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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宇光在全省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2017-08-08

吉林农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权籍国有土地农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垦改革发展。2001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部署开展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发证率总体不高。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16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7年4月,三部委又印发了《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5月19日,在江西省鹰潭市召开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现场推进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农业部副部长屈冬玉参加会议并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5月18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直三个部门共同召开这次会议,目的就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和三部委会议精神,对我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强调,提高认识,明确要求,督促各地动起来、干起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充分认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作为农垦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服务农垦改革,必须管理好、保护好、利用好农垦国有土地。加快推进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垦土地产权关系,对于维护农垦土地权益,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支撑和服务农垦改革发展,以及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土地是农垦企业最重要的资本、资产,国家要求,农垦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加快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加强纠纷调处,依法确认农垦土地产权,是顺利开展农垦企业资产清产核资,保护农垦土地合法权益,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不断发展壮大农垦国有经济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促进垦区的和谐稳定。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农垦国有土地才能评估量化为农垦企业的资产,才能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处置,农垦企业的融资、上市、增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农垦企业才能在市场运作过程中更具有活力和竞争力。

(二)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提高农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农垦的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是国家在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需要的关键时期,最可以信赖、可以依靠、便于调配的重要力量。中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土地是农垦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大,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迫切需要通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强耕地保护,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农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

(三)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将“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在已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农垦土地当中,大部分房屋没有进行登记,这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缺项。将农垦企业合法取得的房屋与土地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的登记,是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2016年摸底情况来看,我省农垦国有土地发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证率比较低,目前全省共有农垦国有土地420万亩,已确权发证土地60万亩,占总面积的14%。全国共有农垦国有土地5.49亿亩,已确权登记的为31.5 %,我省的登记率还没有达到全国的水平的一半,我省的邻省黑龙江省登记率已达98.5%,相比之下,我省的工作量还非常大,任务非常重,国家也把我省列为了12个重点督导、督察的省份之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强调,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农垦改革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硬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希望大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准确把握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点

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把握重点,统筹推进,确保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一)加快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整个工作中任务最重的部分。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工作,权籍调查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权籍调查的组织模式。农垦土地权籍调查工作由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国有农场收集权属来源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开展不动产测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积极提供政策标准咨询等服务,积极提供可以利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籍调查和相关影像图件等成果,用于调查工作底图。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可借鉴以往的农垦土地确权登记经验,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權确权登记的工作经验,采取“确大界、发大证”的模式,对国有农场使用的连片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划为一宗地开展调查;二是采用适宜的测量方法。各地要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不动产测量方法。考虑到服务于农垦改革发展,满足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等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解析法。工作任务重、经费保障有限的地区,也可采取图解法开展农垦土地测量,但工作必须严格规范,且测量成果要满足不动产登记信息入库等工作的要求;三是形成符合要求的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查。

(二)依法办理登记。对完成权籍调查、未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由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国有农场提出登记申请。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受理,主动服务,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加快开展登记。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对于近期将要完成企业改制的国有农场,也要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有农场使用二十年以上、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并签字盖章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加强纠纷调处。按照国家要求,各地要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部门要会同农垦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以及历史沿革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统筹制定调处方案,主动沟通,积极争取乡村基层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对于久调未果的纠纷,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有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管理登记成果。今年是不动产登记“规范完善年”,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管辖,做好资料移交。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三、做好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国家关于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十分明确,中央财政也安排了专项补助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迎来了难得历史机遇。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配合。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和农垦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要讲政治、顾大局,按照分工要求,密切配合,主动作为,保障各項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季报制度,各地国土资源、农垦、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工作进度表中的相关事项,每季度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上报工作完成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指导组,适时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于工作进展缓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报刊,大力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法律政策,为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适时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全面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是农垦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密切协作,落实责任,创新方法,攻坚克难,按时限高质量地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向国家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省农垦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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