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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硬性规范要求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2017-12-08杨晓波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45期
关键词:购房人选择权购房者

杨晓波

一些开发商只接受全款買房,拒绝公积金贷款甚至商贷。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选择哪种付款方式,自主权在购房者,开发商应尊重购房者的选择权。

开发商若与购房者确定贷款方式后应在合同上体现,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贷款方式,而开发商拒绝购房者办理贷款,此举有损购房者的选择权和利益。此时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双方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如遇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依据上述规定,向住建委部门投诉举报。

建议各地区的县级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开发信息共享机制,在预售管理阶段,硬性规范要求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房子是特殊商品,属于民生保障范畴,地方政府宜通过适当的行政手段,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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