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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11-26王捷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0期
关键词:存款人变相数额

王捷

从三方面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王捷

在现实生活中,非国有企业从银行贷款相对困难,企业遇到资金困难,会通过企业之间借贷或者向自然人借款的方式完成借款。但是,企业借贷时稍有不慎,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风险。

《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企业向企业借款或者向特定的自然人借款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办法》中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却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明确定义。这样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有可能把非法集资甚至一些合法的民间借贷这两种《刑法》根本就没有规定的入罪行为认定为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合法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面对的存款人是不特定的自然人,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实践中,一般从三个方面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一,借款目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借贷方在借贷时,主观上有还款付息的意思,能够及时偿还本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其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第二,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借款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可能约定高利息,但有人情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可能是熟悉的人,也可能是陌生人,借款范围非常广。借款人出于获取利益目的而借钱。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属违约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企业在借款时,需慎重对待可能面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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