克曾说“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①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以技术加持的互联网中,参与者可以对互联网资源自由处理,并以自己理想的状态在互联网世界中参与。

但是,自由是相对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由,但是当两个个体的“自由”发生冲突时,就会引起争斗,甚至是会有危害整个互联网安全的事件发生。为了避免混乱的局面发生,减少更多人受到混乱局面的影响,所有的参与者要让出一部分自由以维持公共环境的良性发展,而让渡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权利便成为了参与者们的公共利益。通过立下契约,规则和纪律便产生了。在普遍存在的共同利益下,参与者去争取契约下被承认的行为正当性就是在捍卫自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守护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才能使社会有序、平稳地运行。

康德说:“自由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你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维护互联网世界的稳定就要维护互联网参与者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保证互联网世界的有序进行。卢梭说:“一旦人群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被看做是在侵犯整个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加使得共同体成员同仇敌忾。”②参与者成为契约下的一员就有必要要求其他成员尊重自己的权利,也就形成了其他人的义务。互联网是在参与者自愿加入的前提下建立的,一经形成便预示着契约形成,而危害互联网的公共安全,就是违反了契约,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合理性就在于此。

二、互联网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普通参与者

随着互联网文化呈开放、多元的特点发展,互联网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存在状态。由于每个参与者的现实生活状态不同,在互联网中的利益诉求也不同,互联网中所呈现的形象也不相同。大部分参与者都会尊重他人的合理利益,但也有参与者为了私人利益而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盗取、贩卖他人信息牟取利益,利用多种形式进行诈骗,甚至编造谣言引起恐慌。

从目的上看,互联网中发生侵害他人正当利益的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一,为了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一些参与者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正当权益,获得少量利益。其二,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愉悦。“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社会现实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参与者为了某些“娱乐”,通过例如造谣、欺骗他人等方式,侵犯他人。其三,无意识侵犯到他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迅速推广,准入门槛较低,很多参与者并不清楚网络规则,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会侵犯到他人权益。

(二)互联网管理者

互联网管理者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技术的开发者。他们是互联网世界的创立者,互联网的基本运行方式以及互联网文化形成的基调都是他们来决定的。二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归根结底,互联网只是一个工具,需要服务于现实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现实情况,对互联网运行规则就不一样。endprint

互联网世界的平稳运行,需要掌握互联网中公共权力的人合理的掌控规则。互联网安全事故频发,网络出现侵权乱象,互联网管理者有责任制定规则,以保证互联网参与者合理的自由、平等权利。

(三)外界其他因素

技术的不断提高使互联网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更加紧密,也使互联网与其他技术高度融合,其他方面科技的发展会对互联网先行规则产生重大影响,互联网逐渐在社会很多方面占据重要位置。

三、契约视角下网络安全的治理

1、进行公民教育

霍布斯认为人们趋利遥害、自我保存的欲望是支配人们行动的根本原因。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存自我安全,会无限度地追求利益。这种本能地追求利益是不理性的,要通过有质量的教育使人学会理性思考,理性地做出判断。

互联网中的乱象正是人们追求眼前的私利,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进行侵害,从而造成未来自己的利益减少。这明显是不理性的做法,所以要对互联网参与者进行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目的是使人具有理性思维,让网络参与者认识到共同维护的网络环境可以避免利益减少,更是获得更多利益的前提和保证。

2、制定相关法律

契约下需要规范对互联网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当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时候,通常可以称之为法律。法律具有客观、具体的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而且,法律具有强制性,依托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当其他社会约束力不能维护社会安定时,需要有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法律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可以明示社会成员社会约定下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可以矫正违反社会规则的那些人的行为;可以预防社会不安定事件的发生。

增加網络世界的立法,是当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全世界范围内强调法治的今天,亟需以法律治理互联网乱象。

3、建立道德标准

道德是善恶对错的标准,是行为个体进行活动的依据。建立对错的标准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互联网发展至今也不过几十年,以互联网世界为基本环境的道德尚未健全,尚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这不但需要互联网参与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还需要各国法律氛围的培养,更需要网络中良好文化的积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请自由的人民牢牢记住这条定理:‘人们能够争取自由,却永远无法恢复自由。”道德的规范建立,对未来互联网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小结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中国已经非常重视网络的建设,并努力走在世界前列。未来的互联网发展,需要全世界人民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第27 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23页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英)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社,2004.

[3]李润琳.卢梭教育思想研究[D].吉林大学,2015.

[4]贾青青.浅谈霍布斯的契约论对现代公民教育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9,(11):320-3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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