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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下主办侦查员核心能力构建研究

2017-11-02刘姜恩刘启刚

关键词:侦查员中心主义审判

刘姜恩,刘启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审判中心主义下主办侦查员核心能力构建研究

刘姜恩,刘启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2014年,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次年,中央提出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其目的正是要使侦查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能。新形势下,侦查员的职业核心能力面临新的考验。构建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模型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背景,以职业核心能力和侦查员相关理论为基础,构建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回字模型”,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运行及主办侦查员的工作提供建议。

主办侦查员;以审判为中心;回字模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5年2月,中央审查并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简称《框架意见》)。《框架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司法公正。在新形势下,主办侦查员原有的能力是否能够适应新的要求,办理的案件能否真正经得起法庭的审判,这些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合格的主办侦查员,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职业核心能力来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背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欧美国家已经由来已久。而在中国,2014年之前虽然没有明确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中心主义”,但实际上刑事诉讼程序一直是围绕刑事犯罪侦查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都被看作成检察院和法院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检验[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在立法的层面上纠正了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错误,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2]。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含义

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将审判的逻辑和架构贯彻于侦查、起诉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新期待、新标准。根据上述概念,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审判思维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求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转变以往“侦查中心主义”的错误思维,牢固树立审前行为都是为审判服务的思维。在进行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时要时刻以审判的标准对工作严格要求。

2.强调证据证明力的一致性

侦查和起诉活动要以审判标准进行要求的本质,是要求用于刑事案件证明证据的证明力要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保持一致性。

3.打破以往的“流水线”式的诉讼模式,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

民间经常有“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的说法,这是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形象的描述,审判变成了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的审查。要扭转这一错误,必须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也必须切实地在实务中落实审判中心地位[3]。

4.加大了人权保障的力度

审判中心主义在不弱化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在刑事诉讼改革上的必由之路。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侦工作的影响

1.对侦查理念的影响

对侦查理念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求在立案之后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既要收集罪重证据也要收集罪轻证据,换句话说,就是庭审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侦查机关就收集什么样的证据;二是要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要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追求实体合法,把保障人权和查明案件事实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4]。

2.对侦查结论的影响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侦查结论不会简单地呈现在法官面前,而是在庭审时与被告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一起出现在法庭上,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法官因单方面证据而产生偏见,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3.审判中心主义并不轻视或否认侦查工作

施行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要弱化或者否认侦查工作,相反,这正是促进侦查工作合法化、正规化的有效途径。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源头环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落后的侦查思维和侦查工作、薄弱的证据意识和服务审判的意识恰恰就是现今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顽疾。只有真正治愈这些顽疾,消灭它们,重视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合法性,强调保障人权与查明案件事实同等重要,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带病”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5]。

正是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了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发展。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突出主办侦查员在刑侦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快速提高主办侦查员的职业核心能力,成为侦查员、各级侦查机关关心的问题。

二、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含义与要求

(一)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含义

1.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概念

侦查员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查的专业人员。而主办侦查员重点强调“主办”二字,是指在二人搭档制的前提下,以具备一定业务条件为基础,选定的对所侦办的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在整个案件侦办工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发挥主导作用的侦查员[6]。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是核心能力在主办侦查员身上的具体表现。

2.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特点

主办侦查员必须品质可靠:主办侦查员的品质必须是侦办小组中最可靠的,只有怀着对工作极高的热爱、对人民极高的责任感,怀着一种工匠精神、刻苦钻研的精神,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锁定方向勇往直前,不被左右。

主办侦查员必须知识渊博:犯罪侦查不同于制造业,更类似于写小说,需要现场重建、心理分析、与人交流、细致观察等各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侦查破案的本质就是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知识的拼接过程。

主办侦查员必须能力出众:这里的能力出众并不是指主办侦查员专项能力出众,而是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出众。在现代化的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员已经告别了又是技术员、又是图像师、又是侦查员的多重角色了。现在侦查员更像一个参谋长和司令员,负责总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然后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计划。因此,对侦查员来说,各种专项能力已经不再那么重要,而最重要的是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二)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

传统来讲,侦查员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素质:政治上,在任何时候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政治上的绝对坚定;业务上,侦查员应该不断学习;法律上,作为执法者本身和被法律保护的公民的结合体,要做到适用法律处理问题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有机地结合。在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日常生活中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主办侦查员的职业核心能力必须得到快速的提高。笔者认为,能力提高集中地体现在对证据的处理上,具体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一次侦查三个方面上。因为“以审判的标准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质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规定在侦查工作中的确立和实行。说到底就是侦查阶段收集到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因此侦查阶段必须严格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研判和保护。对于主办侦查员来讲,需要提高其自身的职业核心能力来完成这一新的任务。

三、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模型——“回字模型”的构建

为了更好地说明主办侦查员的职业核心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构建“回字模型”来进行形象的说明,从外向内、由表面到内部对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进行阐述。

(一)模型的前提:转变观念

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里所说的“本性难移”,其实就是指人的思维观念很难一下转变,必须经过其他思想的冲击以及时间的消磨来一点一点地改变。在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中心主义、诉讼阶段主义等过时的理念在很多侦查员脑海中根深蒂固,短时间难以改变。但是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以审判的标准来严格要求。时间不等人,中国的刑事诉讼事业不等人。侦查员,尤其是主办侦查员必须加快脚步转变传统思维。这是提高自身职业核心能力的前提,是新形势下提高侦查效率的基本途径。在实践中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侦查人员应当树立人文关怀意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由西谷弘导演的电影《嫌疑人X的献身》里面有这样一个场景: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石神哲哉被警察要求指认现场,警察礼貌地对石神说:“请问是这个吗?请您指正一下。”从这一细节可以看出日本警察对嫌疑人人格的尊重及人权的保障力度。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追求法律真实还是事实真实的争辩。作为侦查人员,笔者认为应更加追求法律真实。审判中心主义也正是因为追求法律事实而被确立,正因为此,侦查员在侦查过程中应摒弃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严格依法侦查。

2.注重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有关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款,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很难落实。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见难。一些侦查员或侦查机关认为律师的介入完全不利于侦查活动,因此会想出种种借口,要求律师通过层层审批才能在侦查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会面,这就导致了律师、犯罪嫌疑人一方从诉讼开始就弱于控诉方。二是调查取证难。排除我国立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单单在侦查活动中,有的侦查员法律素质不高,有时会混淆律师正确履行职责与律师伪证罪,从而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做分析,一概认为是制造伪证行为。三是申请强制措施变更难。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有时会存在强制措施适用过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身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往往难以发觉,他的律师如果认为强制措施采取不当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通常会变成一纸空文,难以得到落实。对于律师这个控诉方的“对手”,侦查员应该正确对待,用客观的、法律的、全面的、辩证的眼光看问题,不要只局限于眼前[7]。

3.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

在侦查实务中,一些侦查员往往一心追求破案率等硬性指标而不能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犯罪证据,只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不理不问。当然,高破案率是每一名侦查人员的追求,但是不能因为追求高破案率而歪曲事实,这样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查明案情、追求公平正义[8]。

(二)模型的核心:证据能力

审判中心主义下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核心是证据能力。这里所谓的证据能力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证据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9]。这里的证据能力是针对证据本身的,而本文要讨论的证据能力不是指证据本身,而是指主办侦查员的一种职业核心能力,是主办侦查员办理刑事案件所依赖的自身的知识、素质等内在要素,是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能力核心。具体来讲,主办侦查员的证据能力包括三个部分:证据收集能力、证据审查能力以及一次侦查能力。

1.证据收集能力

刑事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查、审判人员)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10]。收集证据的能力体现在侦查的全部过程中,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证据收集的过程。

(1)传统收集证据能力

犯罪现场勘查中应注重勘查顺序,先宏观后细节,先静态后动态,先重点后一般,同时应该配合刑事技术,对犯罪现场出现的微量物证等信息进行收集。讯问的过程应讲究讯问策略,严禁逼供,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对策,以智取胜,以理服人。辨认时应遵循分别辨认、混杂辨认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主观臆断。传统的证据收集已经有着较完整的使用规则,在运用的时候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培养主办侦查员传统收集证据能力时,主要应培养细致的收集能力,更多地关注证据收集时的细节。

(2)科技手段收集能力

网侦、图侦、视频侦查等技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侦查工作中来,有些地方还建立起了警务大数据、警务云等高科技技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VR技术等高科技也能够运用到侦查活动中来。对于既有的技术手段,应进一步完善使用细则,同时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可以在警察院校里设置相关专业开展相关高科技刑侦技术教学,定向培养人才。对于还未在警务工作中使用的新技术,应积极了解其功能,建立相关应用机制,并与技术研发公司签订引进协议。对于能够促进侦查工作的新技术应全面推广,做到引进先进技术的常态化。如人工智能中的人脸识别技术,在寻找失踪人口、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中就有着突出的表现。负责此类案件的主办侦查员应该及时了解科技前沿动态,并将技术更好地应用到侦查工作中。

2.证据审查能力

证据的收集是主办侦查员认识案件事实的第一步,是证据在量上的积累。而对证据的审查则是侦查员对证据进行思考、分析,是对证据质上的应用。证据审查能力是指主办侦查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其证明力大小并得出相关结论的能力。主办侦查员认知能力的高低决定了他证据审查能力的高低。应当承认人的能力各不相同,但是作为主办侦查员,应该通过一定的训练和规范性的指导来增强自身的证据审查能力。证据审查包括三个方面: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中的事实或情节;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证据与其证明对象是否一致。证据审查能力体现在主办侦查员在对个别证据和全案证据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审查上[10]。

(1)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通常可以作为案件中的个别证据。它不是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证明而是对案件中的某一具体情节进行证明。但这种证明在最后的审判中,有时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不能轻视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对于个别证据通常可以采取个别审查法、技术鉴定法或侦查实验法进行审查确定。个别审查是指对收集来的证据一一进行鉴别和筛选,这通常是最常规的方法,是每一名侦查员都应该熟练掌握的方法。案件中经常需要对DNA、指纹、足迹等进行鉴定,这时就要用到技术鉴定法,依托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鉴定,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和证据。在不能确定某种条件下案件中的某一事实能否发生或者某一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时,侦查员可以通过侦查实验进行犯罪现场模拟和重现。主办侦查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积累并熟练掌握针对各种证据的审查方法,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对证据进行审查。

(2)对全案证据审查是指将已经收集到的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进而判断现有的证据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方法。主办侦查员全面审查案件的能力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单个证据证明力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确定它们之间关系的能力;二是建立证据体系,从整体的高度对整个证据链条和整个案件进行审查的能力。在审查全案证据时,应做到整体与个别相结合、整体与重点相结合、个别与重点相结合,在整体把握的同时不能忽视案件中的重点和疑点。对证据链条上的每一点可以运用比较印证法或串联排除法,将证据点按照案件发生的顺序一个一个排列好,确保每一案件事实都能够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没有疑点;对案件中的重点难点可以采取重点深入法,认真审查,反复核对[11]。

3.一次侦查能力

纵观各国的立法例和理论,本着节制侦查权力的精神,在侦查终结后原则上不允许再启动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法律如此规定确实能够大大提高公诉方胜诉的概率,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种侵害。检察人员在起诉之前的审查不力确实是造成补充侦查的原因,但是侦查员能力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在移送检察院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相对于普通侦查员,主办侦查员有着更强的能力,但是很多主办侦查员还是没能够达到审判中心主义对证据能力的要求。因此,主办侦查员应该通过提升自身的职业核心能力,尤其是证据能力,来减少自己办理的案件中补充侦查情况的出现,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警力浪费。

(三)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回字模型”

前文对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由外而内地进行了阐述,在此再总结一下:能力的前提是主办侦查员观念的转变,能力的核心是主办侦查员的证据能力。可以将这两部分构建为一个模型——“回字模型”(如图1):

图1 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回字模型”图

通过图1,可以清晰地看出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模型结构及能力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模型的前提是指观念的转变,即主办侦查员应转变观念,适应审判中心主义;模型的核心是主办侦查员证据能力的三个方面,即收集证据的能力、审查证据的能力和一次侦查能力。希望“回字模型”能为主办侦查员制度提供参考,并提升主办侦查员的能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四、主办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回字模型”的应用价值

(一)遴选价值

并不是所有侦查员都能够作为主办侦查员从事侦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据侦查员的能力建立、完善一套主办侦查员遴选机制。“回字模型”可以作为遴选的参考。在选拔优秀侦查员的过程中,首先可以进行笔试、面试的选拔,通过考试选择观念新颖(思想不落俗套、行为严格依法)的侦查员作为主办侦查员的候选人;然后考察各候选人的证据能力,对于能力优秀者给予主办侦查员职位。在考察时,可以把两部分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量分数考试,成绩高者予以录用。

(二)能力培养价值

通过遴选的主办侦查员虽有着较为出众的证据能力,但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符合审判中心主义对于主办侦查员证据能力的要求。因此,还需要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在实践中,针对主办侦查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核心能力、怎么培养这种能力的问题,“回字模型”提出了参考。主办侦查员首先应该通过培训、教育等手段,转变传统思维;然后在实践中加强与检方的合作,主动接受检方监督,增进警检关系;最后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不断训练自己的证据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审判中心主义下合格的主办侦查员。

(三)绩效考核价值

在主办侦查员制度开始实施初期,针对如何考核一名侦查员是否是合格的主办侦查员这一问题,“回字模型”也给出了参考:可以将前提、核心进行比例分配,通过办案质量和考试成绩,考察主办侦查员观念是否转变、证据能力大小,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主办侦查员进行考核。对于优秀侦查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以此激励主办侦查员加快自我提升的速度。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的提升,主办侦查员必须通过自身努力,尽快提升自己的职业核心能力,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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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J].法学,2015(0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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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焦熙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控制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凌秋千】

In 2014,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posed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rial-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in the following year,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posed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lead investigators,whose purpose is to make the investigators to better perform the functions of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in the “trial-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Under the new situation,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investigators is facing a new test,so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construct the core competence model of the lead investigators to adapt to the trial-center.Therefor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trial-center,based on the professional core competence and the related theories of investigators,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clip-model” for 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lead investigators to give sugges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lead investigator system and the work of the lead investigators.

Researchontheconstructionofcorecompetenceofleadinvestigatorsundertrial-center

LiuJiang’en

(CriminalInvestigationDepartmentofChinaCriminalPoliceCollege,ShenyangLiaoning110854,China)

lead investigator;trial-center;clip-model

本文系2016年度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立项课题“主办侦查员制度视野下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构成要素及培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JG16EB214)”和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下主办侦查员胜任特征的构建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L16BGL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姜恩(1993—),男(汉族),山东济南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6级公安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刘启刚(198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安学、公安教育研究。

2017-06-09

D035.32

A

1009-1416(2017)05-014-06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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