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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2018-01-15孟凡琦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6期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

孟凡琦

摘 要:本文结合我国继承法的无限限定继承制度不合理、缺乏有效的遗产专门管理制度、遗产种类简单等不足,有分析了这些不足的是因为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环境与新时期不同、社会缺乏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观念的原因造成的,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利益保护

1.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更多的隐患。

2.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限制继承的原则是我国继承的原则。这一原则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并平衡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是公平的,不应该被忽视。它忽视了对遗產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继承法在这方面有明显的缺陷。

2.1无限限定继承制度不合理

我国继承法只有一个一般原则,即界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认为继承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索赔,则甚至会影响其财产。根据有限继承原则,继承人将放弃继承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2缺乏有效的遗产专门管理制度

据我国继承法第24条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存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我国的遗产管理人是存有遗产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遗产管理人不止一个。

2.3遗产种类简单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活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七大类。而且在这之中并不包括消极财产。

3.我国继承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的原因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环境与新时期不同

目前,中国实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当时中国社会仍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各种制度不完善,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对于公民来说,他们的大部分资产都是生计来源,严重缺乏生产资料。在这种环境下,公民之间的纠纷主要以生活资料为主。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侵害财产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很少见,也是不正确的。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新的环境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公民的个人财产正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纠纷也从生活资料转变为生产资料。这严重降低了继承法的可执行性。

3.2社会缺乏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观念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坚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理念。对于遗产债务的解决,不同地区的人在接受继承法规则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地区人们的观念和现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与这种情况相一致,司法机关也不愿意进行私人继承活动,导致缺乏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有力支持。

3.3我国继承法立法时期,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

在中国继承法的发展过程中,继承法的学术研究才刚刚起步。它仍处于起步阶段,对继承法问题的研究仍然是片面的。在继承关系中,人们只关注已故亲属之间的继承关系。忽视传承中存在的其他关系,加上中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传统思想对法律理论的制约较大,导致法律失衡。

4.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4.1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实体

目前,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种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继承法的不足之处逐渐暴露出来,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外国大陆法系国家地产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保护地产债权人的权益。

4.1.1设定有条件的限定继承

在继承法中,中国应该学习限制其他国家继承的做法。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我们也对限制继承作了规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承人具有有限继承的含义。在这段时间内,它不应该太短,因为继承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知道他们有继承权。如果截止日期太短,这将使后代无法充分思考,最后期限不能太长。避免了长期不受管理的遗产现象,债权人的债权未被清偿。

4.1.2建立遗产清册制度

固有库存系统意味着为了确保继承人的继承处于独立完整的状态,继承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相应的库存。对于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存货的建立时间有一定差异。笔者建议,在确定遗产清单的最后期限时,中国可以将其规定为2-6个月。在此期间,继承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清理继承人,继承人应履行继承人的全部继承权。清理并登记相关索赔和债务,以确保继承遗产的清晰度和清晰度。当遗产清理完毕后,如果死者的债权和债务相对较小且相对简单,同时遗传不多,则不建议对遗产进行盘点,但应支付遗产直接关闭。这将有效地减少程序繁琐。。如果有许多遗产,债务和债务更为复杂,则需要对遗产进行清查。第二个是制定遗产清单。继承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准确记录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继承人存货。如果有特殊情况,他应该向法院申请。延长生产时间。此外,对库存进行修订。如果继承人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库存记录不清,可在一定时间内纠正。在需要注意的时候,库存的恢复是疏忽行为。它不能被扩展来理解它。最后,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补偿。

4.2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为了保护我国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仅要完善制度,还要从程序上加以完善,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4.2.1确定继承人和遗产存有人的被告地位

在遗产诉讼案件中,只有主管当事人可以成立,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目前,我国遗产的主张和责任中最大的问题是被告的决心,特别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如何确定被告在学术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目前的理解来看,放弃继承意味着不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权利和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我国的继承法中,人们有义务保留财产,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将被保存。还需要保留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中的某人可以被视为诉讼中的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不清楚,损害了房地产债权人的利益,许多法院只是简单地处理了案件。笔者提出,被告可以处于以下情况:一是继承人承继继承人,将继承人视为还款责任主体;二是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被视为被告,但继承人的保管人只参与诉讼,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清偿财产,并用财产清偿财产;第三是当遗产管理人存在时,无论继承人是否接受遗产,遗产管理人都被视为被告。

4.2.2遗产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对某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个事实。如果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举证责任。证明,推定原告的事实是真实的。在继承债权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继承人拒绝清偿继承债务时,它有责任证明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灵活运用举证责任。首先,房地产债权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为举证责任,继承人和继承人必须证明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其次,当继承人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需要证明其利益受到侵犯。对于继承人和遗产,没有理由证明他们的行为和损害后果。该关系如果无法证明,则被判定为侵权。

5.结束语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实施的继承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完善我国继承法,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郝树楷.论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河北大学.2016.

[2]郭冬梅.略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海峡法学.2016,10(2).

[3]焦玉瑾.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华人.时刊旬刊.2016(4).

[4]张敏.论遗产分割中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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