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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犯罪学》教学改革路径探析

2018-01-19王静然

课程教育研究 2017年50期
关键词:犯罪学教学方式

【摘要】《犯罪学》是从社会角度解析犯罪,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的重要学科,但目前该课程教学却处于“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无外乎是对该课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实证方法教学在传统教学模式中难以施展及社会性学科自身的难度使学生望而却步,因此,有必要通过提升《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保障课程教学和科研所需条件;利用高科技,开拓教学模式新路径;加强学科联动,推动学生对《犯罪学》学习的全面发展等措施创新《犯罪学》教学改革的新路径。

【关键词】犯罪学 学科地位 实证方法 教学方式 学科联动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学院2017年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犯罪学>课程过渡翻转课堂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7PUKC24。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50-0005-02

《犯罪学》是一门综合交叉的社会性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为此,该课程的教学需要深入社会,使学生能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获知犯罪现象的实时状况,进而学习理性分析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并能利用自身所学理论知识构建预防犯罪的全方位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犯罪学》课程的学习中,但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使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技巧,如何引导学生对犯罪现象进行全面分析,如何使学生能理论联系实际,真正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该课程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犯罪学》课程教学应是灵活的,有启发性、互动性的,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下更应不断开拓该课程教学的新思路。

一、《犯罪学》课程教学现状

《犯罪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作为综合交叉的社会性学科,应是一级学科,但现实却是法学——刑法学——犯罪学的排序状况,这导致各大院校在设置法学课程时把刑法学列为必修学位课程,而犯罪学多列为选修课程,考核的方式也多是以论文的形式呈现,对于学生而言,这门课程很容易获得学分,又不是司法考试必修科目,对于实现就业而言也不能获得即时利益,因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多数学校该课程教学依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模式——理论教学加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模式以教师的课堂教授为主,虽然也会有案例讨论和视频分析,但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大高校都在鼓励利用互联网实现教学新突破,《犯罪学》教学改革也有了新契机,但不管是慕课还是翻转课堂教学,都以学生自觉主动学习为前提,如果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将收效甚微,为此,有必要从造成当前犯罪学教学现状的原因着手,因人而异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探索。

二、犯罪学教学现状的原因分析

尽管《犯罪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略显尴尬,但不影响其自身的重要性,尤其在实证调查方法的应用,综合交叉各学科的统筹地位及应对犯罪问题的根本措施方面,是其他学科所不能比拟的,因此,调动学生学习的激情,还需从教学模式和教学技巧等方面找原因。

(一)实证方法在传统课堂无法展开

传统教学模式是以课堂教授为主,即使涉及到实证方法的应用,也多是理论说明,实践的操作交给学生自发进行,这样很难保障学生掌握到实证方法的应用技巧。作为实证犯罪学科,必须走向社会,通过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犯罪現象发生的真实状况,才能开拓思维,建立对犯罪现象的立体认识,进而能全面分析犯罪原因,由此才能提出可行的对策。但是,目前多数学校以教学安全和经费的考虑,少有允许学生走出教室,走向社会,真正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了解犯罪的真实情况,导致学生在实证方法应用方面一知半解,对犯罪学这一社会学科的认识充满迷茫,多认为犯罪学所学内容太空,太虚,难以切合实际,最终呈现教与学脱节,学习内容与社会需求衔接不足的窘况。

(二)《犯罪学》课程的重要性被忽视

《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落脚于实证调查所获知的犯罪现象本身,从社会现象的角度解析犯罪,不仅展现了犯罪的直观危害,更透析了犯罪产生的缘由,与《刑法学》对犯罪规范定罪和量刑相比较,《犯罪学》着眼于犯罪前的预防,犯罪的产生有其存在的根源,简单的刑事处罚只是暂时抑制了犯罪,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实践中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比例并没有随着刑罚处置的加重而缓和,这充分说明不追究缘由的犯罪处置并非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措施,只有探析犯罪现象背后的原因,解决原因问题也就找到了应对犯罪的关键措施,而这些恰恰是《犯罪学》教学内容的要求的所在,也是法学学生在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所必须把握的基础。但《犯罪学》课程的重要性并没有因其功能而被学生所重视,究其原因无外乎如下几种因素:一是课程设置为非学位课,对取得学位影响不大;二是该课程并不在法学学生就业和升学的重要考试中占份量,也就意味着该课程对法学就业影响不大;三是学校不重视,《犯罪学》课程的学习缺乏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尤其在实证方法应用的学习方面尤为不足,很难调动学生学习实证调查应用技巧的积极性;四是教师本身也不足够重视,在《犯罪学》教学过程中存在“得过且过”的消极思想,毕竟作为社会学科,在科研方面的投入产出比远不及自然学科,更何况与其他法学科相比较,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不能只局限于理论思辨,只有走向社会,切实地获取数据资源才能有全面的分析和理性的判断,但教师在科研方面所需的硬件条件并不具备,尤其是普通高校,科研经费捉襟见肘,严重影响了教师在科研方面的积极性,科研没有进展,教学就没有突破。[1]

(三)传统《犯罪学》教学方式单一,课堂互动性差

现在依然有相当多高校在《犯罪学》的讲授方面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语言讲授为主,甚至还有满堂灌的方式,这种教学方法的局限体现在弱化了学生学习的主导地位,只注重灌输思想,忽略了交流沟通,教学分离,教师并没有收集到学生学习反馈的信息,不足以因人施教,更难引起课堂共鸣,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学信息,难以主动融入课堂,导致对该课程的学习或无兴趣,或不重视,也正是因为此,《犯罪学》课堂到课率往往不及其他学科,即使参与课程学习的,也少有全神贯注的。endprint

此外,《犯罪学》教学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没有将高科技引入课堂,没有注重互联网对学生学习的影响,甚至还有高校杜绝学生带手机进课堂,看似纪律严明,实则局限了课堂的趣味性,互联网本身并非学生学习不用心的原因,究其根本在于课堂是否有足以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内容和方式。

三、“互联网+”时代下《犯罪学》教学改革路径的探索

改变当前《犯罪学》教学的窘况,就必须将高科技带入课堂,就必须转变传统教学理念,丰富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使教与学互动发展,对学生的学习应因势利导,而非“暴力堵截”。

(一)提升《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保障课程教学和科研所需条件

在现有的学科体系下,将《犯罪学》由选修课提升为必修课,就考核方式而言,可以由考查课改为考试课,通过外部压力推动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在学科地位提升的基础上,保障课程教学和科研所需条件。就教学而言,《犯罪学》课程不同于其他法学科,没有实证研究方法的学习,就不能说把握了该课堂的精髓,因此,学校应通过经费保障、设施保障和安全保障使该课程教学真正走向社会。只有接触社会,才能使学生认识到该课程学习的重要性,才能从内心深处转变对《犯罪学》课程的传统认识;也只有通过了解现实案例,才能不断提升学生对犯罪现象的整体性认识,落脚于现实案例,才能使犯罪学的学习更直观,更全面,更实际,不再局限于教室课堂,而是用更开阔的眼界去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这样的学习既有趣味性,也有感染力,无需外在推动就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就科研而言,学校应保障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教师紧跟时代步伐,大胆创新,教学有了科研基础,就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探索的基础。

(二)利用高科技,开拓教学模式新路径

针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已有部分高校在不断探索《犯罪学》教学的新方法,比如混合教学、翻转课堂、慕课等,[2]这些方式使学生耳目一新,与传统教学相比,有丰富的教学内容,灵活的学习场所,有随时的交流互动,但也有局限性,这些新方式提升学习效果的前提是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但就学生对《犯罪学》的学习现状而言,这些教学方式恐难顺利实施,比如翻转课堂就要求学生在课后要完成课前预习和查阅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而对于大三下学期的学生来说,挤压课后有限的时间完成课前预习和查阅资料的工作,显然难以保障效果,这将导致课前准备不充分,课堂学习跟不上教师教学的步伐,课堂翻转恐难以为继,为此,有必要在转变学习理念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前提下实现课上课下的互动。鉴于学生课后可利用时间的有限性,应考虑先通过课堂知识点拨,课后发布与课堂知识相关,且学生又感兴趣的视频,利用手机媒体的可移动性,使学生在任何可利用的空闲时间都能及时关注课后视频,结合课堂所学知识,进行思维整理和理性分析,为课堂翻转提供前提基础,使课堂互动更活跃,使学生对知识的领悟更透彻,逐步改变学生对《犯罪学》重要性的错误认识,在不断提升个人能力的基础上,调动学生对《犯罪学》课程学习的热情,进而使《犯罪学》课程教学完全过渡到彻底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由过去学生被动学习到主动查阅资料,了解案件发生的始末,解析犯罪现象产生的缘由,并能基于个人认识和思考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犯罪的应对策略,真正实现《犯罪学》的教学目标。

除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外,《犯罪学》的教学离不开案例教学,可结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以课堂辩论、课堂讨论、案件模拟等形式,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以角色带入的形式使学生认识到犯罪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造就的,为此,仅仅适用刑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从社会角度解析犯罪,才能从根本上抑制犯罪,这样才能敦促学生重新审视《犯罪学》学科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对该学科学习的热情。

(三)加强学科联动,推动学生对《犯罪学》学习的全面发展。

正如台湾学者蔡德辉所言,“犯罪学的发展趋势是,要运用经验法则的实证及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研究方法来发展科际整合的犯罪学。”[3]《犯罪学》的理论研究离不开综合交叉的多学科的理论基础,同样,《犯罪学》的学习更离不开其他学科的联动。一方面鼓励学生积极选修关联学科,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等,另一方面在开放式教学中为学生课后查阅资料提供参考,可以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学科知识,有的放矢,使《犯罪学》的学习有目标、有资料、有价值、有生命力,凸显该课程的重要性,使学生愿意为“有用”的《犯罪学》学习提高积极性,并在该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加深对相关学科知识的再认识。

参考文献:

[1]罗钢,犯罪学本科教學改革之省思[J],现代教育科学,2013(4)

[2]王志红,犯罪学课程开放式教学目标设计思路与实践策略[J],教育与职业,2015(32)

[3]蔡德辉、杨士隆,犯罪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1

作者简介:

王静然,女,河南洛阳人,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从事刑事犯罪研究和法学教育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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