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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给女儿,小两口离婚时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2017-09-08周一海执业律师

长寿 2017年8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夫妇俩外孙

文/周一海(执业律师)

父母赠房给女儿,小两口离婚时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文/周一海(执业律师)

老刘夫妇在南宁市民主路有一套房,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小学校区划分制度,夫妇俩的房屋属教育资源较为优越的南宁市某小学的学区房。为让外孙能读上名校,夫妇俩想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女儿小刘名下。因为嫌到公证处办理赠予手续程序烦琐,排队太久,为尽快解决外孙读书的问题,夫妇俩与小刘到房产局办理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了小刘(实际未要钱),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子过户至小刘名下。

“卖”房后,外孙顺利读上了名校。作为女婿的黄某对岳父母也心存感激。如果小刘夫妇俩感情一直和美,或许就不会有后来的纷争。但2014年,小刘和黄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2015年底,黄某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套学区房。黄某说,该房产是他们夫妻俩2010年从老刘夫妇手中购买的,属于他们夫妻俩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现在价值60万元,房产可以归小刘,但要补偿给他30万元。老刘夫妇作为第三人,也参与应诉。

对黄某的起诉,小刘和老刘夫妇都感觉很愤慨。小刘说,自己父母考虑外孙就学问题,于2010年2月13日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赠予合同,将两人唯一住房赠予小刘一人。赠与行为所指向的是小刘本人,而非小刘和黄某。即便在该房过户时采用了买卖方式,也是因为采用买卖方式比公证赠予手续更为便利而已。实质上其父母与她之间并未产生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她也未向父母支付过任何房屋款项。该房屋系父母赠予她的个人财产,黄某无权分割。

老刘夫妇也表示,该房是他们夫妇用几十年的工龄和几万元买来的,是他们与女儿的唯一住房。他们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之所以采用买卖合同形式赠送小刘,个中缘由黄某也很清楚。现在要求来分割该房产,违背社会公德。

为了证明他们的说法,老刘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予合同。其中“赠送女儿房产的说明”载明:“为了更好地让宝贝外孙黄某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能顺利进入某学校读书,我们夫妻愿意以买卖方式将坐落在南宁市民主路房产,赠送给女儿刘某。我们夫妻重申:以买卖方式赠送刘某的房屋产权仅为其本人单独所有,女婿黄某、外孙黄某某均与赠送房屋产权无任何关系。”对于该份合同,黄某认为是事后制作的,并要求对该份合同签订时间进行鉴定。但经司法鉴定,没有确定性结论。

法院认为,判断该房屋产权性质,不仅应看不动产登记内容,还要看产权取得之过程。从现有证据看,该套诉争房屋,是小刘于2010年8月向刘某夫妇购买所得。但从老刘夫妇提供的在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房产、国土、税务部门收款凭证,小刘、黄某对各自婚后工资收入、共同债务的描述,以及小刘夫妇婚生儿女入学的诸多情况来看,法院认为,可以证明老刘夫妇确以买卖为名而将其唯一房屋赠予独生女儿之实。

至于黄某主张老刘夫妇提供的赠送女儿房产的说明、房屋赠予合同是事后制作一说,并未能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黄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对黄某的分割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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