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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合理性①

2018-01-24

哲学分析 2018年3期
关键词:认识论实质合理性

吴 畏

虽然韦伯最先区分了实践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理论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等四种类型的合理性,但他区分这些概念的目的在于:通过划分作为精神过程和行动规则的不同合理性类型,把具有具体性、偶然性、丰富性和易变性的社会实在归结到可理解的和有意义的规律性,来考察这些合理性类型与不同种类的社会行动的关联方式。②参见Stephen Kalberg, “Max Weber’s Types of Rationality: Cornerstones for the Analysis of Rationalization Processes in Histor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85, No.5, 1980, pp. 1145—1179。韦伯所阐发的实质合理性,是要证明人具有价值合理性行动的内在能力。在当代的分析哲学、教育哲学和实践哲学(或行动哲学)的论域当中,实质合理性被当作关于人的信念、判断、论证、决策和行动的本质的一个重要论题,并受到了来自后现代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女性主义的挑战。从认识论的立场来看,形式合理性是一个相对封闭和逻辑自足的概念,而实质合理性则是一个论域开放和认识辩护的概念。实质合理性的当代论证是与对合理性的认识论辩护、对批判性思维的阐发和对相对主义的反驳紧密联系起来的。本文将结合这一理路来论证实质合理性的认识内涵和建构方式。

一、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论问题

关于实质合理性的探究,首先需要澄清实质合理性所内含的认识论问题。除了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分以外,关于合理性的划分通常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合理性的概念逻辑,可以分为抽象合理性和具体合理性;另一种是根据合理性的存在形式,有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之分。关于合理性的认识论探讨,既可以把它定位在哲学、逻辑、科学、知识等条理化、体系化的认识形式,又可以把它定位在普通意义上的认知形式。虽然关于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论辩护倾向于立足后一种情形,但是它作为说明人的认识和行动的根本性质的概念,既要把握抽象合理性或理论合理性对于它的形式方面的意义,又要涵括具体合理性或实践合理性所包含的丰富具体内容。

(一) 合理性的经典模型及其问题

从哲学上看,抽象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另一种表述)主要是指逻辑的、普遍的、无时间和无内容的合理性,具体合理性则是修辞的、特殊的、时间性的和具体的合理性。①Jan Derry, “Abstract Rationality in Education:from Vygotsky to Brandom”, Study in Philosophy of Education,Vol.27, No.1, 2008, pp.49—62.抽象合理性和具体合理性的划分主要具有认知逻辑的意义。理论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关于合理性的认识论,这种观点可以从奥迪(Robert Audi)关于理论合理性的论述当中得到支持。他认为理论合理性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理论合理性要素的来源(如感知、记忆、意识、理由、论证、可错性和可驳倒性、证词);(2)理性论证的融贯性(如认识可能性条件、概念融贯性);(3)认知结构(推理、信念形成模式);(4)理论合理性的范围(如信念,合理信念的制约条件、合理性和辩护与封闭条件、理论合理性的实践权威);(5)理论合理性的人(合理性程度、合理性的认识整合、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②在英文当中,“reasonableness” (中译的分歧较大)与“rationality” (中译为“合理性”基本形成了共识)可以看作是同源的两个概念,但“reasonableness”在不同的语境当中和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它的含义差别非常之大。例如,在道德哲学的探讨当中,合理性存在于用有效的手段来达到目的(通常是自利的),而“reasonableness”存在于尊重他人权利与自己权利的公平性(参见Alan Gewirth, “The Rationality of Reasonableness: To the Memory of Donald J. Lipkind”, Synthese, 1983, Vol.57, No.2, pp. 225—247)。 而 在论证理论当中,“合理性”是指使用推理能力,而“reasonableness ”是指能很好地使用推理能力(参见F.H.van Eemeren and R. Grootendorst,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24)。如果把合理性定位在普通人的认知和行动,它们都是在社会当中进行的,必定有着各不相同的价值目的并受到个人主观性和社会条件的制约,理性能力和道德情感都会发挥作用(尤其是针对与自身、他人和社会都相关的事物),虽然必须强调理性的基础地位。因此在实质合理性的语境当中,把“reasonableness”翻译为“合情理性”较为合适。、全面的合理性)。③Robert Audi,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Its Sources, Structure, and Scope”,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Rationality, edited by A. R. Mele and P. Rawli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17—44.显而易见,理论合理性是合理性认识论辩护的一种“元”理论,但并不必然是实质合理性的“元”理论,因为实质合理性是建立在对合理性经典模型的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之上的。

合理性经典模型指的是,合理性不仅要建立在拥有理由的基础上,还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1)如果X(信念、行动、决策等)是合理的,它必须是一般的,即只要给定一系列证据能一般性地支持X是(或不是)合理的,那么对任何人来说都如此;(2)X必须遵守相关的一系列理由或证据;(3)它最终是规则的事情,因此 X必须服从于和立足于合适的规则。①Harold Brown, Rationality, London: Routledge, 1988, pp.5—19.合理性经典模型着重强调的是遵守理性规则,但在应当遵守何种理性规则的问题上,经典模型会有两种可能性:(1)诉诸更基本的规则,立即就导致无穷后退的前景;(2)如果不诉诸更基本的规则,似乎会招致求助任意规则。为了解决经典模型存在的问题,布朗(Harold Brown)提出了一个判断模型,把合理性判断置于合理性的核心位置。“判断是一种不遵守规则而评价情况、评估证据和做出合情理的决策的能力。”②Ibid., p.137.合理性判断模型与其说解决了合理性的规则问题,不如说回避了规则问题。所以,西格尔认为上述两种模型都有失偏颇,对合理性的充分说明应当包含规则和判断。③Harvey Siegel, “Rationality and Judgement”, Metaphilosophy, Vol.35, No.5, 2004, pp.597—613.合理性判断一方面不可能完全地脱离理性规则或标准,另一方面也不会是一种纯逻辑判断(即形式合理性),因为从认识论上看,它必然涉及句子(或命题)之间的证据内容和相互关系,即实质合理性。④Harvey Siegel, “Two Perspectives on Reason as Educational Aim: the Rationality of Reasonableness”, in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Forty-Seven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 ,edited by M. Buchmann and R. E. Floden, 1991, pp.225—233.

这种意义上的实质合理性,主要还是在与形式合理性相区别的意义上来加以阐述的。其中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对“实质”内涵的理解还局限于一般的认识论立场,似乎并不需要考虑人的实际的或真实的信念、判断、论证、决策、行动。关于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论辩护,有着与合理性经典模型不同的问题域。西格尔认为实质合理性主要包含这些认识论问题:怎样确定所提出的关于信念、判断、论证和行动的理由是好的或有力的?按照怎样的指导或原则去获得好理由?这些原则的本质是什么?它们是怎样辩护的?⑤Harvey Siegel, “Reason and Rationality”, in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An Encyclopedia, edited by J. J.Chambliss, 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1996, pp.536—539.回答了这些问题,就可以说明一般性的合理性原则在受约束条件下怎样通过人的实际的或真实的信念、判断、论证、决策、行动等来具体实现。

(二)认识依赖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从逻辑上看,普遍性与实质性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但普遍的实质合理性并不是一个矛盾概念,它可以这样的形式化方式来表述:如果P是Q的一个好理由,那么任何确证相信P的人,和基于P相信Q的人一样,确证相信Q;个人的和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别不会影响到P确保Q的能力。①Harvey Siegel, “Why should Educators Care about Argumentation”, Informal Logic, Vol.17, No.2, 1995,pp.159—176.因此,普遍的实质合理性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论普遍主义,但它不能解决受主体差异和限定条件制约的一些实质问题。因此,实质合理性需要确立在认识论个人主义基础之上。在认识论个人主义看来,实质合理性包含两个构成要素:第一个是合理性的根据在于证据和论证,第二个是合理性必须是个人的智力自决和独立判断。这种实质合理性在个人如何有理由相信证据和论证的问题上,会遇到两个要素不能相容的情况,即哈德威克(John Hardwig)所提出的认识依赖(epistemic dependence)。

认识依赖可用这样的公式来表述:个人A有好理由相信一个命题P,而个人B没有好理由相信P;但B有好理由相信A有好理由相信P。这样,B的信念在认识论上必须求助A的权威和信念,显然B的信念不仅仅是A的信念,那么B的信念怎样才是合理的?②John Hardwig, “Epistemic Dependenc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2, No.7, 1985, pp.335—349.哈德威克把它看作是“B的信念与P的证据建立起怎样的联系,才能保证B的信念的合理性”的问题。他的结论是,B有好理由相信,A对于相信P所必需的证据进行了探索。B之所以有理由是因为他受过广泛训练和具有特殊能力去相信专家,而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感知、记忆、推断等主观性基础之上。因此,哈德威克认为:“合理性有时存在于服从认识权威,因而,存在于被动地和非批判地接受被给予的信念。”③Ibid.换句话说,合理信念可以建立在信任而不是理性基础上,这与实质合理性的第一个构成要素相矛盾。

要解决这个矛盾,实质合理性需要把视角转换到主体条件上,即个人应当具备怎样的能力和素质等才能把智力自决和独立判断建立在证据和论证的基础上,并形成好理由。而这一问题在关于批判性思维的争议中得到充分讨论。似乎这两个条件对于实质合理性来说是必备的:一个是用理性方式去判断和评估信念、判断、论证和行动的好理由的素质,它是实现理性融贯性所必需的;另一个是用理性力量去支持信念、判断、论证和行动的能力,这种理性力量不是要担保理由的不可错性,而是担保探寻好理由的可持续性。西格尔所阐发的批判性思维的“理由”概念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说明:“首先存在着正确评估理由的能力,把它叫做理性评估构成;其次存在着把理由作为行动和信念基础的意愿、愿望和倾向,它做出理性评估和受这种评估结果的指引,把它叫做批判态度或批判精神构成。两种构成对于正确的批判性思维观念都是根本的,拥有它们是人具有批判性思维所必需的。”①Harvey Siegel, Educating Reason: Rationality, Critical Thinking, and Educ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1988, p.23.

对于实质合理性来说,理性评估构成之所以具有根本意义,是因为聚焦于理性和理性力量能够为信念、主张、判断、论证和行动的辩护提供保证,这源于理性原则包含连续性和证明力,因此可以保证批判性思维是无偏见的、融贯的和非任意的。批判精神构成之所以必需,是因为具有批判性思维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尊崇理性、认同理由的态度、倾向、思想习惯和性格特征;如果没有这些主体特性,批判性思维就无从具体实现。基于认识论个人主义立场,把批判性思维作为实质合理性的基本主体条件,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合理性问题上的基础主义观点,另一方面可以回应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对合理性的否定。这样,信念、论证、判断、决策和行动在实质上是合理性,就意味它依靠批判性思维而得到证据和理性的双重肯定支持,而避免理论合理性或抽象合理性所面临的三难困境(trilemma):无穷后退、教条的或任意的中止点、循环论证。

二、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论辩护

“有理由” (having reasons)是合理性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对实质合理性而言,好理由(充分理由是它的一种强形式)则成为了合理性具有“实质”的一个根本性必要条件。雷舍(Nicholas Rescher)就明确提出:“合理性以配备‘好理由’为核心:如果我做事情是受恰当的好理由支配,我就是合理性的。”②Nicholas Rescher, Rationality: A Philosophical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the Rationale of Reason, Oxford:Clarendon Press of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4.不仅信念、论证、判断、决策和行动基于好理由是它的一个基本标志,而且好理由本身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从认识论上看,好理由无论是作为一个陈述还是命题,如果没有经过辩护,它就不具备合理性和客观性,而是一种信仰(faith)。关于“好理由”的认识论辩护可划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命题式辩护(propositional justification),它是关于作为一个命题或陈述如何提供理由的辩护;另一种是信念式辩护(doxastic justification),它是关于人相信一个命题或陈述的理由的辩护。③Paul K. Moser, Empirical Justification, Dordrecht, Holland: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5, p.3.因此,关于实质合理性所必需的“好理由”,可以从命题式辩护和信念式辩护这两个层面去展开。④这两种辩护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相互关系成为了探讨的热点。关于二者相互关系的正统观点是:如果P对S来说在命题上得到辩护,由于S有理由R,并且S基于R相信P,那么S关于P的信念是在信念上得到辩护的。参见John Turri,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positional and Doxastic Justificatio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LXXX, No.2, 2010, pp.312—326。

(一) 实质合理性的命题式辩护

一般来说,通过命题式辩护所确立的好理由具有不依赖辩护者的客观性,因为命题式辩护至少需要证据和逻辑二者之一的支持。关于陈述和命题的(经验)证据和(论证)逻辑支持的探讨是当代认识论的核心之一。虽然实质合理性必须要以认识论为基础,但它关于好理由的论证又与认识论不尽相同。对实质合理性而言,所谓的好理由,应当具有一般可应用、情境中立的性质,是对各种理由反思的结果,因此成为相信、判断、论证和行动的依据。因此,关于“好理由”的命题式辩护既不能采取先验主义去论证一种普遍的、绝对的好理由或者其标准;又不能在历史学、物理学,或其他具体学科当中决定事实上什么是好理由,而是要概括出好理由的本质属性和优越性。①Harvey Siegel, Rationality Redeemed?: Further Dialogues on an Educational Ideal, New York: Routledge,1997, p.117.

好理由既需要相关证据来支持,又需要逻辑论证有一个确定的中止点。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理由(在排除“认识依赖”的情况下)必定是主观随意的,但不能认为这种证据支持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而承认它是可错的和可更正的,这恰好体现了理性力量,而不是理性的抽象规定。没有确定中止点的理由,其论证很可能会陷入无穷后退、循环论证或任意中止的三难困境。确定的中止点不能完全归结到实用主义所主张的工具的、效率的或效用的合理性,因为它们完全可能建立在假定的好理由而非真正的好理由基础之上(例如偶然性的理由)。西格尔认为应当通过对“为什么是合理的”,而不是“什么是合理的”问题的解答去把握,前一个问题必然要根据理性的规范性和证明力来回答②Harvey Siegel, “Rescher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Rationality”, Informal Logic, Vol.14, No.1, 1992, pp.23—31.,而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容易陷入认识论相对主义。

理性的规范性和证明力在实质合理性当中如何得以实现,洛德(Errol Lord)认为与正确地响应理由有关,他提出了命题式辩护的一种新论证——因素说明(factoring account)。③Errol Lord, “Having Reasons and the Factoring Account”, Philosophical Study, Vol.149, No.3, 2010, pp.283—296.因素说明是要通过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模型,来说明“有理由”怎样内在地把规范性和客观性联结起来。第一个是认识模型,可表述为:p(命题)是相信q(命题)的理由,当且仅当(1)给定p的条件下q的概率比q自身的概率高,和(2)p是真的。第二个是理由模型,可表述为:能动者(agent)A有理由R相信那个p,当且仅当(1)R符合认识模型和(2)A处在知道R的境况当中。第三个是普遍模型,可表述为:能动者A有理由R去X(代指相信、判断、论证、决策和行动等)那个p,当且仅当(1)R符合理由模型和(2)A处在知道R的境况当中。关于“有理由”的因素说明对于实质合理性的命题式辩护表明:如果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想要那个φ(代指信念、判断、论证、决策和行动等),我们相信/想要那个φ就不可能是实质合理性的。

(二) 实质合理性的信念式辩护

就实质合理性而言,信念式辩护所确立的好理由通常依赖主体和情境。信念式辩护源自认识情境主义(epistemic contextualism)①在认识论的不同论域当中,关于认识情境主义有着两种不同的探究方式和反驳方式。一种叫做认识论个人主义,即探究认识情境都是以个人作为认知的主体预设。情境也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主体相关的情境。例如,弗赖塔格(Wolfgang Freitag)认为:认识情境主义是解释这种现象的一种方式:与个别认知情境相关,我们有时愿意和有时不愿意把知识归因于认知主体。参见Wolfgang Freitag, “Epistemic Contextualism and the Knowability Problem”, Acta Analytica, Vol.26, No.3, 2011, pp. 273—284。 另 一 种 是与认知手段相关的情境(如语言)。例如,丁格斯(Alexander Dinges)认为:“认识情境主义是一个语言学论题,即‘认知’(knows)表达了依赖于在使用当中起作用的认知标准的或多或少所必需的认知关系”(参见 Alexander Dinges, “Epistemic Contextualism Can be Stated Properly”, Synthese, Vol.191, No.15, 2014,pp.3541—3556)。麦肯纳(Robin McKenna)认为,关于认识情境主义有两种反对方式。第一种是语言学反对(linguistic objections),它声称证明了最有利的语言证据表明“认识”是情境不敏感的;第二种是异见问题(disagreement problem),它与以异见的方式报告“认识”行为有关(Robin McKenna, “Epistemic Contextualism Defended”, Synthese, Vol.192, No.2, 2015, pp.363—383)。另一种认识情境主义则是认识论整体主义,即基于一般意义上的认识论或知识论(忽略个人认知者特征及其处境)来探究认识论问题。在实质合理性的论域内,像西格尔这样的论者倾向于第二种情形。,认识情境主义认为知识主张具有超越哲学抽象论证、与具体学科及科学共同体密切相关的合理性。源于认识情境主义的信念式辩护去确立好理由,通常有两种选择:要么依据意见一致,要么依据工具合理性原则。这样的辩护存在两个根本性问题。第一,如果仅仅求助主体和情境,无法区分“是好理由”与“被当作好理由”,“是好理由”需要经过批判性思维的审查,而“被当作好理由”则只需要达成共识或达到目的。第二,如果假定情境中立是不可能的,那么即使是关于同一陈述或命题两个(或更多)好的理由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得到任何说明,也就不能决定信念、论证、判断、决策和行动到底应当以哪个理由为依据。如果不能解决这两个问题,实质合理性的“实质”就存在内在的不一致

性。从认识论上看,后现代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女性主义可以被看作是认识情境主义的当代形态。尽管它们对于具体的主体和情境的理解和定位不同,但矛头都指向现代主义或启蒙主义所确立的理性话语框架(指由一套原则、标准、规范、习俗所构成的框架)或合理性原则。关于理性及其意义,后现代主义批判这种话语框架对其他认识形式的集权统治,多元文化主义主张不同文化的话语框架的存在意义,女性主义则要肯定女性话语的认识价值。它们对理性话语框架或合理性原则的批判集中于认识正义问题,即认为它把各种不同的尤其处于较低水平的话语框架认知话语排除在外、使之保持沉默或者把它们边缘化,并否认其合理性,因而这种理性话语框架在认识道德上就是不平等的和非正义的。

后现代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女性主义的合理性基本观点就是好理由在实质上必定是与话语权、文化和性别相关的,说得极端一点,甚至是由它们所决定的。或者说,信念、论证、判断、决策和行动等的合理性首先在于话语权、文化和性别等差异性,而不是认识普遍性。这些主义否定普遍合理性的存在,而肯定存在多种合理性。但如果从认识论而不是道德论来分析的话,关于多种合理性的信念辩护必须回答两个问题后才能确立:第一,如果各种话语框架是不通约的,它所预设的认识论是什么?第二,各种不同的话语框架,在认识论上具有同等的合理性地位吗?显然,后现代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女性主义关于合理性的论证要么回避这两个问题,要么局限于自己的话语框架来举证。从批判性思维而不是封闭性思维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预设不同的认识标准而不是假定多种认识论去论证好理由,如果循此思路,命题辩护将是不可或缺的。故此,实质合理性所需的“好理由”最终是由命题辩护而不是信念辩护来确立的。

三、实质合理性的双重建构

在合理性的“实质”问题上,当代的一些相关理论流派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相对主义认为合理性的实质是相对性,认识实用主义把合理性的实质看作是效果和效率,自然主义认为合理性的实质要由自然进化过程来说明。对这些合理性的“实质”分析和澄清,是实质合理性建构所必需的,因为它们都涉及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规范建构和道德规范建构的一些核心内容。

(一) 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规范建构

后现代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女性主义都认为认同一般和普遍的合理性就必然要排斥特殊和个别的合理性。它们都可划归为认识论相对主义。在认识论相对主义看来,知识(和∕或真理、辩护)对于时间、空间、社会、文化、历史时期、概念图式或框架,或个人训练或确信等而言是相对的,因为什么算作(真的或确证的)知识取决于上述变量的一个或多个值。①Harvey Siegel, “Epistemological Relativism: Arguments Pro and Con”, in A Companion to the Relativism, edited by S. D. Hales, Oxford: Blackwell, 2011, pp.201—218.后现代主义基于对理性的解读,把矛头指向“逻各斯中心主义”,女性主义则主要依据知识及其结构的分析去声讨“理性的统治”,多元文化主义则立足不同的文化形式为多元的合理性辩护。因此,理性的合法性(即逻辑自足和理性力量)受到了相对化、去中心化、多元化、多样化、分散化、边缘化等诉求的挑战。相对主义从认识论逻辑来看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第一,它是自我反驳的;第二,相对真理概念是没有意义的。西格尔提出了反对认识论相对主义另外的两个正面论证:第一,“中立判断”是可能的,合理性判断就可以是一种中立判断。第二,“超越”视角是成立的,理性判断具有超越各种变量的力量。①Harvey Siegel, “Epistemological Relativism: Arguments Pro and Con”, A Companion to the Relativism, edited by S. D. Hales, Oxford: Blackwell, 2011, pp.201—218.相对主义合理性在认识论上与认识论相对主义具有同构性。相对主义合理性的根本问题在于:如果把相对性作为合理性的本质,它实际上否认了理性所具有的融贯性和证明力,因而信念、论证、判断、决策和行动也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认识规范的基础之上,其结果就是在规则上和判断上出现逻辑混乱或自相矛盾。因此实质合理性的认识规范建构实际上是培育和形成批判性思维。

实质合理性作为一种认识规范,必须要有相应的准则或标准,问题在于它们是什么标准,以及是怎样确立的。认识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认识规范的准则或标准。在认识实用主义看来:“认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②Nicholas Rescher, Epistemic Pragmatism and Other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Knowledge, Frankfurt/Paris/Lancaster/New Brunswick: Ontos Verlag, 2008, p.6.因此,合理性在于达到目的的工具或手段(通常包含理性)的适用性和解决问题的效果和效率,雷舍又把它叫做“经济合理性” (economic rationality),并认为“它是一般合理性的最终维度,它赋予功能效用以规范方面”③Ibid.。但是,在工具合理性概念中加上效率的经济合理性,能够取代认识合理性辩护而成为最终的规范维度吗?如果假定对工具或手段的适用性和解决问题的效果和效率的判断和评价只与实践有关而与认识无关,回答可以是肯定的。但这种规范性至多也只是一种实践规范,而不可能是认识规范。因为它回避了“工具或手段的适用性和解决问题的效果和效率要依赖怎样的证据或在什么基础上来判断和评价”这个认识论问题。实际上,正如“工具合理性依赖于认识合理性”④Harvey Siegel, “Hooker’s Revolutionary Regulatory Realism”,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29, No.1, 1998, pp.129—141.一样,经济合理性也依赖认识合理 性。

自然主义认为关于证据、保证、辩护本质的认识论问题可以像自然科学一样通过经验科学化的方式去解决。以描述性为特征的自然主义是否具有认识规范性受到普遍质疑。自然主义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在一种新的系统框架内重建进化认识论来发展自身,并确保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其基本思路是,把合理性看作是与科学一样的调节系统,而认识规范性是进化系统自我调节所产生的。胡克(C. A.Hooker)指出:“一种彻底的自然主义进化认识论提出,合理性或合情理性概念能挑选出描述自组织和发展认识过程的规则结构。”⑤C. A. Hooker, Reason, Regulation and Realism: Towards a Regulatory Systems Theory of Reason and Evolutionary Epistemolog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5, p.202.无论自然主义采取何种具体自然科学形式来描述,它既不能说明科学自身的认识性质,也不能对为什么要放弃认识论的规范性进行辩护。合理性标准的建构必须依赖那些具有规范能力的标准的建构。西格尔正确地指出:认识规范性不是源自理性的自然起源,也不是产生于过程,而是因为我们需要一种中立标准。①Harvey Siegel, “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 Hooker’s Ragged Reconciliation”,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29, No.4, 1998, pp.639—652.因此,对认识规范建构而言,可以设想的唯一的元原则(meta-principle)就是,任何信念、主张、话语的结果都要有辩护性质,而这种性质必须依赖(可错的)辩护标准或准则,并由是否与其一致来决定。②Harvey Siegel, Rationality Redeemed?: Further Dialogues on an Educational Ideal, p.136.

(二) 实质合理性的道德规范建构

实质合理性的道德规范建构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建构认识德性规范,另一种是建立认识交往规范。实质合理性有时直接被解释为“合情理性”,因为它可以被看作是理性评判与道德评价的结合。合情理性意味着包含认识德性内容,并与具体认知情境相结合,因而能够有效地克服和避免理性原则的抽象性和元语言。博布勒斯(Nicholas C. Burbules)就这样认为:把合情理性看作是一套德性,不是要我们承认主从叙述或纯粹元话语,相反,要把理性描述为具体的、不完美的、可企及的……客观性、可错主义、实用主义和判断等要素都能以公正对待人的思想、价值、生活形式多样性的方式去探讨,又不会陷入相对主义,相对主义不能认可或批判关于人类存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的思维方式。③Nicholas C. Burbules, “Rethinking Rationality: On Learning to Be Reasonable”, in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1993这样的合情理性假定了合理性与道德德性是不相容的,因此需要用道德规范来制约理性原则。这显然是用“应当”的问题去取代“是”的问题。对实质合理性而言,既不能把认识德性当作外在于理性的,又不能否定合理性的普遍认识标准要求。公正对待不同的信念、论证、判断、决策和行动与在认识论上对它们进行正确的反思和评价之间并不矛盾,而且否认后者倒是会造成缺乏认识公正的标准。因此,不能用合情理性,而只能用批判性思维去建构一种基于理性评估的道德规范。

认识的道德规范是否需要合理性交往理论作为前提?这实际上是一个正义优先还是真理优先的问题。合理性交往理论就是要确立正义的优先性,认为道德规范可以保证争论的开放性和非强制性,从而打开言谈的可能性空间。在接近于允许任何人参与的理想言谈的环境下,任何的公共主张是争论各方达成一致的结果。像倾听他人的意愿,关心他人的感觉、需求和利益,闻过即改的意愿,自查偏见的意愿等这些认识德性,是指向达成共识和建构实践理性所必需的。合理性交往理论承诺

(Proceedings of the Forty-Nin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 edited by A. Thompson,1993, pp.340—349.避免相对主义,同时要确定上述认识德性内在于合理性而不是依赖普遍标准。①R. Jay Kilby, “Critical Thinking, Epistemic Virtu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Inclusion: Reflections on Harvey Siegel’s Theory of Rationality”, Educational Theory, Vol.54, No.3, 2004, pp.299—313.但是遵守交往道德规范所达成的公共主张并不能必然保证它的正确性或真理性,尤其是在缺乏普遍标准的情况下。换句话说,交往的道德规范性不是认识合理性的必要条件。

为了把合理性置于更大的可能性空间中进行反思,希利(Paul Healy)提出了解释—对话思维(hermeneutico-dialogical thinking)来重建合理性。这种思维一方面可以整合道德规范,因为“解释—对话思维要求我们牢记理解的可能性是建立在我们一开始就会知道去理解事物的整体整合性,无论这事物是一种文本、一个人还是一种文化”②Paul Healy, Rationality, Hermeneutics and Dialogue, Burlington, VT: Ashgate, 2004, p.120.;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合理性的认识要求,即只求助于评价标准自身不足以保证合理性,因此需要“对话的”或“辩证的”论证的广阔空间,以便使争论各方的相对优点能够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估。③Ibid., pp. 96—97.但是解释—对话思维本身并不能确立一种中立的或超越的认识标准,而只是确立一种认识态度。虽然这种认识态度有助于强化认识交往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如果在认识论个人主义立场上不能得到命题式辩护或信念式辩护,实质合理性将很有可能是一种虚构。

综上所述,实质合理性,从它的认识逻辑上看,处在抽象理性(或大写理性)、科学合理性、理论合理性、认识合理性,这个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链条的末端;从它的主体条件看,它处在从一般的理性主体、科学共同体、合理性的人、具体的人,这个从一般到个别的主体系列的实在层面。实质合理性是个体基于可中立判断和评价的“好理由”、由批判性思维所主导、在认知和行动中以理性评判和道德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实际建构的合理性。从认识论上说,实质合理性可以为关于人类认知和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判断、分析和评价提供概念框架和认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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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意识形态批判阐释的认识论困境及其终结
碰撞合理性问题的“另类”解决方法
基于信息技术哲学的当代认识论研究
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看马克思认识论的变革
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
奇遇
不给他人“提篮子”——“提篮子”的实质是“谋私利”
“主旋律”:一种当代中国电影观念的认识论
关于用逐差法计算纸带加速度合理性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