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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贷款法律监管研究

2017-12-14魏文珠付玥田瑜刘香利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法律风险

魏文珠+付玥+田瑜+刘香利

【摘 要】论文通过对P2P行业监管的全面剖析,对其监管模式和主要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监督管理经验,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提出相应建议,以完善其发展。

【Abstract】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2P industry regulation, analyzes the supervision mode and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combined with the foreig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on China P2P industry regulation, to improve its development.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Keywords】P2Pinternetloan;legal?risk; leg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1-0085-02

1 P2P网络贷款概述

1.1 P2P网络贷款的概念

P2P语出互联网领域的 peer to peer,意为对等计算(对等网络)。在贷款领域,P2P是“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亦称为“Person-to-Person lending”,即“点对点(人对人)信贷”, 是一种聚集小额资金贷款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型。

1.2 P2P网络贷款的特点

1.2.1 借贷主体具有广泛性

首先,P2P 网络贷款的主体是一种不特定的多对多的关系,参与者跨度较大,从整体来看,其中短期的周转需求占了主要部分。经调查后发现主要是因为P2P网络贷款的准入要求较低;其次,该种贷款模式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灵活性,譬如借款资金的数量、还款的期限、投资者的人数等,这一特性使P2P网络贷款的参与者更为广泛。

1.2.2 交易方式具有灵活性与效率性

借款的数额、利率的高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均可由借款者自行设置,出借者可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贷款自行投资,在贷款双方的磨合之下,就产生了P2P贷款。另外,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手续的复杂,P2P网络贷款的便捷申请方式也满足了借款人的需求。

1.2.3 回报率高

P2P网络贷款中的借款者常常由于缺少有效的担保和抵押,或一些特殊的需求,无法在传统金融机构中获取贷款。借款者为了获取所需贷款,一般要承担较高的利息。在P2P网络贷款中,对借款人来说,可较容易获得贷款,对出借人来说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息,更多的个体参与P2P投资正是因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超越的更高的回报率。

1.3 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发展及原因

1.3.1 P2P行业发展

2005年,英国伦敦的Zopa是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贷款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因其方式的便捷和利率自由受到广泛关注,并在短时间内发展到美国。2006年在美国成立的PorsPer公司是目前最大的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公司成立后,注册及使用人数均持续增长。目前,国外主要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借贷过程中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并不直接参与贷款双方的行为,基本均为线上无担保模式。但国外所运用的先进的个人征信系统和完备的信用体系,大幅度降低了借贷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从监管模式上可以发现,美国的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业监管机构,鼓励以分散的方式来降低行业风险。而英国则主要依靠行业自律,以强制分散贷款的方式来进行风险控制。

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宜信贷,截止2015年12月31日,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监测到的仅有线上业务的P2P贷款平台共3657家。

1.3.2 P2P网络贷款在我国兴起的原因

第一,准入要求不高、参与主体跨度大。P2P网络贷款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借款者无需复杂的抵押和担保,准入要求较低。对于投资人来讲,网站贷款金额的下限低,吸引了部分散户投资者,这样使得P2P平台的服务范围极广。第二,手续简单,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相对传统的银行贷款而言,P2P没有复杂的程序和苛刻的条件,只需在网站注册填写个人信息。P2P网络贷款的交易程序简便,贷款效率高。第三,借贷数额较小,借贷期限无固定限制,风险不集中。P2P网络贷款是民间小额贷款的一种补充模式,贷款资金数额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较低,借款者多集中在个人和中小微企業。在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期限最长基本在3年到5年之间,这不仅满足投资者对放贷资金的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减少投资风险。

2 我国P2P网络贷款存在的风险

2.1 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

P2P网络贷款与传统贷款存在很多差异,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P2P平台金融诈骗是投资人面临的重要风险,由于缺乏监管、成本低,平台通过假设借贷者,伪造高利率,使大量的投资者进入资金诈骗漩涡后跑路的事件不计其数。P2P平台对放贷人的本金提供担保服务,但这一服务超出了融资担保业务范围。

2.2 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体系

目前,网络贷款交易大多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制,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积蓄的资金不受监管,政府以及行业监管也存在欠缺,监管更多依靠平台。但这不能保证资金的合法性,监管不足的情况容易给非法分子提供犯罪的机会。endprint

2.3 借款人合同诈骗或者集资诈骗

网络贷款便捷性的线上运营模式,是其区别于线下交易的最大优势。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是否通过,其提供的信息由P2P平台进行网上审查,但借款人可能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发提出贷款申请,或虚假的资金用途骗取资金。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某种程度上,借款人也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可能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2.4 违约或借新债还旧债

我国虽有多数P2P网络贷款平台,但机制尚未健全,通过网络进行审查交易,使得借款人可能借新债还旧债,存在风险。一是借款人以自己新的担保偿还债务,一旦无法贷款,资金链中断,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借款人所需资金超额或者很多借款人同时实施借款行为,借贷风险将成倍增加,可能会涉及多家 P2P 网贷平台,加剧机制内风险。

2.5 网络贷款平台运营管理危机

P2P网络贷款的运营管理危机是风险的源头。首先,网络贷款平台由于客观资源限制,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其次,国内网络贷款平台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很难达到专业水准,增加了从业道德危机以及操作危机。再次,许多贷款者的信息存储在平台里,监管不严会导致客户信息泄漏。

3 我国P2P网络贷款的监管与完善

3.1 国外的监管措施

目前,英国的Zopa、Rate Setter和 FundingCircle三家P2P公司中,Zopa是全世界第一家人人贷公司,是世界上最早从事网络小额信贷的。美国最著名的两大平台为Prosper和Lending Club。

Zopa 的风险控制方法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所有的贷款者实行实名认证、信用记录审核,并让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 Equifax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贷款人的信用评级;二为分散风险,放贷人的放贷金额按10英镑/份被分为N份,分别贷给N个不同贷款人;三是Zopa聘请专门的讨债公司。

Prosper 的风险控制也有三点:一是通过 Prosper 评级,揭露不同评级下的借款人可能出现的违约率,便于投资人进行风险分析;二是透明的借款请求列表方便投资人选择出借对象,并鼓励出借人选择多个出借对象,分散风险;三是要求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及时追踪借款人可能出现坏账可能性的情况。

3.2 对我国监管的启示

从国外不同的监管理念看出,美国将更多的监管权限划归给政府,在 SEC监管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州也享有一定的监管权。英国起主要作用的是 P2P金融协会,依靠行业自律来规范,促进了P2P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并在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我国目前发展狀况,应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

3.3 对我国P2P网络贷款监管的完善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对P2P平台实行统一监管,并建立预警机制,防止P2P平台引发区域性或者系统风险。第二,构建P2P网络贷款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P2P网络贷款的法律规范体系应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准入条件、业务监管、退出机制并完善征信体系。第三,建立自律组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在我国,P2P网络贷款市场出现的第一行业自律组织是2011年10月由人人贷、宜信以及贷帮三家贷款平台联合发起的“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且就相关的自律事项发布了自律公约。2012年,由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引导,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主办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但这些行业自律组织仅是一部分企业自发形成的,组织分散,自律性不强。

以上,望能为P2P网贷服务监管提供一定的参考,也望更多的学者及监管者能够关注和研究P2P网贷服务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制风险,使其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地活跃市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礼贤.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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