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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难民人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2018-01-15王凌

中文信息 2017年10期
关键词:国籍公约难民

王凌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0-0-01

2015年,受战争影响而无家可归、生活困苦的中东、非洲难民们孤注一掷,通过各种途径,艰难地前往了一直憧憬的欧洲,造成了欧洲难民危机。这些地区本就因各种因素而出现了稀稀疏疏的难民,加之战争这根导火索的点燃,更是给此次猝不及防且人数众多的难民潮问题的解决加大了难度。作为国际相关公约的缔约国,他们确有责任去帮助这些悲惨无助的难民,给予其新的希望。但是,事实表明,难民的到来,给各个国家造成了超出预测的影响,而这影响,也给难民人权的保护带去了严峻的挑战。加之不完善的公约条约规定,不健全的保护机构,让原本就极为困难的难民人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棘手。

一、难民人权保护公约不健全

现有的关于难民人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并没有一个单独的协议,而是掺杂在其他的公约之中。没有细致而有力的规定,就会造成一系列漏洞的出现,加大保护难民人权工作的难度,从而使难民人权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进而会减慢难民问题的解决,使得整个国际社会处于一种混乱局面,造成悲惨事件时时发生。在此次的欧洲难民潮中,很多东欧国家,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拒绝接纳难民入境,这就使更多的难民无处可去,甚至像是在土耳其海滩上发现的幼童遗体一样,在偷渡的过程中不幸身亡。

二、难民人权保护机构建设不完善

现在还没有专门保护难民人权的机构,而是通过联合国难民署、国际移民组织、人权理事会等机构来保护难民的人权。因为这些机构都是一些专门却又统管其领域内各个方面的机构,所以就很容易忽略其中的一方面或幾方面的管理,不能时时做到全面兼顾的局面。作为难民问题中极其重要的难民人权保护问题,如果不能被重视,甚至是被忽略,那么就会造成难民问题的解决长时间的停滞不前。这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难民因得不到帮助会被逼无奈返回充满战争的家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接纳国国内现状的阻碍

难民的大量涌入,给接纳国造成了无法估计的影响。政治、经济、教育、就业、治安、环境等问题的出现,使得接纳国国民对难民异常的排斥,给接纳国带去了极大的挑战。例如,最为常见的治安问题。多国在接收难民后发生了难民强奸国内妇女或者女性志愿者的案件。不论是什么原因引发的,这都是对帮助其的人们以及国家的侮辱。没有国籍国的法律束缚,让他们倚仗特殊身份而过度自由。他们的这种所作所为,触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底线,进而引发了社会动乱,甚至牵连到了无辜的难民,使原本平静的国家也不再平静。本来是为了履行国家的责任,承担起国际法上的义务,但如此现状,使得国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处境,保护难民的人权更是无从说起了。

四、国际法上难民人权保护问题的解决途径

1.完善相应难民人权公约

建立健全有关难民人权保护的公约规章,细化已有的条款规定,特别还要加快制定单独关于难民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对更好的保护难民人权有着重要意义。在法律制度上给予难民人权的保护以保障,可以促使国际社会各界积极的去保护难民的人权。这不仅为解决难民人权问题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也是规范了国际社会各界对难民人权保护活动的秩序。

2.建立健全难民人权保护机构

作为能够在实践中保护难民人权的组织机构,就必须要有着与自身目的性相符的行为活动。现如今的保护难民人权的保护机构,并不是都能够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这就使得很多保护难民人权的行动无法开展,让难民依旧生活在水深火热的生活环境之中。无法达到机构自身的目的,就只能说明该机构本身的存在没有多大意义。因此,要加强机构自身的建设,从内到外完善机构的体制内容,规范自身的行为行动,增强可信度,提高信誉,多渠道多方法地保护难民的人权,在实践生活中更好地解决难民人权保护的问题。

3.其他问题的解决

3.1教育

随着大量难民涌入欧洲,骇人听闻的事件也是不断出现。今年12月,德国发生了一起难民强奸杀害当地女大学生志愿者的案件,令人讽刺的是,被害人一家曾给予了嫌疑犯热心的帮助。其实这类事件自难民大量出现后在接纳国就发生了很多。特别是很多健壮的男性,利用欧洲很多国家接受未成年难民政策的漏洞,在接纳国过着衣食无忧的自由生活。考虑到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接纳国不可能对难民实施超出最基本道德底线的限制。但是,除了对现有政策加以完善外,如果不对难民进行实质性的良好教育,恐怕此类惨绝人寰的事件还会时时发生,给周围的人带去恐惧和阴影。而且,准确的来说,受教育权也是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要颁布相应的难民教育政策条例,加大实施力度,确保难民能在其本国外接受国际上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教育。这不仅保护了难民的人权,也是保障了社会的安定。

3.2就业

难民的就业问题是另一常见的重要问题,并且,就业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难民作为“初来乍到”接纳国的人,主要是为了寻求庇护的。但是,战争不是短时间的,接纳国的资源也不是无限的,难民不可能长时间的在接纳国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这只会引发国内的动荡。因此,同等对待难民期望就业的要求,完善难民就业体系,是保障难民人权的重要方法,也是为接纳国创造经济价值的有效途径。

3.3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一种,是难民在接纳国应享有的权利。但因各国资源量的不同,以及难民突如其来和数量多的特点,让接纳国有限的资源量顿时被分配的七零八乱,甚至引发了国内民众的不满。有统计显示,在这次的难民潮中,有上万难民的“欧洲梦”破碎,无奈只好返还家乡。在这其中,不仅有因接纳国超出负荷拒绝接收的人,还包括了一些难民因在接纳国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待遇,甚至是比在自己充满战争的国家里生活更糟糕而自愿返回家乡的人。如此悲惨的境况,怎谈保护人权?因此,给予难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他们的生活状况和质量,是保护难民人权最有效的途径。

3.4国籍保护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尽管难民现在属于流离失所的状态,但是不能否认其仍具有着其“逃离”前的国籍。虽然《联合国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不论国籍区别,都有资格享有宣言中说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但是,难民在本质上来说是很难让国籍国保护的。如果缺失了国籍国的保护,难民在外权利救济的途径则是又少了一条。因此,加强难民的国籍保护,不仅是国籍国,也是接纳国的责任和义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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