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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内谈话制度实际运用的实践与思考

2018-01-15周荥辉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6期
关键词:党务工作

周荥辉

摘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党内谈话”的内涵和外延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扩展,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新概念极大地丰富了“党内谈话”的内容。本文对电建施工企业党务工作中如何准确掌握和运用“党内谈话”进行了汇总梳理和简要分析,增强谈话制度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电建施工企业;党务工作;制度分析

党内谈话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做出具体规定,为新形势下实现党内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供了重要依据。党内谈话制度作为丰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抓手,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切实有效的落实好党内谈话制度?笔者结合自身学习与工作实际,对党内谈话制度实际运用作简要地探讨和分析。

一、党内谈话制度的产生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中探索运用这一形式开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逐渐积累和形成了一套好经验好做法,为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政治优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称谈心谈话为最细致入微的宣传鼓动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于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提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只有党内谈话制度落实好了,党员干部精神上才有依靠,生活上才有温暖,工作上有奔头。因此,坚持好谈话制度尤为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组织引导党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打下了好的基础。最终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要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201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组织生活的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党支部应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党内谈话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作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

二、党内谈话制度在工作实践中的实际运用

按照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国电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制定印发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2018年制定印发了《中国电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成为中国电建成员企业党委和纪委在新形势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尤其是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运用,很多党组织充分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而党内谈话就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和抓手。于是 “红红脸、出出汗”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避免了党员干部由破纪走向违法。

在现实工作中,谈话被作为一种“问责方式”无疑给“党内谈话”赋予了新的生命和新的使命。那么对于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概念,或者说什么情况下用哪种谈话方式还会有些拿不准,也有些人一听到组织上要谈话就高度紧张,有些人对谈话被当作一种“问责方式”不理解、不接受,有的从事基层党务工作的同志也不一定很清楚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谈话方式,这些都需要在工作中尽快学习和掌握。

为了基本弄清楚这个问题,通过认真系统学习十八大以来颁布的党内法规,并对其中所有涉及谈话内容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简要汇总列出了各类谈话的几种方式与大家相互探讨学习:

第一类,“谈心交心”式谈话。这种谈话方式较为常见,主要是通过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不存在一方教导另一方的情况。2016年颁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这类谈话方式给于了清晰地说明:“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以及2018年11月25日印發的《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党支部应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这种谈话方式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优良传统,是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拥有的权利。

第二类,“了解提醒”式谈话。这种谈话则是谈话的一方处于上位、被谈话的一方处于接受地位的一种“了解提醒”式谈话。《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一进步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这里不仅有“了解”的要求,还有“帮助”的目的,被谈话方处于接受听从的地位。《党章》第四十六条在对各级纪委职责的表述中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举报,开展谈话提醒……”这里的谈话提醒,纪委作为谈话人显然也是处于上位的,被谈话方处于服从地位。一些基层单位在干部任职前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提醒谈话,也属于这一类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这类谈话都属于尚未发现实质性问题,只是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被谈话方处于被提醒和接受地位。

第三类,“调查询问”式谈话。这种谈话属于组织了解问题线索及相关情况的一种“调查询问”手段。要求被谈话者必须如实地向组织说明问题或情况,是一种强制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或情况进行说明的谈话方式。谈话结果通常作为证据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六条也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解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亦属于将谈话函询列为处理方案的调查类谈话性质,工作规则用了第四章整章的篇幅对“谈话函询”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说明,形成纪律检查机关将谈话作为处理方案的一种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其“调查询问”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强调了调查类谈话的这一强制属性。

第四类,“批评诫勉”式谈话。这种谈话主要是问责,是“党内谈话”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明确将“约谈函询”作为“批评诫勉”方式的一种规定。由于几个重要党内法规在“谈话诫勉”上强调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此“批评诫勉”式问责谈话在实际运用中又有所区别:1.“批评教育”诫勉。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是比较早期的党内规定中关于“诫勉谈话”的说法,主要还是“批评诫勉”的性质。2.“轻微违纪”诫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这一方式阐述得比较清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根据中纪委及相关解释说明,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说的就是“轻微违纪”这一类型,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标准,但诫勉后要留下书面材料,记入被诫勉人个人廉洁档案。3.“失责问责”诫勉。《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第七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第二项:“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明确诫勉为一种问责方式。

三、结语

综上所述,坚持党内谈话制度,是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对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者而言,更要高度重视发挥党内谈话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法。纪检监察工作者要在工作实践中提高谈话的质量和水平,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中,在从严管理的同时,使干部真正认识到及时谈话提醒、诫勉体现的是组织的关心爱护。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最终目的是使其不犯或少犯錯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Z].2016-10-27.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Z]. 2016-10-27.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Z].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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