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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困境儿童救助的效果评价与政策选择

2017-09-05童文莹

中州学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

童文莹

摘 要:当前城市儿童救助实务领域主要存在困境儿童家庭的经济生计窘迫、司法保障乏力、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社会支持和专业能力建设不强、监护人能力欠缺等问题。对此,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社会保障兜底经济困境、司法系统提供规则框架、社会力量多元参与、重视多系统多专业分工合作的儿童保护体系。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儿童保护领域的有益经验,在后续的城市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中完善司法和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困境儿童救助向职业化发展,吸引专业人才进入并搭建合作平台,变当下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为岗位和项目分类购买模式,从而促进儿童救助事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困境儿童;儿童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8-0073-06

现代社会的困境儿童保护已经逐渐成为当前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公安、司法、民政、教育、街道、社会等多主体联合治理,也需要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社会工作、司法等多方面共同介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指出,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學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此,对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及相关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在整理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基于N市困境儿童救助实践工作的经验研究,对当前城市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并借鉴发达国家儿童保护的有益经验,提出未来可行的政策建议。

一、N市困境儿童救助的效果评价

N市位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在全国领先的长三角地区,现代城市特征明显,人口异质性较强,困境家庭支持力量普遍不足,主要依赖地方政府,社会救助资源弱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儿童救助总体上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又面临困境。

1.困境儿童家庭普遍面临经济困境

当前在N市困境儿童救助实务工作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本课题组调研的N市社会组织服务案例中,有超过50%的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其中仅约1/3的个案申请到或者正在申请低保。构成家庭经济困境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行为,家庭成员重病重残且所患疾病不在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目录内等。此外,困境儿童因多种原因处于无户籍或非本地户籍状态,从而不属于政策覆盖人群,难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这种经济上的困境,使得针对困境儿童的服务很难有效开展。许多社会组织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入困境儿童救助服务领域的,其组织运行本身依赖政府并不充裕的经费支持。在对救助对象进行服务时,工作人员常常不得不面对案主家庭恶劣的经济条件,案主的第一需求直指缺钱,对此,工作人员很难有效回应,从而挫伤案主及工作人员双方的积极性。

2.困境儿童家庭普遍存在亲职能力不足

我国传统的儿童教育观属于家庭亲权中心主义。与传统社会的儿童教养相比,现代社会的儿童教养对父母在教育、技术、行为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现代社会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也对儿童父母的亲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父母亲职能力不足,极易导致儿童教养风险,特别是在缺乏大家庭联结和支持的情况下更易如此。调研发现,N市困境儿童的家长绝大多数存在吸毒、劳教、酗酒、家庭暴力、虐待、忽视等情况,这些父母有相当一部分在其成长过程中存在被爱不当与爱的缺失,从而导致其成年后亲职能力不足。当前家长亲职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预防性教育和治疗性介入两个方面。第一,亲职能力预防性教育不足。现代工业社会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家庭呈现小型化发展趋势,社会竞争压力显著增大,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明显提升。而我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实施的以控制人口快速增长为目标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大量缺乏儿童互动经验与学习经历的个体出现,他们初为父母很容易产生焦虑、退缩、抑郁等负面情绪,从而产生教育问题。目前,社会对这些年轻父母的亲职教育需求缺乏足够的回应。第二,亲职能力治疗性介入不足。当前,儿童教育仍然主要依赖家庭,当家长在儿童教育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除非主动求助,家庭以外的力量很难介入。而家庭中很多问题(例如家庭内的性侵、虐待、忽视等)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设定与外部配合,针对儿童的伤害性事件很难发现,更谈不上干预。

3.家庭支持不足和缺乏在地户籍是困境儿童产生的常见因素

现代社会大家庭对个体的支持力度日益减弱,一些家庭自身能力不足,又失去传统支持力量,极易陷入困境。N市的困境儿童多处于吸毒、精神病、流动、留守等家庭,这些家庭通常与原有家族的联结十分薄弱或处于断裂中,他们若得不到其居住地的社会支持,很难应对家庭中的各种问题,而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家庭问题的承受者,面临监护不足、教育失当的风险。

户籍问题也是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中常见的阻碍。一些困境儿童没有在地户籍,难以获得免于歧视、参与、生存和发展等权益,更无法享有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照顾权等权利。尤其是一些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如果有涉毒、涉赌等行为,孩子极易受到社会的排斥,而无户籍也使儿童难以获得政策支持而陷入困境。调研发现,某家庭父亲因贩毒获刑,母亲也因吸毒面临刑罚,三个孩子陷入极大的生存风险中。当地民政部门和社区介入后发现该家庭户口不在居住区,且三个孩子处于无户籍状态,居住地政府有意将三个孩子按母亲原籍落户,但母亲原籍地区的民政部门并不希望接手这三个困境儿童。此事经多机构、跨区域政府组织近半年时间的沟通协调,才使孩子按母亲原户籍落户。

4.困境儿童救助行动司法保障不足

困境儿童救助常涉及监护权、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国内法系统。《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部各国保护儿童的标准型国际法律文书,强调各签约国及国际社会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承担义务,遵循无歧视、儿童最大利益、儿童参与、儿童生存和发展四大基本原则。我国于1990年成为该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并于1992年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就我国当前在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倡导意义多于操作意义,对困境儿童保护的司法保障不足。

受限于中国传统儿童养育过程中对家庭亲权中心观的强调,国家和社会介入儿童安全与保护的机制建设也面临文化阻碍,管理政策多重视价值表达,具体操作层面边界不清,权责不明。这使得困境儿童救助工作进展困难,政府和社会力量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常面临合法性挑战。例如,2014年底引起广泛关注的孤儿姐弟被N市某公益组织寄养期将满时,机构希望拥有孩子抚养权的叔叔放弃抚养权,因为孩子的叔叔缺乏稳定的工作和照顾孩子的经验。当地民政部门也劝说当事人放弃监护权,但作为拥有监护权的叔叔坚持认为孩子是自己家的后代,不能拱手送人。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变更等问题的确需要慎重,但当传统血统观念与现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念相冲突时,如何以行之有效的法律系统来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保障儿童权益落到实处,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5.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多依靠道德评判而非专业评价

现代社会慈善救助事业要求从业人员既具有同情友善的个性素质又具备专业技能,同时还要拥有领导力、抗逆力、合作能力等综合能力。在现代社会将赚钱多少和个人能力高低相匹配的评价体系中,慈善救助因工作难度大、职业回报低,很难吸引这种拥有较强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优秀专业人才。目前高校社会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率低和这一现状密切相关。而慈善救助的从业者大多未经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主要靠爱心开展工作,因此在救助过程中很难实现对受助者增能充权的介入目标,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受助者产生不当求助诉求或依赖退缩表现,不利于慈善救助事业的良性发展。

总体而言,N市的困境儿童所面临的困境既有共性又有独特性。对于共性问题,社会组织和力量的救助因其自身发展的脆弱性,在介入解决共性问题时存在不确定性、不可持续性、成本大而收益低等特点。对于独特性问题,覆盖面广、普及性强的政府政策和司法管理系统则难以应对和解决。因此,困境儿童救助既需要擅长普及性救助工作的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大力保障,也需要擅长应对独特性、多样性社会服务需求的社会组织和力量的通力合作。不同系统各自运作逻辑的不同和认知的差异要求互助与合作机制长期磨合,从而逐渐探索出彼此适合的路径。西方发达国家因其现代社会建设、儿童保护工作均早于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已经建立了一套运作良好的儿童保护体制与机制,在政府、司法、社会、专业合作上也具有有益的经验,可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儿童保护提供借鉴作用。

二、发达国家多系统分工合作的儿童保护系统

西方社会对儿童成长的关注始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先圣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思想已体现出成长环境与社会化教育对于培养优秀儿童的重要性以及优秀的孩子对于美好社會建立的重要作用。②其后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当前西方国家的儿童保护工作已由“剩余残补型”进入“普遍发展型”的儿童保护阶段,其工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1.司法为儿童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已进入现代法治阶段,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儿童的福利和救助也已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案,如《离家出走与无家可归青少年法案》《麦克基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寄养照料独立法案》等,对困境中的儿童和青少年从制度上予以关注;同时,在教育、住房和医疗等方面也设定了针对困境家庭中儿童的福利救助计划。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儿童福利法》,扶助对象从残疾儿童、孤儿扩展到所有儿童,对没有监护人或认为不适合由监护人进行抚养的“需养护的儿童”,一经发现必须告知福利事务所或儿童咨询所,政府保证他们的收养与接受教育。韩国也出台了《儿童福利法》《青少年福利援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完备健全的儿童保护司法体系为具体的儿童保护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法律保障。儿童救助工作以法律为准绳,有助于明确各级政府和福利机构在救助过程中的责任和边界,明确儿童权利保障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社会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普惠性经济支持

西方国家强调儿童保护的社会责任大于家庭责任,对困境家庭予以社会福利支持或提供收入保障是困境儿童经济保障的重要内容,如儿童津贴、母婴津贴等。制度性保障相对于社会慈善而言,更具有普惠性和强制性。如各国社会救助制度一般均规定当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以下(通常是达到当地贫困线以下)时,可按家庭享受相应的经济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针对儿童的津贴制度更是对有孩子家庭的经济收入予以保障。其他如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确保儿童的医疗健康权益不会因贫穷受到影响。此外,针对低收入家庭,还有免费或低费午餐、教育券等各类福利补贴。以美国为例,各州针对困境家庭和儿童均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社会救助计划。在这些计划中,既有长期性计划,如对贫困人口的可延续终身的医疗救助制度,也有短期性计划,如一次性医疗补助制度;既有基本服务计划,如对低收入家庭减免在校午餐、学费等政策,也有提升性服务计划,如为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购买教育培训、能力发展等课程;等等。这些多样化的福利政策设计保障了困境家庭中未成年人免于处在贫困、被剥夺的环境,也确保了他们能够享有相对公平的教育和成长环境。福利政策更多强调的是普惠性,按需分配,扶贫解困,促进社会公平,以区别于市场所承担的奖励先进、按劳分配、促进效率提升的功能。

3.教育卫生等社会政策保障困境儿童的公平发展权得到落实

发达国家的政府普遍通过教育卫生等社会政策确保困境儿童能够接受相对公平的教育和健康服务。如美国公立学校系统可以确保学区内每个孩子都能接受普及性公立学校教育,仅凭住房或租房证明即可免费进入当地公立学校就读,州和联邦政府给予这些学校一定的补贴。同时,建立多元的教育评价标准,尊重儿童多样化发展需求,有助于不同特质的孩子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兴趣与优势,使孩子的天赋和发展兴趣免于被一元标准所扼杀。此外,学校还和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合作,对孩子的生活情况、心理状况等进行关注。如通过家长学校制度对家长进行培训,发放教育券或现金补助给家庭贫困的孩子,使其能够享受商业化课业辅导或兴趣培养的机会,加强社区安全、游乐、健身设施等建设,保证儿童在健康、安全、愉快的环境中成长。

4.慈善救助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促进行业进步

不同于我国慈善救济领域重道德轻职业发展的路径,西方发达国家强调职业建设胜于道德投入。慈善救助事业从业人员只有通过专业的职业培训、获得相应的工作资质后方可从业。以儿童服务工作为例,它需要律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家庭治疗师、专业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多种专业人员沟通合作,各专业人才只做自己擅长的事情,即便如比尔·盖茨、巴菲特这样成功的商人管理能力、综合素质卓越,他们也是将自己赚取的财富以慈善基金的形式捐给专业基金会,由专业人员进行职业运作。这就使得专业发展边界和特征更加清晰,人才的多样化建设和合作能力培养更加凸显。在强调专业独立与个体独立的同时,社会形成“有机团结”③系统。

5.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服务适应儿童救助的多样化需求

目前,发达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已从补缺型走向普惠型,绝大多数孩子不会面临经济上的生活困境。但是,每个孩子的个性、成长环境、家庭生态等都是独特的,普及性的司法保障和政策措施未必能够切合每个孩子的独特性,因而发达国家的儿童救助服务在职业化的基础上,非常注重慈善专业机构对独特的困境儿童的有效关注和介入,如针对青少年离家出走、残疾儿童康复、儿童遭受家暴和性侵、亲子关系调适、学习障碍等各类独特儿童群体或者个体的儿童权益维护问题,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团队或机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日本的情况看,它针对“需养护的儿童”提供“家庭养护”和“设施型养护”两种社会性养护制度。韩国则制订了家庭寄养制度,同时允许海外寄养。英国有专门为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居所和免费餐食服务以及家庭问题介入等专业机构和社会工作人员,既可为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存需要,又尊重未成年人的自由选择并开展以个体为中心的针对性救助工作。美国已形成社会救助与政府救助相互合作、各有专攻的结构。救助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扩展了单一的政府救助,有利于满足困境儿童的多种需求。

三、城市困境儿童救助的政策选择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关注重点,但在目前各地情况和发展基础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儿童保护体制和机制的时机尚不成熟,各地有必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N市作为教育经济文化大省的省会城市,其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全国领先,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构“政府—司法—社会—专业/职业”多元主体共治的城市困境儿童保护联动体系,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体制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

1.尽快完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困境儿童保护体系

我国困境儿童保护以“被动救急”为主,缺乏“主动预防”的政策思路,且应急性政策出台后仍存在执行困境。以流浪儿童街头乞讨为例,社会公众首先关注了这一问题,人们认为这些孩子有可能是被拐卖的,一些网红、大V号召大家看到街头有儿童乞讨就报警,随后各地出现了轰轰烈烈的警民互动合作打拐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其结果发现绝大多数街头乞讨儿童是由亲生父母带领的。这种父母携带亲生子女乞讨的行为在当时并无法律上的具体惩罚规定,一时间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为顺应这一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于2014年通過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父母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定为监护侵害行为。对此,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等承担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公安机关可在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人民法院应依法就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作出裁判;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意见》第35条还明确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意见》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3月,北京市地铁内有网友怀疑一名携带儿童乞讨的女子可能拐骗孩子而向警方报警,民警调查发现该女子和孩子是亲子关系,对于这种乞讨行为警方表示很无奈。④此事经网络热议后,该女子才被警方治安拘留,并被警告如果再犯就撤销监护权。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现实执行中仍面临很多问题,难以有效保护困境儿童的权利。

从N市的调查情况来看,也存在类似情况。2014年,该市政府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由民政、妇联等15个相关部门和11个区分管领导以及部分社会组织参与召开了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会上成立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立了市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并在全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对象确立为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流浪乞讨、监护缺失、留守流动、家庭暴力、特殊困难等五类。《方案》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突出多部门联动和协助,建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统一了原来公安、工会、团委、民政等各部门分立的救助热线。《方案》还探索了以社会为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建设,探求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由政府负责着手对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建立数据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的保护工作,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与服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填补了困境儿童救助政策的某些空白,也是对此前N市几起困境儿童侵权伤亡事件的一种回应,在全国来看具有一定的首创性,也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但是,即使有中央政策文件支持和地方救助工作体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如在2017年2月,N市发现外省一对夫妻携带多名幼子在街头乞讨,妻子属于残障人士,因家庭生活困难以乞讨为生。警方虽已出警40多次,但没有可以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此问题在某社会组织志愿者及救助站等工作人员的通力协作下才得以解决。该夫妻被说服进入救助站,并经救助站回到原籍,后经相关救助工作人员沟通,其所在地民政局答应帮助这家孩子申请低保。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前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尽管已有相关政策,而一些地方也已进行了行政管理系统的重构梳理,但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落实情况仍然存在巨大的改进空间。

2.努力構建多元主体在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中的沟通合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受当地议会通过的法律指导和约束。由于是民选制度,议员需要争取民意支持,愿意和选民保持接触互动,尤其重视对社会问题的应对,与基层工作人员保持联系。这有助于议员较快掌握基层社会的需求和具体工作中的困难,从而在每年的修法工作中推动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基层工作提供更明确的行动依据和指导。相对而言,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更强调自上而下的执行,这是我国行政效率普遍高于西方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事物总有两面性,这样的制度安排在面对大事要事时可以集中力量、统筹资源,保证执行的高效率;但事关老百姓具体生活的很多事情并不属于大事要事,较难受到高层关注,也难以进入社会政策视野。如困境儿童问题往往是一些极端事件爆发后才引起社会舆论关注,而此时已失去了预防和早期干预介入的最佳时机,其应对也只能是应急式政策和行政指示下的补救式应对,难以摆脱被动消极的局面。因此,面对这种体制文化现实,促进政府、司法、社会、专业系统的沟通是有效预防和应对困境儿童问题的关键所在。具体操作可以从落实人大代表与民意的沟通机制、重视基层工作者的一线信息采集等方面入手,鼓励和促进新媒体、传统媒体对社会基层真实情况进行报道。同时,还需要完善决策层与基层的互动沟通机制,保持下情上达。鼓励学者对基层社会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促进决策信息的完善。确立媒体作为社会纵向、横向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的机制。困境儿童保护尤其应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面子和政绩对属地一些负面事件的遮掩与忽略,避免管理层事先接收不到真实信息失去预防和早期介入的时机、事后不得不进行代价昂贵的补救的情况发生。总之,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在儿童救助实践领域建立参与行政决策和司法修订工作的机制,加强政府政策、司法、社会、专业等相互间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建设。

3.切实加强困境儿童救助体系中职业化与专业化能力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机构规模小、资源不足、经费有限,缺乏可持续性,难以吸引专业人才,更难以维持其工作积极性。因此,需要加大投入,培育这些社会组织快速成长。政府可考虑改变目前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购买服务分为岗位购买和项目购买两类。对于经过考察质量优秀的社会组织,政府可购买部分岗位,保持机构发展的稳定性,也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在这一领域工作。而项目经费主要支持项目发展,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岗位和项目分开购买方式有助于发展良好的组织机构获得相对稳定的经费收入,从而考虑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也有助于刚刚起步的组织机构有项目经费保障,去争取获得购买岗位的资格,从而促使整个行业发展呈现良性循环。

在专业能力建设方面,传统的道德倡导与世俗的执业理念相比,后者更有利于现代救助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引导专业力量和专业人才进入这一领域实务工作的机制,鼓励多元社会力量加入儿童救助领域开展特色性工作。对于一些规模小、热情高、专业能力不足的机构,应提供专业培训渠道并支持他们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不同专业间合作平台的建立与协同机制的形成,从而引导社会组织走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由此,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将成为政府的好帮手,在城市困境儿童的救助服务领域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项凤华:《谁来监护“老王家的后代”》,《现代快报》2014年10月26日。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93—196页。

③[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89—92页。

④王佳慧、孙一:《女子带儿童地铁行乞 警方证实系母子》,《新京报》201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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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 Wenying

Abstract:Currently, the major problems in the practical urban children′s aid areas are the economic distress affecting the children′s families, ineffective judicial protection, insufficient social welfare resources, lack of community support and inability of non-professionals, compromised capacity of the guardians and so on. To address these problems,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formed a children protection system that emphasizing multi-systemic and multi-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involv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o relief economic stress, judicial system to provide a framework of rules, and multiple social forces to contribut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se precious experiences in children′s aid, improve the judicial and social relief system in the subsequent work, encourage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aid, attract professionals and construct a collaboration platform, as well as transform from the current service-purchasing model to the position/program-purchasing model, thereby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aid.

Key words:children in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children′s aid; minor protection; social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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