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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违法未成年人教育训诫工作

2017-09-06李建国

北京观察 2017年8期
关键词:李建国训诫警务人员

文 李建国

加强违法未成年人教育训诫工作

文 李建国

研究表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矫治,将可能成为日后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主要犯罪人群。对违法未成年人予以关注,在其实施轻度违法行为之后及时介入,进行警方训诫、专业社工帮教,能够协助他们提升法律意识、消除侥幸心理,同时有针对性地改善其认知水平和行为方式,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对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6月,承担违法未成年人教育训诫试点工作的“青春观护站”在海淀看守所正式挂牌,确定了“违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工作的实施机制。自试点开始至今,试点工作已辐射海淀全区,试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在试点过程中,违法未成年人教育训诫工作通过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违法未成年人训诫会。当未成年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被抓获,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可通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至羁押场所,由一名警务人员、一名社工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开展“三方训诫会”,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与社工签署帮教协议;二是教育矫正服务。根据帮教协议,在三个月期限内,社工对违法未成年人开展普法教育和社会工作干预服务,帮助其进行认知、行为的调整和改善;三是外围支持环境构建。社工针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中存在的需求与问题进行干预,帮助违法未成年人完善社会支持网络,避免其再次走向违法犯罪;四是训诫解除宣告会。在三个月服务期结束后,召开训诫解除宣告会,由两名警务人员、一名社工、一名主持人和违法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共同参加。违法未成年人和社工对三个月间的服务情况进行总结,由警务人员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和家长对违法未成年人再次进行训诫、教育和鼓励。最后,宣布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训诫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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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开展违法未成年人教育训诫工作,我建议拓展试点的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试点此项工作,提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水平。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违法未成年人“青春观护站”,同时建立一支稳定的警察队伍和社工帮扶队伍,并定期对其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人员和社工沟通衔接机制。在前期试点工作中,虽然已经建立了警察与社工工作衔接机制,但很多细致环节还需要进一步磨合。在未来的试点中,警务人员与社工应对双方对训诫内容和方式进行更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标准化服务模式。

第三,在违法未成年人教育训诫试点工作基础上积极总结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制定打下基础。目前我国少年保护体制并不健全,尤其是违法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此项试点工作,积极总结经验,可以建立健全北京市违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同时为我国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参考。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责任编辑 郭隆 实习编辑 秦焕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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