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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分析与思考

2018-01-15许锡东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6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许锡东

摘要:在国际上,房屋征收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关键目的,我国法律也提出只有公共利益需求之下,国家才可以对公民以及企业的财产征收征用。基于此,本文先是研究了关于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关于公共利益的完善建议,从完善立法、设置阶段主体、明确公共利益内容、建立标准以及完善程序这几个方面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城市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公共利益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已经成为了我国当前的社会产物,也逐渐发展为我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面对此类问题,需要从立法、界定以及程序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发现界定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有效的执行房屋征收,减少房屋征收产生的争端。

一、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关于“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问题

在立法上对于公共利益缺少明确的概念界定,使得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纠纷问题,需要对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明确。而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以及模式并不是有机统一的,立法模式包含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立法目的和模式并没有统一,使得对公共利益界定不够清楚,导致相关纠纷问题频繁出现。

(二)界定问题

我国对于公共利益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定位存在模糊的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根据公共利益内容实施。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界定相对模糊,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公共利益内容的界定判断也缺少依据,作为征收依据,法律中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规定。政府部门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实施方,立法和司法机关并不具有话语权,政府部门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的背景并不利于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和被征收对象之间达成共识。

(三)程序问题

政府部门在征收房屋的时候,需要具备法律以及法律授权,如果没有政府部门不能执行征收行为。公民受到了征收行为的侵害,使用司法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司法部门处理纠纷的时候,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清晰,并不能审查征收行为是否符合需要,因此对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相对狭窄。在公共利益的补偿上,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补偿的规范,还需要从实际情况中进行适当的斟酌。

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立法标准

首先需要完善立法模式。为了让公共利益得到准确的界定和执行,立法是重要的基础,需要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可以被划分成三类,分别是绝对性的、模糊性的以及非公共利益。为了提供明确的标准,可以将绝对和非公共利益先排除掉,这样能够让行政征收实践更加明确。要加强审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将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新的研究,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完善。在立法上也要对征收公共利益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在商业拆迁中,征收公共利益提供的补偿成本会更高,行政机关想要使用低成本方法强制性征收,需要通过检查征收目的,查验是否是唯一的選择,如果是唯一方法才能使用政府行政行为征收。

其次需要设立阶段化主体。对于阶段化主体的确定能够划清楚权力界限,避免意见不合引发争议。为了让公共利益标准的判断方式得到确定,首先要保证公共利益原则需要和立法价值同向,其次也要在公共利益原则基础上做出理性判断。只有这样,公共利益的立法原则才能够保证在征收实践工作中得到理性导向。

(二)明确判定标准

首先需要确定界定内容。第一,依据社会共享性确定界定内容,如果是大部分个体的利益,则属于公共利益。认定公共利益,必须要含有社会共享性。第二,依据整合内部分支确定界定内容。第三,根据动机结果判断公共利益内容。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的公共利益,都有可能受到强制作用。因此公共利益界定关键仍然在于实现目的结果,需要在共享性基础上,对公共利益的目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综合判断,最关键的在于结果。

其次需要建立判断标准。首先对房屋的征收是否具有很高的效益比。在征收房屋之后,财产是否能够增值,如果没有办法提高利用率,征收行为并不具备正当性。其次对房屋征收是否属于非盈利行为,任何将经济当做目的的征收都不端正。最后对房屋的征收是否对资源平衡以及可持续性应用实现兼顾。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部分。

(三)完善程序机制

首先需要增加补偿途径。补偿途径包括:(1)数量补偿。由于被征收对象财产需要具备数量评价,在数量评价标准之上需要具备客观性,提供给受侵害利益以参考的标准。(2)收益补偿。征收行为必然会创造价值,在创造价值基础上产生了收益,收益标准需要展开量化平均,对被征收对象进行弥补[1]。(3)外在特征。由于征收是将私人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化,由于公共利益造成个人损失,会由另外的公共服务获取补偿。政府行政征收要使用填平规则,对个人损失未能从公共服务中取得补偿额外提供补偿。(4)法定补偿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评定,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能纳入征收目标。(5)合理标准。征收行为除了合法以外,还需要合理,要在小成本和少损害之间找到一定比例,在合理性原则下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需要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利以及救助权利。房屋征收必然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让公民权利受到限制。在制定城乡规划政策的时候,需要积极参考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2]。因此,必须要保证听证制度的执行,让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之前,听取公众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可行性。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需要明确立法标准,不断完善立法模式,并且设立阶段化主体;其次需要明确判定标准,对界定内容以及判断标准进行准确的确定;最后需要完善程序机制,注意增加补偿途径,并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利以及救助权利。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完善,能够让房屋征收工作得到完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王素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基于成都市的实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22):177-178.

[2]孙璐璐.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2):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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