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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教育的制度设计问题刍议

2017-09-06蒋冬梅潘艺林

大学教育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多样性创新精神

蒋冬梅+潘艺林

摘要: 创新创业教育重在提升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等“核心素养”。这些“核心素养”的提升要求保障两个基本的制度条件:一是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二是基本的自由度。但是,各高校由陆续出台的各种文件简单叠加构成的成文规则,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价值取向过于单一,“少数人专断”等问题严重,在扶优扶强的操作过程中实际上淡化了大学的育人宗旨。因此,创新创业教育亟需以大学宗旨为依据的良好的制度设计,强化大学师生的法治规则意识,坚持学术自由等大学原则,坚守大学的育人宗旨,以保障创新创业所需要的多样性和自由度。

关键词:核心素养,制度设计,多样性,自由度,创新精神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7)04-0101-06

收稿日期:2017-02-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学成文规则的有效性机制探析”(15YJA8800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提升大学成文规则有效性的策略探析”(WP1522002)。

作者简介:蒋冬梅(1966-),女,四川武胜人,法学博士,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思想道德教育研究;潘艺林,华东理工大学教授。

“211工程”“985工程”侧重于增强大学的硬实力,相比之下,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更侧重于大学软实力的提升,将“加快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列为四条“基本原则”之一。2017年初发布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成效显著”作为遴选条件之首。这种“方案”和“办法”无疑给创新创业教育提供了更好的制度条件。创新创业教育的成败,事关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成败,各界的关注和研究因而再现热潮,批评之声也在增加。2016年《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指出,创新人才培养力度不够,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仍是“软肋”。这里的“软”,主要是软件,软在文化与制度,大学制度质量欠缺,成文规则的质量不高,成为制约创新的短板。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固然需要专门的制度去推进,但从整体上完善大学的成文规则,提升制度设计质量,以保证“核心素养”的提升,则更为关键。

一、引言: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素养”是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2014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中的“核心素养”一词倍受学界关注,顺应了欧美各国核心素养运动。理解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的真正内涵与现实追求,也须在核心素养运动的国际化大背景下进行。

创新是教育的重要目标,这是常识,但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成为大中小学都强烈追求的核心素養,却是20世纪末以来的潮流。核心素养的提出与研制,始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对创新、创业所要求的核心素养的高度重视,大多数OECD国家都期待个体具有创新精神(innovative)、创造精神(creative)、自我导向与自我激励(self-directed and self-motivated)等素养[1]。1997年末,OECD启动了核心素养框架计划“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Project”(简称DeSeCo,即“迪斯科”计划),并于2003年发表最终报告《为了成功人生和健全社会的核心素养》。有学者认为,OECD“迪斯科”计划代表国际核心素养研究的最高水平,引领了世界核心素养运动[2]。随后,又出现了欧盟核心素养框架、美国的“21世纪学习框架”等世界知名的核心素养框架,形成了“世界共同核心素养”,那就是协作(collaboration)、交往(communication)、创造性(creativity)和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四大素养[2]。

核心素养的提出,体现了21世纪信息时代公民生活、职业世界和个人自我实现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核心素养理念在国际社会对21世纪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中也有明显的体现。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就提出:要使高校毕业生不仅是求职者,而首先是工作岗位的创造者,“必须将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在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一流名校的引领压力下,美国各大学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展开了各种尝试和探索,顶尖大学不得不成立探索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如哈佛大学2011年成立的创新实验室(i-lab),耶鲁大学的耶鲁创业学院(Yale Entrepreneurial Institute),普林斯顿大学2012年成立的创业实验室(eLab)等。2013年7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140多位研究型大学校长联名推动的《创新与创业型大学:聚焦高等教育创新和创业》报告,以创新素养为核心的创新创业教育几乎成了全美高等教育的一个运动。

在中国,众多高校成立专门机构、开设大量课程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提高。我们要追求什么样的核心素养呢?从国务院相关文件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中也可以看出,创新创业教育追求的核心素养是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这个指导思想的核心就是“创新”二字,即创新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核心。而总体目标是,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这个目标表明,通过高等教育变革要培养的人才的核心素养是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其实,这样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早已写入各大学的“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之中。甚至可以说,在新一轮高等教育变革与转型的总体目标中,核心就是要促成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创业能力的“明显增强”。这是人才素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他能力得以展开的逻辑起点。创新和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与风险承担密切相关的活动,愿意承受高风险的人,更容易创新,更愿意创业。只有具有了强烈的创新精神,并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具有风险偏好,具有强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才可能开启并坚持创新创业活动。创业的本质是创新,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创新创业教育是核心素养运动在高等教育系统的核心举措。

弄清了创新创业教育要求的核心素养,接下来的问题是:核心素养的提升需要什么样的制度保障?或者说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保障核心素养的提升?大学的成文规则需要如何引导和完善?

二、问题:大学成文规则欠缺创新所需的“多样性”与“自由度”

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素养要求保障如下两个基本制度条件:一是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二是基本的自由度,这两者相辅相成。但各校的习惯做法,往往只是出台文件,叠加规则,而不是从总体的制度设计上保障创新所需的多样性与自由度。早在2006年,某大学正式印发的成文规则就达300来项[3]。经过多年的积累、叠加,各校拥有数量庞大的叠加式制度,制度叠加的结果是南辕北辙,不断挤压创新的条件,使核心素养的诉求面临日益增加的束缚,从而影响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效。

制度性的束缚具体表现为,成文规则的价值取向过于单一,对思想与行动多样性的保护不够,不能满足提升核心素养所需的大学内部多样性。再则,“少数人专断”等问题使核心素养的保障制度具有行政方面的随意性,无法保障維系创新的基本自由度,因而更加强化价值取向的单一性,阻抑创新精神的养成与创业能力的增强。

(一)价值取向过于单一,多样性没有保障

创新人才的基本特征是与众不同,这就要求大学拥有包容多元多样的胸怀。但在我国,大学规则的制订者权力高度集中,允许不同意见存在的机会很少。具体的文件都是指令性的,价值取向单一,实际是限制而非促进创新创业教育核心素养的提升。以大学章程为例,众多大学章程都以不同方式表达了秉承“异议”的传统或校训,即使没有“异议”二字也有“表达意见”等措辞。在有关教职工权利的条文中,都有“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之类近乎雷同的言词,此限于教职工的具体利益,远非大学制度所要求的异议权利。大学的异议不仅是针对具体的“利益”,大学的异议更是某种非功利性的追求,是某种保护思想多样性的大学精神,应定位于保护大学内部多样性和制衡机制(check and balance):第一,保证多种观点并存,容许异议;第二,另类观点即使有害,也要加以保护[4]。

这样的大学精神在大学其他成文规则中更是体现不足。在具体的成文规则中,扶强扶优之类的口号、规划与行动指南过多,容易误入社会达尔文主义“力本论”价值取向的歧途,使曾经倡导的默默奉献、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成为绝唱,倾力调动的只是所谓拔尖人员、拔尖学科与拔尖机构的积极性。获得中央各部委和单位形形色色的人才计划资助的,是所谓的“帽子”学者,而有没有帽子,待遇差距实有天壤之别。在应对第四轮学科评估和双一流建设的名义下,一些大学纷纷进行学科调整,关停并转那些排名无望靠前的“弱势学科”:有的学科被要求回避评估,有的被裁撤,停止招生,“将学科结构弄得七零八落”[5]。浓厚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倾向与相应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强化了我国高校积重难返的价值取向单一化问题。社会达尔文主义把人类社会还原到了适者生存的丛林世界,消解了人类最珍贵的真善美,对此,学界早有呼吁,切莫让社会达尔文主义成为孩子的乳汁,坚决抵制反映这一倾向的观念与制度的泛滥[6]。

在一些大学的十二五、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等成文规则中,所强调的都是“坚持扶优扶特扶强的原则,通过学科改造和注入新的学科内涵等途径全力打造一流学科,重点支持……”,“围绕学校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需要,坚持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团队为关键、全体教职工为基础的建设思路。加大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创新团队涌现的文化氛围和政策环境”等口号与举措,大学内部力本论价值取向压倒一切,本已缺乏的多样性难有立锥之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残酷的末位淘汰制,仍以某种方式存在于一些大学对教师和研究人员实施的年度考评文件之中,这对核心素养的诉求可能是致命的束缚[7]。这样的成文规则不仅可能窄化大学的功能,而且可能因个别量化指标的误导而直接消解创新的动力。

(二)“少数人专断”问题严重,自由度没有保障

在论及学术自治的限度时,布鲁贝克有一个比喻:“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8]很多人们乐于引用这个比喻,它似乎可以为少数人专断等行为做辩护。但大学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它要对历史和未来负责,引领社会发展。有关高等教育外力干预的问题,细究起来,情况很复杂,涉及大学该做什么,不宜做什么等宏观领域,涉及大学是什么,大学应该管什么,大学可能管什么等有关大学教育的性质、目的、使命与宗旨等宏大问题。如果不能恰当地理解这类问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势必面临很大的冲击。即使在大学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也不例外。2007年,哈佛大学校长Drew Faust在其就职演讲中指出,美国有人对高等教育存在一种焦虑感,爱恨交集,其中最为深层的问题在于,大家对大学缺乏了解,对大学是什么和大学应该做什么并未达成共识[9]。在这种情况下,对高等教育干预越多,可能危险也会越多。

关键是,高等教育不能交给教授们决定的部分,该交给谁决定?这是大学治理长期致力于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单是大学内部治理由谁决定的情况,就很复杂。为解决责任推诿等问题,各高校纷纷强化大学及其基层组织具体责任人的权力,努力落实一把手负责,一只笔负责等责任制度。多年积累、运作下来,成效明显,问题也很多,真正需要找人负责时往往有“集体领导”担着,在名利面前则“专断”日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台的各种各样的“议事规则”,如其他成文规则一样,收效甚微。

实际上,教育部早已看到了大学决策中“少数人专断”的问题。201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其两条“总体要求”之一,便是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随着大学治理变革的深入,特别是大学章程的逐步落实,诸如此类的“议事规则”又在陆续修订、出台。2016年6月,上海某211大学结合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学校实际,出台了修订后的《……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重要“规则”。但是,诸多成文规则总能被少数人所解构,少数人操控的问题使各校制订的议事规则难以落实,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本制度条件仍然没有保障。

应该看到,在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大学治理者在讲规则方面还是有所改进。比如,在非教学科研人才的引进方面,一些大学以前的基本程序是,院系所将面试考查后拟引进人员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就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了。这样的制度设计,为少数人专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现在则是,院系所按有关政策将面试考查拟用人员,按不低于拟引进该类人员总数1.5的比例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再组织专家开会面试考查,并投票表决,获票数须超过三分之二,才算通过面试。见微知著,这个变化就是制度性的进步,体现出大学治理由人治向法治的逐步转型,使少数人专断情况有了成文规则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限制。

但总体上看,中国大学到目前为止,还处于法治探索阶段。各种规矩和禁令,还主要是些针对普通教师的单边政策,其功用所指,是单向的,而非学界早就呼吁的“双向监督”[10]。对办事人员而言,只要是当权者的旨意,一般都只能无条件服从,权力怎么说,就怎么做。无论有多大的干系,违法程度有多严重,当事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去做[11]。制度条件以长官的好恶而转移,大学岂是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养成之所?

三、对策:按大学宗旨全面优化大学的制度设计

创新创业教育核心素养的提升离不开基本的制度条件,革除时弊须从制度设计入手,通过成文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强化现代大学制度,才能确保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与思想的自由度。

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具有阶段性、层次性、理想性和现实性等一般特征,大学制度建设也不例外。从长远来看,核心素养的提升,要求大学探索元制度创新之路,而非不断地叠加制度;从层次性来看,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是获得了共识的核心素养追求,地方政府层面也已跟进相应的制度,但学校层面目前落实的效果不佳,创新创业教育长期成为高等教育质量的短板与软肋。

大学制度的具体设计是技术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有待于专家专门研究,这里仅就理想和现实两个层面谈谈对策性思路。在理想层面,当务之急是消除高学历人群对制度的集体无意识,为完善大学的制度设计铺平道路,让创新创业人才率先成为法治公民;而在现实层面,根本策略在于以大学宗旨为导向,坚持大学制度的四项原则,修改、完善大学的成文规则,让创新创业人才在大学制度的保护下自然养成“与众不同”的气质。

(一)全面普及公民文化与规则意识

中国正走向法治,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高等教育意义重大:中国高等教育的作用不仅仅是过去的“全面支撑”,更要转变为当前和未来的“率先引领”[12]。这就要求高等教育全方位的转型,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臣民文化转向公民文化,让师生争做学术公民。大学能否率先告别人治,告别臣民文化,成为公民社会建构的引领者,取决于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应是先行之举。

大学是讲道理的、讲规则的地方,创新创业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核心素养只有在讲道理、讲规则的法治环境中才能得到提升。但问卷调查显示,97%以上的高学历人群认为道德比制度更重要,高学历人群对制度存在明显的集体无意识,这与对道德与法治关系的认识有关,也与我国知识界的“力本论”传统有关[13]。如前所述,中国大学面临的现实不是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本位,而是强化着社会达尔文主义等“力本论”的观念与制度,离法治的建设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知识界占主流的传统不是法治观念与举措,而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对此,“五四”知识分子已重新思考中国的复兴之路[14]。然而,“五四”知识分子的精神追求并未得到足够的传扬。有人看到,中国传统文化对宋江坑蒙拐骗没有道德质疑,对集“侦查官、起诉官、大法官、执行官”四任于一身的包公崇拜千年有余,“认为只要目的合理,即可不择手段”[15]。这种传统对规矩(制度)呈现出明显的“集体无意识”,也没因“文革”的伤痛而转变,“尤其当众多的管理者都是在‘无法无天的环境中成长并仍迷恋于不受约束权力的时候。”[16]

可见,超越传统和现实,改变高学历人群对制度的集体无意识,让大学师生率先成为法治公民,是创新创业教育核心素养得以提升的基本前提。而路径与举措则是通过成文规则的修改,充分利用现有的课程资源,在大学的全部活动中全面普及公民文化与规则意识,渗透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的宗旨——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

(二)坚持大学的原则和宗旨

除公民文化、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外,还必须明确创新创业教育所需要的大学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引领这些原则的大学的基本宗旨,并据此完善大学的制度设计。

传统上,西方大学被视为自律的学术共同体,大学治理遵循学术自治(academic autonomy)、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學术中立(academic neutrality)的“3A”原则。这些原则,就是高等教育的自律传统和自律机制的基本内容。随着问责制的普遍推行,大学治理方式逐渐由传统的“3A”制度转变为如今的“4A”制度,即传统的“3A”原则,加上已在西方各国成为时尚的问责制(accountability)。“4A”在事实上构成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四项原则,而四项原则的坚持,则以回归大学宗旨为基础。

大学是探索高深学问的社会组织。说到大学,人们会联想到:人才成长的摇篮,学术探究的殿堂,社会良知的化身,以及人类公平的使者。这些关于大学的想象,实则是几百年来多少人孜孜以求的大学宗旨。大学当有育人、学术、公平、良知四大宗旨。然而,大学商业化及其理论形态却使大学的宗旨在逐渐偏离和改变。在1951年和1952年期间,永恒主义教育学家赫钦斯曾指出,“大学的宗旨很久以来就发生了变化;现在,它被看作是社区的服务站。大学作为独立思想中心的这一概念竟距離我们如此之远。”[17]此后,以自私自利为导向,对金钱与私利的过度追求,使大学宗旨的偏离比赫钦斯的描述更严重。结果是,大学所奉行的与其所宣称的办学宗旨反差越来越大,培育功利主义需要的工人与培育真正的人的宗旨严重冲突,创新创业人才赖以养成的制度条件堪忧,2017年还有人士在呼吁,创新创业教育应重在“教育”[18]。

强化大学的四大宗旨,坚持“4A”原则,才能最终保障创新创业教育的专门制度发挥作用,大学的成文规则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核心素养的提升。有学者曾探讨过创新人才培养需要的大学的精神品质,强调大学要有灵魂、有眼光、有胸怀、有脊梁[19]。其实,精神品质体现为制度质量或制度品位,优良的制度环境是创新人才培养的基础与前提。坚持大学宗旨和大学原则,恢复大学治理的常识与良知,大学的制度条件才会越来越好,多样性、自由度等制度条件才能形成,西方大学如此,中国大学也如此。

大学制度是一个整体的系统,提升大学的制度品位,不是要增加大学成文规则的数量,也不是要专门设计创新创业教育的制度,而在于规则的完善、落实与权力的规约。目前的中国大学,“规则”之众,文本之多,已令人目不暇接。上海某211高校2014年发文多达248个(不包含数量更多的“通知公告”),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新文件出台,有时一天(如7月28日)就发文10个。2015年发文203个,2016年发文更激增为329个。这些文件出自党政工团各职能部门,表面上看,从大学章程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与部门规定、发展规划、临时政策文件,应有尽有。但是据教育部党组巡视组2016年7月向该校反馈的巡视情况,该校存在五大问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够严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不严格”,“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现象屡禁不止,‘四风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财务和资产管理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等,这说明众多成文规则其实不得要领,效果不佳。

创新创业教育重在教育,重在育人,这是共识,但一说到落实,特别是资源倾斜,就异常复杂了。以研究生培养为例,如今既不乏项目,也不乏经费,但“导师业务费”这一传统上真正用于师生访学、游学的经费如何稳定增长,就需要很好的制度设计才能解决。30年前,导师们用这项育人专款,能带领学生几度奔赴全国各地开会、游学,拜访本专业所有的知名专家同行。但如今,这项专款几乎只够论文打印与答辩,有的校长在位时还停给,有的院系还“集中”使用,常规的访学、游学渠道被人为地中断,资源倾斜实实在在地架空了育人宗旨。显然,资源分配到导师,而不被少数人专断,更有利于照顾全体师生的学术兴趣,从而保障创新创业教育所需要的多样性与自由度。

总之,创新创业教育的关键是核心素养的提升,而核心素养的提升依赖大学成文规则提供多样性与自由度的保障。因此,创新创业教育亟需以大学宗旨为依据的良好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根据大学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大学的四大宗旨,落实专人负责全面梳理大学的成文规则,修订不当的、建立缺失的、废止有抵触的规则。其二,加强对成文规则有效性的监督、反馈制度的设计,给守规则者以足够的激励,让违规者付出必要的代价,而不是相反。其三,核心环节是加强资源分配制度的设计,确保所有资源向育人宗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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