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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型职务犯罪的预防

2018-01-25谢玲伶

山西青年 2018年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贪腐权力

谢玲伶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404100)

贪腐型职务犯罪的预防

谢玲伶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404100)

随着反腐倡廉不断深化,各级官员相继落马,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危及着党的执政地位。本文拟通过对贪腐型职务犯罪进行理论分析,分析其产生原因,针对性提出预防贪腐型职务犯罪的对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快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贪腐;职务犯罪;预防

一、贪腐型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贪腐型职务犯罪的概念

贪腐型职务犯罪,至少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二,行使方式的特点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三,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达到了严重程度,被移送司法机关,受到法律制裁,要判刑。所以,贪腐型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

(二)贪腐型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贪腐型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主体,只有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完成公共事务的人员,才可能犯这类罪;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和管理活动的高效性;犯罪主观方面,和其他渎职类职务犯罪相比,贪腐型职务犯罪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利用履行公职的便利,为自己捞取好处。只有以上四个法定条件都具备,才构成即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二、贪腐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体系不健全

一是教育内容上,没将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纪教育,以及警示教育,加以统筹规划,形成完整的内容体系,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开展;二是教育方式上,现在不同层次的思想教育,大多采用的是念文件、读报告等形式,没有深入细致的交流讨论,没有理性客观的个案剖析,没有触及灵魂的参观警示,常常致使教育流于形式;三是教育效果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评估体系,大大降低了思想教育的实效。

(二)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

当前的权力监督,不可谓不复杂,不可谓不成体系,但仍然频频出现“监督失效”现象。老百姓形象描述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晚。监督不到位,是极为重要的原因。

(三)犯罪惩处力度不够

一是腐败案件立案起点高。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刑法修正案(九)未出台之前,贪污或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但大多数地方检查机关一般以20000元才予立案;二是判刑轻。对腐败分子量刑时使用缓刑多;三是对腐败分子给予党政纪处分偏轻。司法机关对腐败型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腐败高发的重要原因。

三、贪腐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教育警示机制,构筑起预防贪腐犯罪的思想防线

一是强化思想教育的统筹规划。要将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纪教育,以及警示教育系统化,使之成为公职人员日常思想教育,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改变教育的方式方法。要变灌输型教育为精炼的理论辅导、个人学习、交流讨论相结合,以提高思想教育的互动性、参与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对典型案件的分析解剖。可对典型案件发生的犯罪环境、犯罪动因、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等进行多角度多学科分析,最大限度消除引发犯罪发生的“环境”和“制度”条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对潜在犯罪的震慑效应。四是创新警示教育的形式手段。要依托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监狱廉政教育基地,模拟“双规双指”,体验“监狱生活”,让受教育者切身感受贪污腐败的代价,“失去自由”的无奈。五是加强思想教育效果的评估。通过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的方式,强化对思想教育内容、过程、形式和结果的考核,以切实增强单位日常教育和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实效性。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构筑起预防贪腐犯罪的制度防线

一是依法确权和分权。按照中央的系列要求,大力推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离,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主体,以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由少数人垄断决策和执行的现象。二是强化“轨迹”监控。决策轨迹上,全程“轨迹化”记录决策的程序、过程和结果;重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进行“轨迹化”记录;大力推行纪检监察负责人参与决策同步监督的记录、纪检监察人员对执行同步监督记录,以及向上级汇报监督结果等制度。三是强化岗位风险“防控”。要将党政“一把手”、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和人员作为重点,明晰履职风险点;要对可能存在贪污腐败的岗位进行风险度分析,进而明确防控措施;通过推行流程化操作、信息化监控和联动化监管等方式,构建起风险监控网络,以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

(三)强化过程监督和立体监督,构筑起预防贪腐犯罪的监督防线

一是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今年中纪委公报中,王岐山书记提到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他曾强调“应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二是建立良性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建立立体化监督体系,就是要通过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法律监督和舆论、群众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形成彼此良性互动,有效监督的局面,从而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三是创新监督方式。例如采取网络反腐,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

[1]包家新.防控官吏贪腐职务犯罪历史考察[J].人民论坛,2014(9).

[2]王超,何芳.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D929;D924.3;K248

A

1006-0049-(2018)01-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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