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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17-10-11李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威海市社会保障农民工

摘 要 农民工,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上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开放的大潮促使农村劳动力迅速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贡献出了重大力量。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结构中的一个新生阶层并对国家现代化进程产生重大影响。论文将威海市作为研究地域,解析威海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在新的社会背景之下所呈现的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在各方面做出的努力,立足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总体问题进一步剖析威海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产生原因,为探索新的时代环境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提供依据。让农民工群体这一特殊群体能够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键词 威海市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李辉,威海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07

作为一种新的城市劳动力的出现,农民工群体对社会保障制度有新的不同的需求。虽说农民工群体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又因为各种因素而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基于户籍制度下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于农民工阶层体现出了排斥。即便国家越来越对农民工问题体现出了关注,不断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但是农民工群体由身份差别造成的差别仍然存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仍然存在问题。

威海,山东省地级市,位于山东半岛东端,全市2016年末常住人口为281.9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83.25万人。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41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573元。随着威海市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浪潮汹汹,相继进城务工,成为威海市新时期产业发张的主力军。

如今,威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上特点突出,以青壮年劳动力为转移的主体,转移趋向多集中在当地的二、三产业。从劳动力从事的行业上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向集中在建筑业、餐饮业和商业。就地转移在这些转移中占大多数,当然,这些转移的农民工中还经常会出现一些季节性转移的现象。“忙时种地,闲时务工”以及土地转包转租等现象会经常出现。

近几年,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威海市政府响应国家政策,不断加大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力度。在农民工工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上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一系列政策并正确指导, 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构建更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每个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范劳动就业和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应当依法和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管理系统。并提出:一是高度关注的建设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进行治理;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欠薪违法行为;三是正确处理因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四是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以及其他行政措施。2016年,威海市住建局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努力推动“威海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与部级、省级及威海市“信用威海”平台对接,实现各级管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将进入各平台的失信“黑名单”。

在农民工就业创业方面,威海市人社局提出全面落实新一轮就业政策,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为威海市的发展做出长足的贡献。

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着力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进一步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数据库。将农民工和灵活劳动者作为重点考虑群体,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的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水平。加强失业保险参保的征缴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工作,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根据建立失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的要求,应当规范个人权益记录,进一步核实参保人的数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社會保险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及时支付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新环境下,我国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但解决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依旧存在问题。

我国的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水平有比较大的差距,从总体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低

我国有《宪法》保障公民权益、有《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还有一系列随之延伸出来的补充性规章。但是这些法律都是普遍且基础的,后续的规章制度是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而延伸出来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不统一,缺少权威性。相当于地方化解释了国家大法,因此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城镇职工基本上都已经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项、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专项保障制度。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均颁布并执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更为明确地规定了企业雇佣劳动者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但事实效果并没有令人满意,很明显其约束力不足,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实施的效果有限。没有在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特殊性的基础上,单独针对其制定专项政策,这就使得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较好的保障。从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看,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数量稍多外,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数量都极其有限。而且实际上,即使农民工已经按照相应的规定缴纳保险费,但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很难真正地享受到应该有的待遇。endprint

二、社会保险制度机动性不强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权益,农民工的权益在开始时就没有被纳入考虑的范围之中。即便社会保险有法可依,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移续接却也是一个难题。因为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时常会出现重新就业重新交纳保险的情况。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下放到市县一级,各地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起来各有特色,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上相互对立、互不相通。且社会保险统筹机构是相对分离的管理格局,不能够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再次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门槛,使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这样一来不论是企业还是农民工自身,都会有比较重的负担。

三、地方行政部门监管缺失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组织落实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所付出的努力程度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地方行政部门在强制力方面也存在问题,长期积累下来的旧式管理方式制约了执行力度,以至于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的参保率总体偏低,地方政府部门应对此情况进行反思。

造成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将其分为根本原因、主观和客观原因。

首先,计划经济下的城乡户籍登记制度导致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高度集中,为了适应需要,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应运而生,继而在我国逐渐形成的以户籍区分与差别为主要标志的一整套系统的制度。当时国家的总体资源有限,实属为解决资源分配问题而做出的无奈选择。诚然,立足于当时的环境,这样的户籍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户籍制度在稳定社会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社会公正、平等和经济发展机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户籍制度不可避免的暴露出其弊端,凸显出数不胜数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其重新审视和认识。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固化了二者之间的鸿沟。农村经济发展是落后的,但是国家对于农村建设的投入却远要小于城市。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资源不充分。农村的居民没有机会接受和城市一样良好的教育、设施资源完善的医疗服务,一系列的差距致使恶性循环。农民工浪潮涌入城市后,却没有办法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民工由于没有户籍,以至于它们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在医疗、劳保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和保障。由此,他们不得不来往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模式。

其次是主观原因,一方面,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另一方面,歧视农民工的情况在社会的不同阶层均有体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兴起,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受目前经济形势以及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现状影响,农民工在争取自身权益上仍力不從心。农民工接受教育相对较少,文化水平低,因此他们不能够及时且正确的掌握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认识不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农民工往往更看重高的个人收入,不愿缴纳保障费用,选择放弃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而去追求表面上工资的最大化,加之至今仍有部分企业认为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加大企业的成本,从而损害企业经济利益,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而且各地例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缴费压力大、转移接续难、手续繁琐。农民工主观上认识本身的偏差导致相关部门的讲解宣传并不能够达到一个有效的劝说效果。很多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缺乏正确的理解的情况,且政府又苦于执行力度差,矛盾冲突不断。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除此之外,在社会不同的阶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歧视农民工的情况 。他们错误的给农民工贴上负面形象标签。这样的误解割裂了两个群体,甚至导致这两个群体的对立。这样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加剧了矛盾,我们不得不承认二元制的经济模式对当今情况下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的阻碍作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必须从源头消除歧视性政策。为了达到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就必须从根源上消除这种歧视性的观念和政策。只有真正给予农民工足够的重视与尊重,真正认识到差距是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变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的建立起来。

立足于大环境之下,其客观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特定的经济目标服务的,很多法律法规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灵活,执行过程中阻碍重重。再者,社会保障资金短缺也是一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农民工群体过于庞大,若将其置于制度范围内,资金困难是必然需要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燕菁.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汇刊.2003(1).

[2]宋永建、修振竹、唐吉秀、潘辉.关于威海市农民工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11).

[3]郭景璐.从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威海市农民工就业情况调研.中国劳动保障.2007(7).

[4]威海市统计局.2016年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5]威海市人社局.2016年就业创业农民工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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