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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2018-01-23◎李

农业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信用监管食品

◎李 蛟

近几年我国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成绩显著,但是从整体上看国家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的“重城市,轻农村”现象仍十分严重,监管资源分配存在明显的城乡不平衡。正是由于在监管资源分配上的问题以及农村地区本身存在的区域特点、农民自身鉴别能力等的制约,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成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困境

(一)农产品种养殖环节

其一,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上其科学文化素质的相对低下,对于新技术以及新的食品质量安全形势的把握也存在不足。因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往往沿用过去为提升产量而使用见效快的违禁农药等。其二,农业投入品市场缺乏监管,经营混乱。部分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在农业投入品销售过程中,向农民兜售一些已经明文禁止的违禁农药,而农资生产者往往缺乏辨识能力,并不会对这些农药的危险进行考究,导致一些高残留农药流入田间低头,使得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

(二)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家庭式小作坊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占有绝对比重。这些家庭作坊的经营者一般是当地农民,他们大部分都没有齐全的营业生产执照,规模较小,生产卫生条件比较差、设备设施简陋,管理水平低,更没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另外,这些小作坊为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常常会把生产场所安置在较为隐蔽的山区或农村,因此,隐蔽性很高。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其质量安全难以保证,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也较为突出。

近年来,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作任务正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扩大逐年增加,监管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高,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很难跟得上监管任务的需求。监管人员不足、监管经费短缺等也制约了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有效监管。

(三)农村食品流通环节

在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网点一般都是以街头商贩、小型餐饮店为主,分布比较散,而且数量众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接行使监管义务的工商部门,往往需要管辖多个乡镇,涉及的行政村达到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整个辖区面积达到数十平方公里,区域面积大而且往往交通不便,实施全方位监管的难度很大。此外,农村食品经营网点一般都是在农贸市场、交通要道位置或行政中心附近,以裸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为主,其储存条件与生产条件一般都难以达标,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在进行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与巡查时,一般执法人员仅仅是从外观、气味等方面进行查证,检查结果受人为影响因素干扰较大。近年来,现场执法已经配置了一些较为高端的快速检测仪器,但是由于可供检测的项目比较少,在应用上的局限性受到限制,而且快速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并不能够作为行政处罚或办案的法律依据,这就更加限制了快速检测仪器的应用。再者,从事农村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大都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健康体检,许多经营户也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购销记录方面,经营者往往不会专门进行记录,进货的渠道也不明晰,因此,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产品的追溯与召回工作难以开展。

(四)农村食品消费环节

相较于城市而言,乡村地区基础设施较差,通讯、交通也相对落后,许多城市商品往往难以向农村地区流通。由于农村地区居民居住相对较为分散,且农村消费习惯与消费需求与城市有所差异,在农村地区建立较为大型的超市的经营难度很大。因此,一般的超市规模都比较小,可供选择的食品种类也比较小。另外,农村地区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其食品安全意识并不高,往往只权衡食品的价格,而忽略食品的安全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地区以低价迎合农村消费者。同时,农村食品经营者一般文化素质都不高,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于《食品安全法》缺乏了解,往往为追求利益不惜添加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添加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解决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立法工作

2015年,国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出台了实施条例。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还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从内容与体系上对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析、审查与整理,并结合实际做出继续适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判断和决策。关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细节,可在办法、条例、实施细则等中体现出来;应尽量减少立法层面的冲突,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与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能够协调,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再者,要努力消除我国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盲区,并实施农产品源头的重点监管。高度重视“小摊贩、小作坊”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将其纳入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系当中,通过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或条例,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监管。要对小作坊经营者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并要求经营者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持有健康证。由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而小摊贩、小作坊又在食品消费市场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亟需国家出台原则性、统一性的条例与管理细则。

(二)加强资源投入,提升农村食品监管执法水平

其一,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在经费投入方面,提高基层监管的经费水平。县政府可在县财政预算中加入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充足。提高日常巡查和监管的必要开支经费水平,并对监管结果实行激励机制,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热情;其次,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硬件投入。配置更多的便捷式、高技术含量、多功能的检测设备;重点配置注水牛肉、农药化肥残留等食品质量检测相关的设备;在食品流通环节,应配置技术先进的多功能快速检测设备;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加强执法过程的数字化记录与归档,应配置警用执法记录仪,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

其二,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应尽快扭转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配置水平不合理,专业技术人才的配置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现状;创造条件吸引和聘用更多的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以补充基层公务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短板。加强在职食品安全监管稽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

(三)确保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需要每一个人齐心参与,与国家监管力量一道,共同维护好食品安全的大闸,以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落实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基本原则,尽可能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这些内容包括:第一,监管部门依据职权公开的各类市场监管信息;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状况、抽查不合格的食品名单、食品安全检测报告信息等;第二,食品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产品信息;如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情况、员工质量安全培训及其考核与激励、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预案与处理记录、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当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政府或其他平台十分便利地获取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时,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优势就会凸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会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另外,结合互联网发展浪潮,可以建立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共享平台,并将省、市、县等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纳入到平台管理当中,通过信息的共享,能够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构建农村食品产销者信用体系

所谓食品产销者信用体系,就是将农村食品产销者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将农村食品产销者的经营记录(包括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以及销售过程)都纳入到诚信信息管理中,将生产企业的食品中毒事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卫生信息等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当中。建立农村食品产销者信用体系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其一,建立农村食品产销者信用记录制度、信用信息共享与通报制度。制度是保障信用体系的构建的基础,具体的实施都在制度的保障之下执行。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其二,建立征信制度与诚信激励机制。在征信方式的选择上,应尽量科学合理,不能野蛮推进;在信用评价方式方法上,应科学公正,所选择的评价指标应能够切实反应企业的诚信水平;并要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产销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其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口为基础平台,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公示平台,并通过信息的共享、分类与更新,提高食品产销者信用体系的时效性。其四,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与信用预警机制。根据食品产销者的信用等级,对企业信用进行划分,对于失信的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惩罚措施,同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罚分明,切实提高企业的诚信与自律水平。

[1]魏海丽.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6(09).

[2]刘文萃.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功能分析与推进策略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01).

[3]孙晟,宁德煌.农村居民假冒伪劣食品购买行为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云南省宣威市农村地区调查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5(03).

(4)杨柳,邱力生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及影响因素分析——河南的案例研究[J].经济经纬,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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