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满释放人员冒充纪检干部敲诈局长案始末

2017-10-23武军垒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马某证件张某

武军垒

河南省新密市一个犯贪污罪、诈騙罪获刑13年的原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精心策划了一起冒充纪委办案的闹剧。他以一个狱友和一个被判处罚金的盗窃犯为帮手,拿着假证件和介绍信,对新密市盐业局局长张某办公室进行“搜查”,后将张某带至酒店进行“审查”。最后,他们三人将搜查和敲诈所得的9.35万元赃款分掉。日前,犯敲诈勒索罪的三人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刑。

“纪委人员”搜查局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左右,河南省新密市盐业局三楼局长办公室,来了两个神情严肃,手拿公文包的不速之客:一人40多岁,头发稀少,体型偏瘦,本地口音;另一人30多岁,体型偏瘦,肤色较黑,身材较高。其中一个男子向局长张某出示了郑州市纪委的工作证,另一个男子出示了郑州市纪委的介绍信。张某见他们二人证件齐全,穿衣打扮得体,对其身份深信不疑。

这位40多岁的男子煞有介事的对张某说:“我们是郑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今天找你是让你协助调查一个案件。按照办案程序,还要搜查你的办公室,请给予配合。”

这位男子说完,就和瘦高个男子开始进入“搜查”程序。他们先把张某钱包里的3500元钱和一部手机拿出来,又把张某放在卧室的一个皮包内的1万元钱拿了出来。清点完毕后,40多岁男子把现金和一部手机登记造册,让张某签字确认。这些财物都由40多岁男子保管,他装在了自己的口袋里。随后,40多岁男子要求张某让司机将车钥匙送到张某办公室。

一切就绪后,这位40多岁的男子对张某说,跟我们去见新密市纪委的薛书记。他口中的薛书记,确有此人,就是新密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薛某。

接着,40多岁男子拨通一个人的手机说:“小马你上来,你给小宋他们几人交代一下,一会儿我们开车出去后,让他们几个的车与我们的车保持一定的距离,你给他们交代好后就上来,到三楼第一个办公室。”

这位40多岁的男子,是孙建峰,瘦高个男子是35岁的邢向科,在盐业局楼下还有一位接应,是29岁的司机马某。这三个人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无业人员,都有犯罪前科,其中两人还是刑满释放人员。

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孙建峰,是新密市曲梁镇大樊庄村人。孙建峰曾有一份让人羡慕的工作,曾在原建行新密市支行财会部工作。2004年7月23日,孙建峰收客户存款33.35万元,他只上交13.35万元,其余的20万元被他贪污自肥。案发前只退交了12万元。后来,孙建峰因诈骗储户现金9万元,而潜逃到海南省海口市。孙建峰因犯贪污罪、诈骗罪,2005年3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9月7日,孙建峰刑满释放。

在整个冒充纪委诈骗案中,孙建峰是总导演。孙建峰出狱后,在新密市租房居住。因为不愿吃苦,又想不劳而获,智商颇高的孙建峰就精心策划了这起敲诈案。之所以选择新密市盐业局局长张某,是因为孙建峰曾听别人谈论起张某,况且自己和张某以及该单位的人也不认识,好下手。

35岁的邢向科也不是善良之辈,他因犯抢劫罪,2005年1月13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9岁的马某,是一位农民。他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孙建峰和邢向科是狱友,出狱后二人成了好朋友,孙建峰和马某关系也不错。为了实施这个计划,孙建峰就物色了这两个帮手。马某在供述中说:“我知道孙建峰打电话说的是谎话,因为根本就没有孙建峰说的小宋这几个人。”

梳理整个案件可以看到,因为孙建峰以前在银行系统上班,见多识广,心思缜密,以上作案过程他计划得周密详细。

据邢向科供述,2015年9月18日左右,孙建峰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新密商量事。第二天,邢向科从河南禹州来到新密见到了孙建峰,孙建峰对他说,他一个朋友在郑州市纪委上班,手里掌握有别人举报一些局长贪污和作风方面的材料,如果让纪委人员处理,纪委的朋友就得不到钱了。纪委的朋友委托他找几个可靠的弟兄,私下处理,这样朋友能多得些钱花。

孙建峰还说,他朋友能办理郑州市纪委的证件和介绍信。我们拿着证件和介绍信私下处理那些贪污的局长,贪污的局长交公的钱,我们几个人可以私分。见有利可图,又是替纪委办案,邢向科立马答应。

孙建峰对邢向科说,还需要一个开车的司机,你回老家再找个人一起干。邢向科回到禹州老家,正在物色可靠的帮手时,孙建峰等不及了。2015年9月21日上午,孙建峰打电话让邢向科赶紧到新密。邢向科到新密是下午5点左右,孙建峰带他到新密西站转盘附近的新密市文峰大酒店718房间。

当晚,孙建峰电话联系马某过来。孙建峰指着邢向科对马某说:“这是郑州纪委过来的人,来新密调查点事,你协助我们开车,给我们当个司机,你明天把你的照片也带来,给你办个临时的纪委证件带在身上。”

此前,孙建峰对马某说要给他介绍个生意。马某问是什么生意,孙建峰故弄玄虚,说到时候再告诉他。2015年9月21日中午,孙建峰打电话让马某去新密市文峰大酒店718房间。当天晚上7点左右,马某如约而至。在酒店房间里,孙建峰才把这桩“生意”内容透露给他。

第二天上午,邢向科和马某把照片交给了孙建峰,当时孙建峰在房间里打了个电话,说是打给他郑州市纪委朋友的,汇报一下情况。孙建峰说:“我朋友说了,机器打印的纪委证件没有了,只有办张手写的证件,我得赶紧去郑州办证。”说完就走了。下午四点钟左右,孙建峰回到房间说,郑州市纪委的证件办好了。邢向科看到,他手里还拿着一些举报材料。其实,这些证件都是孙建峰花钱通过办假证的伪造的。

邢向科问孙建峰:“明天几点去?”孙建峰说:“明天上午8点多吧,单位员工上班都是8点,当局长的会晚去一会儿,咱就8点多去吧!”当晚,三人住在酒店。endprint

9月23日早上8点钟左右,孙建峰让邢向科用事先准备的一张假身份证(名叫孙某)到文峰大酒店前台开个510房间。然后,三人坐出租车去新密市盐业局。路上,孙建峰对马某说:“一会儿,你开车出来以后,先朝东高速路口的方向开,然后再绕一圈,最后再把车开回文峰大酒店停车场。”这是他们作案后开车行驶的路线。到新密市盐业局后,孙建峰对马某说:“你在门口等着,我给你打电话,你再上来。”

得手后,马某驾驶着张某的帕萨特轿车,按照原定的行车路线,先走密州大道,后转到富民路,经开阳路到嵩山,最后将张某带到了文峰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后将张某带到5楼510房间。

局长筹集8万元后“获释”

在房间里,孙建峰让邢向科将张某手机要走,孙建峰让邢向科和马某看着张某,不能走出房间半步。

孙建峰对张某说:“把你带到这儿,是因为有人举报你有经济问题。你要好好交代,把问题写下来。”

孙建峰又问了张某一些问题,让张某自己写自查材料。孙建峰从张某的包里搜出一张工行卡并问张某要了密码,让邢向科拿着张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把银行流水账单打出来。邢向科回来后,孙建峰拿着账单质问张某每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中午,孙建峰说他出去和领导吃饭。孙建峰回来后,对张某说,中午他和新密市纪委薛书记在一起吃饭,情况已经给他汇报了。孙建峰看了张某写的自查材料,不是太满意,说他要去郑州给郑州市纪委的领导汇报。临走时,孙建峰交代他们二人看好张某,不能和张某说话,不能让张某打手机。

下午5点左右,孙建峰匆匆回到了房间。他和张某私聊了一会后,让张某往银行卡里打10万元钱,说是在办公室搜出来的,否则就把他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审问。

张某证言证实,直到这时,他才意识到对方不是纪委的人员,是冒充纪委敲诈的。但张某考虑对方人多,自己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只好同意。他就给单位管财务的韩某打电话说有事需要用钱,让她往自己银行卡里打10万元。

晚8点左右,韩某给他打电话说,打了8万元钱,剩下的2万元钱暂时借不来,张某把情况给看守他的邢向科和马某说了。邢向科立即给孙建峰打电话,说8万元钱已打过来了,剩下的钱暂时打不过来,孙建峰说8万元就8万元吧。

晚上10点多,孙建峰拿着张某写的自查材料和一些盖了章的郑州纪委文件回到房间,让张某在材料上签过字按指印后,把包、手机还给了张某,钱被孙建峰装了起来。孙建峰让马某将张某单位车开到酒店门口,将车钥匙交给张某。

送走张某后,三人立即撤到7楼718房间。孙建峰拿出2000元钱递给马某说:“这是你今天的报酬,你也别嫌少,我才拿了4000元钱。”之后,三人赶紧退房离开酒店。出了酒店,马某问孙建峰:“咱干这事是真的假的?”孙建峰说:“证是真的,人是假的,你回去以后,不要把这事告诉任何人。”

打发了马某后,孙建峰二人开始坐地分赃。孙建峰从自动取款机中将钱取出,给邢向科分了2.85万元,剩下6.3万元都装在自己的腰包里。二人被抓获后,这些赃款已经被他们挥霍一空。

张某离开酒店后,经过一番思考,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取证,最后将三名冒充郑州纪委敲诈者锁定为孙建峰、邢向科和马某。

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因涉嫌犯诈骗罪,孙建峰于2015年10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马某也于2015年10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见势不妙的邢向科逃之夭夭,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月5日,邢向科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许昌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拘,同年2月3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峰、邢向科、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均辩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被告人孙建峰提议,伙同被告人邢向科、马某冒充国家纪委工作人员以查处案件为由将被害人张某带走后限制于酒店房间内,并在被害人办公室将被害人包中现金1.35万元以辦案为由拿走,在酒店内三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交代问题,在被害人交代问题后又以处理案件为由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现金,因被害人未能筹集到,实际获得8万元现金。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在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冒充纪委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分工配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建峰、邢向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获得8万元,2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峰当庭能够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向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峰、邢向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2016年7月2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建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邢向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9.35万元予以退赔。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三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判决生效。

据笔者了解,近几年,时有冒充纪委敲诈公职人员案件发生。

有评论指出,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存在部分贪污腐败官员,心里有鬼,害怕纪检人员,给犯罪分子敲诈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我们不禁也要问,一个“冒充纪委”案件的实施要经过身份证明、公文撰写、公章私刻、银行账户开通等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手续,何以犯罪分子就这么顺畅地打通了各个环节?

由此可见,冒充“纪委”不仅仅是敲诈罪,更是对公职制度的亵渎,不仅敲诈了所谓的“问题官员”,也敲诈了纪委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敲诈了纪委办公的合法程序,敲诈了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程度。endprint

猜你喜欢

马某证件张某
适龄儿童难以入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刚捡的
你非叫我跑
酒后应赌跳江溺亡 虽非恶意仍需担责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国人一生要办证件、证明超过400个
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版(五)
我能否继承同居男友父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