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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2P网贷模式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

2017-12-14袁云立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7年11期

袁云立

【摘 要】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互联网与电子通信技术相结合,通过网络支付完成金融交易,属于现代社会新型的金融模式。基于此,论文以P2P网贷模式为例,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体之间博弈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的建议。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on ag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nternet finance is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net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through internet payment to complete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s, belonging to the new financial model of modern society.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et finance and e-commerce and network security market, and studies the game behavior of the main body under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game.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P2P网贷

【Keywords】internet finance; supervision game; P2P loa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1-0049-02

1 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其主要是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去进行金融交易,减少了金融交易的环节,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具有多种模式,其中P2P网贷模式最为典型。其主要是进行点对点中介服务,依靠网贷平台进行操作,从而完成交易。P2P网贷模式具有门槛低、用户面积广等特点。因此,对P2P网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研究,对于促进P2P网贷业务的发展和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不断被研发。不同行业的企业相继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市场联动的模式逐渐形成。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具有一定的联动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三者之间的领域与业务具有一定的联系。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产品、服务上,能够给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支持,提高了企业的资本运行效率。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1]。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主要是网络安全技术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保护,网络安全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例如,P2P网贷平台的运营,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确保平台与用户的利益,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风险性。

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體之间博弈行为研究

P2P网贷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其参与对象主要有P2P网贷监管机构、P2P网贷平台企业、借款人、贷款人。P2P网贷监管机构,主要的功能是制定行业的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性。P2P网贷企业能够为个体商户、企业、个人等提供贷款服务,主要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3.1 借款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模式,能够进行信用担保与信用中介。但是由于我国征信体制不完整,P2P平台对于用户的征信调查不完全,增加了平台交易的风险性。借款方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信息获得利益,不仅会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平台的信誉[2]。因此,P2P平台企业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去分析P2P平台企业与借款方的博弈行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P2P网贷的参与主体齐全。②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信誉不同,需要根据征信资质进行等级分类,等级信息仅借款人知晓。③对于征信资质良好的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允许其进行交易。④对于征信较差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交资料。⑤引入第三方自然人作为博弈起点。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参数设计,主要有P2P平台企业信用审核成本、审核效益、征信不符合的借款人进入平台带来的损失、借款人提交资料进入平台的成本、借款人通过审核后得到的收益、借款人资料伪造的处罚、P2P平台对借款人征信高低的评价概率等。通过博弈模型可知,P2P网贷平台的权利是审核与不审核,借款人的权利是提交与不提交。借款人在不提交资料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收益与损失。若是借款人选择提交资料,P2P平台可以选择是否通过。根据博弈模型可知,P2P平台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博弈平衡,主要取决于借款人提交征信资料,平台对征信进行审核。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设置市场准入原则,从而提高资质的审核质量。

3.2 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平台需要遵循P2P市场的运行机制,从而维护P2P网贷市场的公平性,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3]。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P2P网贷市场进行监管,实时掌握P2P网贷市场的运行情况,从而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是对P2P网贷企业进行风险监测,对企业运行正常与不正常两种情况进行分析。针对P2P平台企业运行的两种情况,建立对应的博弈模型,从而对风险进行监测。endprint

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参数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P2P网贷企业筹集的资金。②P2P网贷企业运营获得的收益。③P2P网贷企业给予贷款方的利润。④P2P网贷企业运营过程,监管方给予的补贴。⑤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控制花费的成本。⑥监管方对于未按制度操作的P2P网贷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⑦P2P网贷企业不正常运营,监管方未发现情况下,给社会带来的损失。⑧P2P网贷企业正常运营的机率,以及监管方有效监测P2P网贷企业的概率。

根据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可知,监管方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去平衡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监管方可以通过正向的措施,采取政策鼓励P2P平台企业正常运营,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助。反向措施主要是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测,对非正常运营行为进行惩罚等,维持P2P平台企业正常运营。

4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的建议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体之间博弈行为的研究,提出对应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P2P网贷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评级系统,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4]。P2P网贷行业信用评级系统,能够判断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降低了企业信用审核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征信审核的可靠性。②大力开展理性投资,有效进行风险规避。贷款方需要仔细核对信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合理进行风险管控。③建立P2P网贷保险制度。P2P网贷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人,从而维护贷款方的利益[5]。若是发生欺诈行为,可以通过保险金进行赔偿。④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运行体系。监管方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P2P网贷企业的资金流向、用途等进行监控,并且及时对企业进行风险预警,从而确保P2P网贷企业的正常运营。

5 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从借款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两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体之间博弈行为进行研究。根据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体之间博弈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确保P2P网贷市场的公平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10(05):126-139.

【2】滕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研究[J].南方金融,2015,9(11):24-29.

【3】叶亚飞.金融腐败、互联网金融“寻租”与监管的动态博弈研究[J].武汉金融,2016,11(06):16-19.

【4】陆岷峰,吴建平.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新特点下的监督政策研究[J].西部金融,2016,10(07):9-16.

【5】陆岷峰,吴建平.科学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边界选择——基于互聯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激励相容关系的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7(05):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