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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放危险物质罪

2017-11-25范淑静

长江丛刊 2017年26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公共安全客体

范淑静

浅析投放危险物质罪

范淑静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所规定的,是从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投毒罪演变而来的。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以及该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有时存在争议。因此,对本罪的充分理解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叙明。本文试从立法渊源到其构成要件,并通过罪与非罪进行探讨,简析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共安全 构成特征

一、前言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既遂。因此,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认定的方面,要逐一进行阐述。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应当从“不特定性”、“多数性”和“重大性”的角度把握。

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投放危险物质可能侵害的人或物的范围是行为人在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时无法准确预见的。行为人以特定的人或物为对象时,行为一旦实施完成,损害便难以被控制在行为人意欲侵害的特定的人或物的范围之内,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随时可能扩大,这样就使得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或者受到实际损害。①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多数性”,应当从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的关联性上加以把握。如果行为人以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财产为对象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行为人也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特定范围之内,则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既可以直接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食物、水源以及其他能够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使危险物质到达特定地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是一般主体。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间接地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行为人也可能仅以造成特定有限财产损害为目的,但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行为人虽不以侵害公共安全为直接目的,但在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毁坏特定有限财物的过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②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区分

行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投放的物品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如投放的是上述危险物品范围以外的其他物质,不构成本罪。

第二,危险物品必须是在食品、水源以及公共消费场所或者公共使用的物品、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投放,或者施放毒气,即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而投放,本罪才能成立。如仅针对某一个人或者一家人投放危险物质,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即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本罪。但如果投放的危险物质剂量很小,对公共安全不会产生危害,即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则不以犯罪论处。③

四、结语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来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项危害极其恶劣的罪名。不同的案件归结到一起所折射出的恶劣影响较大。而作案对象存在的不确定性,波及面广,致使对社会稳定,生命安全存在着不可捉摸的隐患。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公民对该罪名的认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安全。

注释:

①②董玉庭,刘彦辉.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51~52.③辛金学,刘友江.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5.

[1]董玉庭,刘彦辉.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屈学武.投放危险物质罪探析[J].法学杂志,2002,11(15):11~13.

[3]左坚卫,黄娜,周加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丁天球.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李文燕,杨忠民.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6]辛金学,刘友江.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甘肃政法学院)

范淑静(1991-),女,河北石家庄人,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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