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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时期寺院经济来源研究

2017-11-27赵彦臻王福革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元代寺院来源

赵彦臻+王福革

【摘 要】 在元代崇佛政策的支持下,寺院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其经济来源包括朝廷赏赐、信众布施、买卖兼并土地、宗教活动收入、商业经营等方面,最终形成有元一代强大的寺院经济。

【关键词】 元代;寺院;经济;来源

蒙古族入主中原后,一方面信仰着传统的萨满教,另一方面引进佛教、立帝师、定国教,佛教成为国家和民族的信仰,形成有元一代一尊独大的局面。

一、尊崇佛教

1260年,忽必烈即位后,根据吐蕃地区的情况,采取“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政策,大力扶植佛教,尊西藏喇嘛教为国教,封八思巴为国师,并亲从八思巴处受戒,“正衙朝会,百官班列,而帝师亦或专席于坐隅。且每帝继位之始,降诏褒护,比敕章佩监络珠为字以赐,盖其重之如此。”在教权方面,命其统领全国宗教事务兼领西藏地区行政军事,自此,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吐蕃地区。有元一代,萨迦派共敕封14位僧人为帝师,他们“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权势极大。

元朝诸帝崇佛,首先有求佛庇佑、避免灾祸的特点,因此到处开山建寺。诸如:至元七年(1270年),“建大护国仁王寺于高良河。”至元十九年(1282年),“造帝师八合思八舍利塔”。至元二十年(1283年),在“五台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万人。”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以江南总摄杨琏真迦发宋陵冢所收金银、宝器修天衣寺。”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为了建万安寺,“以中卫军四千人伐木五万八千六百”株。至元二十三年(1286),“以江南废寺土田为人占据者,悉付总统杨琏真迦修寺。”至元二十五年(1288),“江淮总摄杨琏真迦言以宋宫室为塔一,为寺五,已成。”至大三年(1310年),“营五台寺,役工匠千四百人,军三千五百人。”至治元年(1321年)二月辛亥,为了修上都华严寺,“调军三千五百人”。为了造寺可以说是“损军害民,费以亿万计”。

其次,元朝以法律形式保护僧侣的利益和特权,规定僧尼、道士、诸儒之间发生诉讼时,“止令三家所掌会问”,官府不许介入。僧侣殴死民众,不予偿命,但如有民众殴打僧侣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使寺院僧侣气焰更加嚣张,严重者“率其党持白梃突入公府”,把大臣“捽诸地,捶扑交下,拽之以归,闭诸空室”,即便是对皇室贵族也敢“堕车殴之”。元代的驿传制度规定,遇紧急军务,可携带金字圆符出行。但是,西藏僧侣常常佩带特许的金字圆符,路上驰骑数百,络绎不绝,“传舍至不能容,则假馆民舍,因迫逐男子,奸污女妇,”为非作歹。

第三,赋役方面佛教寺院享有减轻或豁免的特权。诸如:中统五年(1264年),中书省的官员奏称:“自贵由皇帝至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地税商税不曾出纳。”至元十四年(1277年)二月丁亥,“除僧租赋,禁扰寺宇者”。至元二十七年到二十八年间,元朝对原南宋统治地区进行户口调查,核定户籍的同时,又对寺院田地的赋税作出新规定:“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所谓“旧有者免租”是指繼续原有关于寺院土地免交租税的规定,“续置者输税”则是针对民间纳税的土地流入寺院而发的,目的在于防止税粮不致减少。

在忽必烈及后继者的大力扶植下,佛教得到快速传播,寺院经济高速发展。根据宣政院的上报,在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寺院数量达“四万两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人数“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二、寺院经济来源

元朝寺院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其获得财产的途径很多,主要包括朝廷赏赐、信众施舍、买卖兼并土地、宗教活动所得以及商业活动所得等。

1、朝廷赏赐

有元一代尊崇佛教,赐予寺院大量财产和土地。世祖时期,赐大圣万安寺“京畿良田万五千。”延佑三年(1315年),“赐上都开元寺江浙田二百顷,华严寺百顷。”天历二年(1329年),“以平江官田百五十顷赐大龙翔集庆寺及大崇禧万寿寺。”除了赐予寺院大量的土地,元代统治者还把一部分民户转给了寺院。如:至顺二年(1331年),“以晋邸部民刘元良等二万四千余户,隶寿安山大昭孝寺为永业户。”另外,在元、明人文集中,还有许多关于寺院接受“赐田”的记载。诸如:至大元年,赐龙兴寺田五千亩为永业。皇庆初年(1312年),元政府赐仰山栖隐寺“苏杭水田五千亩为常住业”等。还有一些不曾记载明确的田额的赐田,如:“以江南废寺土田为人占据者,悉付总统杨琏真加休寺。”

除了赐予土地外,寺院还获得诸多形式的赏赐。诸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万安寺成,佛像及窗壁皆金饰之,凡费金五百四十两有奇、水银二百四十斤。”大德五年(1301年),“赐昭应宫、兴教寺地各百顷,兴教仍赐钞万五千锭;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顷,钞皆如兴教之数;万安寺地六百顷,钞万锭;南寺地百二十顷,钞如万安之数。”大德九年(1305年),“帝师辇真监藏卒,赙金五百两、银千两、币帛万匹、钞三千锭。”至大四年(1311年),“赐国师板的答钞万锭。”同年十月(1311年),“赐大普庆寺金千两,银五千里,钞万锭,西锦、彩缎、纱罗、布帛万端,田八万亩,邸舍四百间。”

2、信众布施

布施是寺院经济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一些封建地主阶级,期望通过布施财物达到祈福消灾的目的,诸如:至元元年(1264年),“东平、太原、平阳旱,分遣西僧祈雨。”至元三十年(1293年),“作佛事祈福五十一”。延祐六年(1319年),“皇姊大长公主祥哥剌吉作佛事”。延祐七年(1320年),“京师疫,修佛事于万寿山”。至治三年(1323年),“命僧作佛事于大内以厌雷。”泰定元年(1324年),“命咒师作佛事厌雷”。泰定三年(1326年),“修佛事厌雷于崇天门”。泰定四年(1327年),“命西僧作止风佛事”。至顺元年(1330年),“以陕西饥,敕有司作佛事七日。”

一些封建地主阶级甚至直接把土地施舍给寺院,转化为寺产。据《元史》卷一八三《脱脱传》中记载:“脱脱乃以私财造大寿元忠国寺于健德门外,为皇太子祝厘,其费为钞十二万二千锭”。当然,也有一些普通民众向寺院进行施舍的事例,如:溪金县昭福寺“法堂始成,凡七间,费中统钞万贯,乡人以钱来助者凡五有二”,湖州路报恩光孝禅寺两次置田二千余亩,大部分来源于“慕舍”。另外,民众把土地捐献给寺院,也有逃避政府赋税的目的。元代人郑介夫就曾指出:“圣朝踵金弊政,僧道全免徭税,愚民多以财产托名诡寄,或全舍入常住,以求避役。”endprint

3、买卖兼并土地

除了朝廷赏赐、不同阶级施舍外,寺院还通过买卖兼并等手段积累了大量土地。元初,江南释教杨琏真加,“侵夺民田两万三千亩”。延祐六年(1319年),中书省臣言:“白云宗总摄沈明仁强夺民田二万顷”。在元朝的若干诏令中,也有关于僧寺及僧侣侵占民田的记载。诸如:至元十七年(1280年),敕僧“擅据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至大四年(1311年),“禁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除了侵占民田,官田、学田也是他们侵占欺隐的对象,诸如:至元三年(1266年),忽必烈诏:“凡良田为僧所据者,听蒙古人分垦”。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省指出:“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大德九年(1305年),“常州僧录林起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顷冒为己业施河西寺”。《元史》卷一二五忽辛传:“先是,赡思丁为云南平章时,建孔子庙为学校,拨田五顷,以供祭祀教养。赡思丁卒,田为大德寺所有。”此外,还有一些强取豪夺的事例,如《元典章》卷十九就曽记载:“无理之人,自忖其非,故将交争未定田土屋宇,妄行施舍寺观,其受之主,不问是非,便行写立文字,又不问邻里亲戚,亦不交割条段四至,强行使人耕种,或有庄窠房屋,便行悬挂佛像,……至使有理之家,不敢起移”。在元代诸帝崇佛政策的支持下,寺院如同得到一张王牌,除了兼并大量土地外,置田买地的现象也很常见,在元人文集中就有较多学田记反映出这种情况。如:“元初平江路报恩万岁教寺买民田五百八十多亩。”“天目山大觉正寺先后置田业二百余顷。”

元朝时期,北方地区的赋税主要有科差和税粮两种,由于元朝统治者在赋税方面对佛教寺院采取减轻甚至豁免的政策,迫使一些不堪重赋繁役的自耕农把田地献给了蒙古贵族和寺院,寺院也趁机不断扩大土地占有面积,随着田地面积的增加,寺院开始奴役、剥削的佃户逐渐增多。大护国仁王寺共有“内外人户三万七千零五十九户”。大德三年(1299年)秋七月庚辰,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佃户”达到“五十余万”。至治元年(1321年)二月甲子,“割常州、宜兴民四万户隶之。”除了剥削佃户外,寺院通过欺瞒、包庇等非法手段,逃避赋税。元初,仅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迦一人,就“私庇平民不输公赋者二万三千户”。寺院所庇护的户口越多,政府的财政收入就越少,元代虽然颁布了一系列诏令进行管理,但在寺院面前这些诏令的效果并不明顯。

4、宗教活动收入

如同前面谈到的,僧人通过佛事敛财是寺院经济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下面仅以忽必烈在位末年为例,了解寺院佛事敛财的疯狂程度。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命帝师也怜八合失甲自罗二思八等递藏佛事于万安、兴教、庆寿等寺凡一十九会。”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命西僧递作佛事于万寿山、玉塔殿、万安寺,凡三十会。”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命西僧监臧宛卜卜思哥等作佛事坐静于大殿、寝殿、万寿山、五台山等寺,凡三十三会。”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命亦思麻等七百余人作佛事坐静于玉塔殿、寝殿、万寿山、护国仁王等寺,凡五十四会。”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幸大圣寿万安寺,置旃檀佛像,命帝师及西僧作佛事坐静二十会。”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命帝师西僧递作佛事坐静于万寿山厚载门、茶罕脑儿、圣寿万安寺、桓州南屏庵、双泉等所,凡七十二会。”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令僧罗藏等递作佛事坐静于圣寿万安、涿州寺等所,凡五十度。”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命国师、诸僧、咒师修佛事七十二会。”至元三十年(1293年),“作佛事祈福五十一”。法事活动仪式盛大,费用惊人,可谓是“一事所需,金银钞币不可数计,岁用钞数千万锭。”以至时人云“国家经费,三分为率,僧居二焉。”为了得到更多的钞锭,僧侣们还向近侍送礼,让他们在皇帝和王公贵族面前宣传佛事的祈福作用,以至于“金银钞币不可数计,岁用钞数千万锭,数倍于至元间矣。”

僧人作佛事往往伴随着另一项活动,就是释放囚犯,以求祈福。武宗继位之初,中书省臣言:“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宽。”仁宗时,御史台臣言:“西僧以作佛事之故,累释重囚;外任之官身犯刑宪,辄营求内旨以免罪。”帝师也以个人名义请求释放囚犯,如:“至元三十一年十二月戊戌,用帝师奏,释京师大辟三十人,杖以下百人。”元贞元年九月乙亥,“用帝师奏,释大辟三人,仗以下四十七人。”其权势之大可见一斑。还有僧侣以生病为名,释放囚犯祈福的记载。如:至治二年二月乙卯,“西僧亦思剌蛮展普疾,诏为释大辟囚一人、笞罪二十人。”《元史》中关于僧侣释放囚犯的记载还有很多。他们释放囚犯除了祈福之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通过释放囚犯来赚钱,因为他们所释放的囚犯大都是有权势的富家子弟。据《元史》卷一三〇《不忽木传》记载:“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秃鲁麻。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在至顺元年时,释放囚犯还指明是“释御史台所囚定兴刘县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连大臣阿里,阃帅如别沙儿等,“莫不假是以逭其诛。”

5、商业经营

元代寺院还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活动,都积极开办当铺、酒店、旅馆、煤矿、铁矿、货仓等。以大护国仁王寺为例,可见当时的繁荣程度,《雪楼集》卷九《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记载:“凡经隶本院若大都等处者,得水地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三顷五十一亩有奇,陆地三万四千四百一十四顷二十三亩有奇,山林、河泊、湖渡、陂塘、柴苇、鱼、竹等场二十九,玉石、银、铁、铜、盐、硝、碱、白土、煤炭之地十有五,栗为株万九千六十一,酒馆一。隶河间、襄阳、江淮等处提举司提领所者,得水地万三千六百五十一顷,陆地二万九千八百五顷六十八亩有奇,江淮酒馆百有四十,湖泊、津渡六十有一,税务闸坝各一,内外人户总三万七千五十九,实赋役者万七千九百八十八。殿宇为问百七十五。灵星门十,房舍为间二千六十五,牛具六百二十八,江淮牛之隶官者百三十有三”。

元代关于僧侣个人经商的史料虽不多,但从元代的税收规定也能猜测当时的情况:中统四年(1263年),“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至元四年(1267年),“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商税、酒醋之禁。”至元十六年(1279年),“从唆都请,令泉州僧依宋例输税,以给军饷。”至元三十年(1293年),“敕僧寺之邸店,商贾舍止,其物货依例收税。”大德八年(1304年),“命僧道为商者输税”。此外,贩卖走私、放高利贷也是寺院谋求私利的一种方式,诸如《元典章》记载:“大德元年(1297),江西行省为榷茶司运捉获僧人张了兴发卖私”。皇庆二年(1313年),江浙行省言:“各处主持耆旧僧人将金谷掩为己有,起盖退居私宅,开张解库”。至正六年(1346年),大护国仁王寺也曾“贷民间钱二十六万余锭。”

总之,元代寺院在崇佛政策的支持下,积累了大量财富,其发达程度仅次于皇室经济和世俗富豪地主经济,成为元代社会主要经济势力之一,在整个元代社会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

【注 释】

[1] 宋濂等.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

[2]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北京:中华书局,2011.

[3] 程矩夫.雪楼集.北京:商务印刷馆,2005.

[4] 姚燧.牧庵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0.

[5][10] 赵孟頫.松雪斋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6] 危素.说学斋集.北京.四库馆,1868.

[7] 阮元.两浙金石志.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

[8] 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9] 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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