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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中原地区富民阶层生活探究
——以出土的宋代富民墓志为例

2017-09-01陈文利

关键词:墓志富民阶层

□陈文利

北宋时期中原地区富民阶层生活探究
——以出土的宋代富民墓志为例

□陈文利

唐宋以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加之土地兼并日趋盛行,致使乡村财富日益集中于一部分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富民阶层应运而生。北宋富民阶层具体指的是民户中的富裕者,主要包括地主阶级中的乡村上三户以及坊郭户中从事商业、手工业等行业的富裕者,不包括地主阶级中的皇室、官户、吏户、僧道户等。宋人苏辙曾云:“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1]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富民阶层人数众多,且广泛分布于乡村之中。富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逐渐成为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极大地改变了唐宋社会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2]。本文中的“富民”为宋代各行各业中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平民,又称“高赀户”,主要为乡村、坊郭、民户中的上户,不包括享受特权的富有衣冠户、官户。

近年来,中原地区出土了几方北宋时期具有特殊意义的墓志,包括《彭城郡刘府君墓铭并序》(公元 980 年)[3](图一)、《河东泽州高平县举义乡丁壁村陇西李公墓铭》(公元 1090年)[4](图二)、《宋故安定梁君墓志铭》(公元 1105 年)[5](图三)、《宋故冀闰墓志铭》(公元 1113 年)[6](图四)、《宋故安定胡和叔墓记》(公元1117年)[7]及《宋故市户王君墓志之铭》(公元1109年)[8]等。这些墓志中记载的墓主皆属于平民阶层,但《政和五礼新仪》中记载“非品官不得用墓志”,由此可见,北宋时期关于刻立碑志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作为下等阶层的平民,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使用墓志或者在墓前立碑的,即使是平民中的富户也不例外。但北宋《天圣令·丧葬令》中写道:“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者,虽无官品,亦得立碣。”[9]北宋富民阶层墓葬中大多不随葬墓志,但仍有极少数墓葬例如上述几位富民的墓葬中随葬有墓志,且均出土于装饰较豪华的仿木结构砖室墓中,可见其研究价值颇高。通过研究这几方中原地区出土的墓志,并结合相关文献记载,我们可以窥探北宋晚期中原地区富民阶层的社会心态、婚姻状况、家族迁徙、宗教信仰及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问题。

图一 刘智亮墓志及盖拓片(采自《河南焦作宋代刘智亮墓发掘简报》)

图二 李从生墓志拓片

图三 梁全本墓志及盖(采自《宋代梁全本墓》)

图四 冀闰墓志铭拓片

一、北宋富民阶层的划分

北宋富民阶层的划分与中国古代社会户等的划分有着密切的关系。北宋初期沿袭了唐代的九等户制,但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以及广大乡村地区贫富分化加剧,以往按照“客居”“土著”来划分户等的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北宋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宋真宗时期在主客户制度的基础上将客户剔除,仅将乡村主户划分为五等,而将城郭户划分为十等,由此形成了北宋乡村社会的五等制及城郭户的十等制。北宋时期各地划分乡村户等的标准并不统一,“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10]。其中按照土地或财富的多寡为乡村户等划分的主要标准。宋人通常将乡村户等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上户指的是一、二等户,大多为拥有大量土地和资产的地主阶级;中户为三等户,包括中小地主以及部分能够自给自足的自耕农;有时也将三等户划分为上户,称为上三等户;下户为四、五等户,大多为少地或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户[11]。北宋时期的城郭户为居住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按照有无房产、资本的数量等标准划分为十等,通常情况下,上五等为上户,下五等为下户。刘智亮从彭城至焦作 “置庄于王褚村”[12];李从生的长子李吉从高平县迁到焦作,成为从事煤矿开采的业主;梁全本“少以垦辟锄耨给其家”后“徙于邑下”[13],与长子梁恭一同经商后,积累巨万家产;胡和叔“特立殖货至于巨万”[14],成为洛阳一带的富商;王现“以至营运其赀贸,迁而升进上户之家”[15]。此六人皆为乡村或坊郭户中的富裕者,且非皇室、官户、吏户、僧道户等,可知他们均属于富民阶层。

北宋初期富民阶层的数量较少,仅占总户数的13.3%~33.9%[16]。《乐全集》中记载“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版籍,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17]。这部分人数较少的富民阶层“虽田连阡陌,家资巨万,亦只与耕种负贩者同是一等齐民”[18],并无显贵的身份,身份上仍属于“民户”。富民阶层为了改变这种生存现状,积极地参与到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的生产活动中。

二、北宋富民阶层的生业问题

北宋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广大乡村地区涌现出大量富民。这部分率先发展起来的富民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改变了生活状况,他们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此时期的富民绝大多数依靠土地经营发家致富,也有少数通过手工业、矿产业等的生产活动积累财富,可以说北宋兴起的富民阶层主要是乡村中的富有者。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因而富民之中虽然也有部分手工业者和商人,但是大多数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依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

为了适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北宋政府大力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行为合法化。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化使得土地买卖盛行,宋人曾云“千年田八百主”“十年田地转三家”,由此可见当时土地买卖频繁。此时期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自耕农由于天灾人祸、自身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而不得不转卖土地,这就使得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富民手中,他们最终成为土地的持有者。而那些贫民最终只能沦落为客户或者勉强能维持生活、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村户中的下户。当土地集中于地主阶级手中时,他们除了奴役家中仆人进行耕种外,也会将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贫民进行耕种,以此获得地租。这种租佃契约关系,为北宋农业经济的生产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富民阶层通过务农为生,不断积累财富,逐渐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主流力量。刘智亮墓志中记载了其家“爰因宗胤置庄于王褚村,西偏为胤嗣之庄田也”[19],可见其家拥有自己的庄田,属于上层富户。

农业经济的发展亦使得佃农和自耕农能够维持家庭最低的生存需要,一部分善于经营的佃农甚至通过不断地累积财富,逐渐转化为拥有大量土地资产的富民。宋人魏泰在《东轩笔录》中记载河南汜县李诚庄,“有佃户百家,岁纳租课,亦皆奥族矣……本皆下户,因佃李庄之利,今皆建大第高廪,更为豪民”[20]。李诚庄的百户佃农凑集钱财,从官府手中赎买回了李诚子孙祖上的田产,最终拥有资本得以构建了华丽的屋舍,并转为家财万贯的富民。冀闰墓志中写道,其“世以务农治生,常足于家……后万居于南封作,迄今六十余年,资产大进,家积巨万”[21]。冀闰家族世代以务农为生,兢兢业业,积累了雄厚的资产,最终跻身富民行列,提升了整个家族的社会地位。

宋代农业生产发展迅速,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纺织、造纸、制瓷、采煤、冶金、造船等手工业均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同时还涌现出一批新的手工业部门。当时的手工业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各行业规模扩大,内部分工细密,产品的数量、质量以及生产技术水平也有所提高。北宋时期手工业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国家主导经营的官营手工业,一类是以家庭手工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北宋时期,除了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由国家主导外,逐渐下放权力,减少了对私营手工业的限制,使得私营手工业得以较快较好地发展。北宋晚期中原地区还有一部分通过经营手工业,以工致富的富民。李从生墓志中记载了“至元祐三年戊辰岁,巍巍乎万户山前,浩浩乎乌金出世。吉乃以地为主,夜以继日,役工匠数百人,自赡千余口,获山泽之厚利者,皆出乎吉之分,而莫知其数焉”[22]。当时焦作地区的煤矿储量丰富、质量优良,李从生的儿子李吉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地利”条件在这里开煤矿,雇佣的工人有数百人,可见当时煤矿生产规模很大。北宋的煤矿开采业以及其他手工业部门多采取大规模的作坊式生产运营模式,由此诞生了一部分像李吉一样的新兴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不满足于现状,不断累积家业,个人价值得以升华。

北宋自建立之初,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手工业的高度发展,宋代的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宋太祖在开国初期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政策,有效地支持商业活动的开展。为了保障商人的基本权益,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下令“所在不得苛留商旅赍装,非在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23],禁止刁难商旅,鼓励人们从事商业活动。同年又下令“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24],将税则公之于众,使商人照章纳税,保护了商人的利益。在统治者的大力支持下,宋代大小城市及乡镇商业活动空前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民间商业活动的开展又推动了贫富两级分化的不断加剧,一部分人凭借商业活动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演化为一方富民。例如,王现墓志中记载了其家族“自曾高而不继世,以小商贾为业”[25],后终成为安阳当地的一位市户;洛阳商贾胡和叔“特立殖货至于巨万”[26];梁全本墓志中亦记载了“少以垦辟锄耨给其家……欲谋别居,用广治生之计,遂徙于邑下。君与长子恭同力营运资产,不数年,积累巨万,乃君与长子恭之力也”[27]。梁全本本人以农耕活动致家业隆成,后通过商业活动积累资产,可见当时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人们争相转向商业,以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虽然宋代墓志铭中对于商人具体的商业活动缺乏详尽的描述,但我们通过零星的记载可以窥探北宋中原地区商业繁荣的景象。 宋代,农业、手工业、商业等行业中涌现出大量财雄乡里的富民,富民阶层热衷于通过多种方式治生,以维持家业不败。

三、富民阶层的社会心态

学界历来对富民阶层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富民阶层心狠手辣,剥削成性。苏洵曾经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28]可知富民阶层为了争名逐利,存在剥削佃农或佣工的行为。另一种看法是,个人财富的积累靠的是其自身及整个家族的努力,富民阶层通过自身辛勤劳作取得财富,他们本性纯良。笔者认为富民阶层中毋庸置疑有一部分为富不仁者,但其中更多的是通过努力耕作、积极发展副业等手段获得财富的人。富民阶层为了增加财富,提升社会地位,大多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并能够在乡村经济发展及稳定基层社会秩序方面做出贡献。

首先,北宋富民阶层大多为人忠信孝善,大多秉持勤俭节约、仁义友爱的优良传统。司马光曾说:“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疏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盈余而不至狼狈也。”[29]苏轼亦认为一部分富民讲求诚信,肯定了富民的行为。他曾说过:“彼富人者,信于人素深,而服于人素厚,所为而莫或害之,所欲而莫或非之,事未成而众已先成之矣。”[30]宋代富民阶层大多接受了良好的儒学教育,个人素养较高。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大多数富民阶层能够坚持诚实守信,不牟取暴利。例如,梁全本“禀性淳直,与人交,必有信。治家严恪,毅然有不可犯之色”[31]。说明农民出身的梁全本不仅有着庄稼人的纯朴直率,并且有商人所必备的可贵品质——诚信。所谓“创业难,守业更难”,拥有巨万资产的梁全本仍勤俭持家、家风严明。李从生“出言有信而足以动大人,做事有法而足以扇知己”,从而使得“闾里之间,到于今而莫不称之”[32];冀闰“平生气直,廉信不忽”[33];而安阳王现以小商贾发家,其本人“四端悫足,仁义怀恻隐,多辞让,明是非”[34],从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明辨是非,也是一位老实本分的生意人。北宋富民阶层勤俭持家,合理地处理人际关系,并得到乡里人的广泛认可,从而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北宋富民阶层还有“积极淑世”的意识,他们往往能够积极参与乡里事务的管理,在慈善救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有贡献。北宋时期灾荒时有发生,统治者曾多次下令劝导富民阶层参与赈灾。北宋开国之初,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就曾诏令:“募富民出粟,千石济饥民者,爵公士阶陪戎副尉,千石以上迭加之,万石乃至太祝、殿直。”[35]宋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水旱不稔之岁,望遣使安抚,设法招携富民纳粟以助赈贷。从之[36]。宋仁宗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三月曾下令:“乙酉,诏京西民饥,宜令所在劝富人纳粟以振之。”[37]可见北宋政府深刻认识到富民阶层在振灾方面的重要性,而富民阶层本身也能够自发地参与灾荒救济,并在安置灾民、管理救灾事宜、平抑救灾物资的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李从生“尝存恻隐之心,施于无告之民,闾里之间,到于今而莫不称之”[38]。李从生乐善好施,自愿参与社会救济,能够散财帮助生活困苦的人,从而得到乡里人的爱戴。另有冀闰“凡干乡党治事,其余人也无毒,其舆亲也有义”[39]。富民阶层在社会救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挽救社会危机的中坚力量。

再次,富民阶层在经济上较为阔绰,他们往往不满足于现状,大多渴望通过读书、结交士人,甚至通过买官等途径来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宋代以来,士族门阀观念逐渐淡化,“取士不问家世”[40]。北宋统治者大力推行科举制度,使得大量中小地主阶级甚至平民有机会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跻身上流社会。为了维护国家持续发展及基层社会的稳定,北宋统治者实行重文轻武的政策,积极鼓励、引导人们读书入仕。宋真宗曾有《劝学诗》:“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41]这种社会导向深刻影响了富民阶层的价值取向,他们希望子孙通过读书参加科举考试,以谋求更高的社会地位。例如,洛阳胡和叔“生平葺馆舍、购经史、迎宿学之士以教子孙”[42]。胡和叔虽家境殷实,但他积极修建馆舍,始终不忘记摆脱低级的身份。另有王现的子孙通过科举考试成功地进入仕途,“侄男五人侄女四人侄孙四人内一人全应进士举”[43]。富民阶层不仅要求子孙读书取仕,另有甚者不惜通过“入资”或“纳粟”来获取官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不乏买官者,历朝统治者大多在一定程度上默许此种行径,北宋时期政府相对放宽了对“买官”户等的限制。《宋会要辑稿》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正月条,“诸道州府被水潦处,富民能出粟以贷饥民者,以名闻,当酬以爵秩”[44]。富民阶层抓住机会,散财散物以换取家族的荣耀。除了参加科举考试、买官等途径外,富民阶层往往与社会地位较高的士人阶层保持紧密的联系。富民阶层的墓志撰写者大多为进士,如王现墓志由 “将士郎守北京魏县主簿事王才撰,门人进士许抗书丹”[45];胡和叔墓志由“忠训郎孟寿撰、承信郎赵不已书、承节郎赵不伐篆盖”[46]。由此可见,富民阶层不仅希望提升身份地位,在日常交友中也与士人看齐,乐于与士人结交。

四、富民阶层的婚姻状况

士族门阀统治的下台冲击了传统的“门当户对”的观念,出现“婚姻不问阀阅”的现象,使得富民能够与士族甚至是宗族缔结婚姻。北宋中下层士人家境寒微者不在少数,为了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来支持他们的求学之路,很多贫穷士人为了丰厚的嫁妆,迎娶富民的女儿。朱熹就曾说过“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47]。蔡襄亦云“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48]。可见当时社会上一部分人争相与富民结亲,士族与富民联姻成为普遍现象。富民本身虽然富,但依然是民,没有特权,为了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财富,富民与士族甚至与皇室宗亲联姻。梁全本“孙女六人,长曰大姑,适进士麻直夫;次曰五姑,适进士竹屿;次曰小姑,适武陟县市户冯迪;次曰七姑,适武陟县市户徐恭;次曰大娘,许进士牛公雅,次曰二娘,幼”[49]。梁全本六个孙女中有三人嫁给了进士,可以看出北宋平民与士人通婚是非常普遍的。梁全本的两个孙女 “小姑”“七姑”都嫁给了“市户”,可见富民之间亦互相通婚,通过强强联合以维持家业不倒。另有商人胡和叔墓志中写道“子娶张氏,张巨产而无后”[50]。富民阶层中甚至有一部分得以攀亲宗室,《萍洲可谈》中写道:“近世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人掌议婚。初不限阀阅,富家多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民户,后相引为亲。”[51]由此可以看出北宋时期富民不仅与同等级的富民联姻,也与社会地位较高的士人、宗室联姻,以此维持自己的资产和提高自己的地位。

宋朝不仅士庶通婚普遍,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地位也得到了提高,刘智亮的长子“残疾在外,不知去处”[52],他的妻子就可以改嫁。早在唐朝就规定,夫失踪六年后妻可改嫁,宋真宗时改为只要是夫挟妻财失踪,妻无以自给,便可改嫁[53]。中原地区发现的这几方北宋富民墓志中不仅提到改嫁,还涉及当时较为流行的阴婚。例如,冀闰的儿子冀晧早逝,父母为他“引婚得大涧作晧氏为亲”[54]。阴婚是死人婚嫁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即为去世的人找寻配偶。他们或生前定有婚约,或死后迎柩合葬。《周礼·媒氏》中记载:“禁迁葬与嫁殇者。”可见中国古代社会较早就出现了冥婚现象,此种习俗到了宋代尤为盛行,甚至出现了“鬼媒人”。康誉之《昨梦录》中记载:“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帖,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帔等毕备。”[55]

通过对中原地区出土的几方北宋时期富民墓志的研究,可知富民经营产业的方式主要以家庭为主,凭借经商、手工业或农业获得资产。他们为了求“贵”,往往花重金与士族甚至宗族联姻,以寻求士族的庇佑。富民阶层财力雄厚,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也是乡村基层管理的参与者。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时期的社会结构,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变革。

[1](宋)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四库全书影印本。

[2]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3][12][19][52]焦作市文物勘探队:《河南焦作宋代刘智亮墓发掘简报》,《中原文物》2012年第6期。

[4][22][32][38]陈朝云、赵俊杰:《北宋李从生墓志探微》,《中原文物》2015年第3期。

[5][13][27][31][49]罗火金、张丽芳:《宋代梁全本墓》,《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

[6][21][33][39][54]焦作市文物工作队:《河南焦作小尚宋冀闰壁画墓发掘简报》,《文物世界》2009年第5期。

[7][14][26][42][46][50]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国家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4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8][15][25][34][43][45]唐际根、郭鹏:《河南安阳新安庄西地宋墓发掘简报》,《考古》1994年第10期。

[9]刘雨婷:《中国历代建筑典章制度·下册》,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条。

[11]关于户等的划分参考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16]薛政超:《唐宋“富民”与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中国农史》2011年第1期。

[17](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0册》,中华书局,1985年。

[18](宋)黄震:《黄氏日钞·卷七八》,四库全书影印本。

[20](宋)魏泰:《东轩笔录·卷八》,中华书局,1983年。

[23][24](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四》,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8](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9](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30](宋)苏东坡:《苏东坡全集·思治论》,珠海出版社,1996年。

[3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六》,(宋太宗淳化五年九月条)中华书局,1980年。

[3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卷一五二三九》,中华书局,1957年。

[37](元)脱脱:《宋史·卷一二》,中华书局,1985年。

[40](宋)郑樵:《通志》,中华书局,1987年。

[41]黄坚:《古文真宝前集卷首真宗皇帝劝学文》,明刻本。

[4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47](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丁集)》,中华书局,1989年。

[48]任继愈:《中华传世文选·卷一〇八》,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

[51](宋)朱彧:《萍洲可谈·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

[53](宋)李焘编:《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95年。

[55](明)陶宗仪:《说郛·卷二一》,四库全书影印本。

(作者单位 许昌市博物馆)

[责任编辑 赵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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