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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审批监管的对策思考

2017-11-27李新刚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对策

李新刚

【摘 要】 文章介绍了淄博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制度机制,改善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对策。要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明确监管重点,突出监管实效;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对策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改善和加强政府监管。近年来,淄博市在大力减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效显著,但是在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需要在把握淄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情况基础上,结合中央“放、管、服”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善事中事后监管。

一、淄博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和制度

淄博市于2014年11月21日出台了《淄博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淄政办字〔2014〕102号),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批后监管责任的方法、程序、内容,着力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批后监督检查体系。2015年8月6日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了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事项的监管内容,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试点,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转变,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事前审核改事中事后管理后,监管业务量加大,工作压力增大,后期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为此,市直很多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扩大了监管队伍的规模,开展了监管队伍的培训,提升了监管队伍尤其是区县队伍的监管水平,保证了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调查了解到,市商务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部门高度重视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电话辅导等方式对区县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培训活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班子成员分别到区县调研,摸清区县的需求,再进行平均每月一次的培训,效果较好。

3、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淄博市开通了行政执法网,搭建起网上执法平台,实现了网上公开、网上办案、网上监督和网上法律服务。建立了行政审批网络监控系统,市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对所有建设项目联动审批涉及的事项实行全程监控。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监督委员会,邀请企业、专家、基层政府负责人等28人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向社会公布了行政审批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网上公开系统中设置了投诉专栏。

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尚未彻底转变

个别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监管的思维定式依然存在,习惯于依赖行政手段“以审代管、以罚代管”。 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有些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出现空白;有的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认为不审批就不用监管,甚至把没权力当做推脱责任的借口;有的一提监管就抱怨人员不足、编制不够、财力不足。对市直部门调查问卷显示:认为在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之后,还能保持对企业和市场的有效监管的只占37.2%,认为“不如以前”的还有15.8%。

2、监管内容不明确,存在监管真空和以罚代管的现象

目前,淄博市各部门都在探索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但是对监管的内容、事项、环节还不明确,对被监管事项的哪些领域、哪些环节、哪些细节应纳入监管范围认识不一,改革进程中权力和责任的转移与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并不同步,造成某些事项出现监管真空。表现尤其突出的是取消事项,权责同步取消做得非常及时到位,但是,对取消的事项没有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出现监管缺失。其次就是下放事项,特别是有些下放事项,其责任追究主体不变,实践中就出现了责任主体监管不到位 、非责任主体不主动监管,事实上也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

3、监管力量不足,社会监管门槛高

目前,各部门投入事中、事后监管的人力不足,对审批后的事项监管仍旧比较粗放,对监管事项在现实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变化无法及时查证。比如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只有4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55岁),区县一般只有2人,负责监管全市大量特种设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完全不能适应越来越重的监管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特种设备检查必须要有2个以上具备监管资格的持证人签字,但只有公务员才能持证,这就阻碍了社会组织参与监管,并且由于特种设备追责压力大,社会组织和专家只愿意提供技术支持,不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导致吸纳社会力量加强监管无法充分实现。

三、完善制度机制,改善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1、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

要充分发挥政府、公众、社会的不同监管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以规范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监管核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权下放后要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培训指导等工作,督促区县政府提高行政审批管理水平,依法履行审批管理职责;区县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承接的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在具体实施运行中及时跟踪了解、检查落实;同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以及人大、政协、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2、明确监管重点,突出监管实效

对事中事后监管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对包括取消、下放、转移、委托、前置改后置在内的所有权力事项都要研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认真落实《淄博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针对不同的调整事项,明确监管重点,突出监管时效。一是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重點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营、提供产品与服务质量、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信用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二是对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承接主体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转移协议履行、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披露、建章立制、构建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三是对于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审批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以及构建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督促其依法行政。

3、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管理;二是加大在监管工作中的科技投入,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监管手段,推动监管方式向专业化、智能化转变;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保护、支持和激励;四是加强绩效评估管理。重点对职能承接主体的投入、产出及其社会效果进行考核评估,促进承接主体服务供给的优质高效和公平公正。五是完善监管途径。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审核、实地调查、定期检验、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监管。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

【参考文献】

[1]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7.26.

[2] 张艳珍(导师:张凤凉).深化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4.04.2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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