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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

2017-07-14席浩森

商情 2017年19期
关键词:金融危机改革

席浩森

【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银行对于损失的承担能力明显不足。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在银行资本的规范过程中,监管协议也在不断的制定与修改。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都意识到,资本监管制度应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此来化解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新风险,提高银行独自承担损失的能力。

【关键词】 资本监管;金融危机;改革

一、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

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于资本监管的一些问题也因为危机的爆发而显现出来了。例如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计算结果为8%,但是世界各国由于在会计方面的统计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所以8%的资本充足率是在统计口径不同的情况下产生的,甚至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完全达不到8%的要求,导致对于损失的承担能力明显不足。针对发生的这些新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的监管要求做了一些修改,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一)风险资本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资本未能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资本监管制度中对于风险的控制,只限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新的资本监管协议扩大了对资本监管的风险控制范围,操作风险被新的协议列为新的风险种类。这次的危机表明,由于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不足和对风险的范围认识不到位,先前对资本监管的要求不能够及时捕捉流动性急剧萎缩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价格传导风险。

(二) 风险资本的监管要求未能有效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

在危机爆发前,银行在不断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与资本规模,使得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杠杆效应不断增强,通过货币的乘数效应,使得银行体系的杠杆水平急剧上升。银行经营的另外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银行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债务融资在整个银行的资本构成中占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比率在不断的上涨,规模扩张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发生了背離,过高的杠杆率和不够充足的资本率,在危机爆发时,金融机构抛掉金融工具后,在过高的杠杆率下,放大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三)现行的风险资本监管要求未能明确考虑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两大主要风险:第一,个体风险,主要就是由于个体一方违约或者单个金融工具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例如由于贷款者违约带来的风险就称作为个体风险;第二,系统性风险,就是指由大的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比如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整体市场环境发生了剧烈的波动和变化,会波及到几乎所有的个体和单位,就像2015年中期所发生的中国股票市场人所皆知的股市异常波动,沪深两市的连环下跌威胁到了银行大量的表外和证券类业务,使得中国政府断然采取措施救市,以期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个体风险和系统风险两者有着不同的风险对象,系统性风险作为宏观性的风险,其影响的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相较于个体风险来说都是巨大的。但是,现行监管制度下对于风险的控制只是强调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个体违约或者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带来的风险,却并没有强调在经济周期转换过程中,银行如何来面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四)资本监管标准过低导致银行资本无法吸收金融危机期间银行实际损失

在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中,我们是按照1988年制定的资本监管要求来执行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需要,即资本充足率为8%,但是在这次危机中,欧美国家的许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为8%的情况下,对于自身债务却无力承担。各国政府为了维持国内经济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奔溃,开始介入到银行体系,通过购买银行的不良资产或者是直接给银行注入资金的方式,替银行承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损失。因此表明,即便资本充足率为8%,如果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也是很难承担危机爆发所带来的巨额损失,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不再是银行抵御金融危机的天然护城河。

200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监管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建立更加稳固的资本基础等。在同年9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上,更是要求完成资本监管改革工作,提高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降低过高的杠杆率。

(五)资本工具实际吸收损失的能力有限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银行在危机中的表现证明,银行自己承担损失的能力是有限的。尽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看似不低,但是,资本对负债的比率中,负债所占的程度比较高,所以当危机发生之后,由于过高的负债比重,在普通股不足以承担损失的情况下,银行资本对于损失的吸收就会转移到公众身上。

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本风险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

对于银行新的风险监控主要着力于存在高风险,且准入条件不是很规范的资本活动。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明确了全面治理的方案,从交易业务开始,提高交易要求、强化对手信息、减少对外部环境的依赖。整体来说,就是建立了严格的风险监控措施、交易准入措施,以及对交易中涉及到信用的评估,来调整这些风险规则。以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监管,同时对于资本监管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包括对于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操作风险等都有了新的要求,例如,强化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程序的培训,避免类似光大证券“乌龙指”等事件的发生。

(二)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第一,对于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重新进行功能上的划分。一级资本作为银行的核心资本,在承担损失上应当居于主要地位;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一级资本在银行持续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具有吸收损失和抵御危机的能力,而二级资本则在银行破产清算中来承担损失。第二,对于银行的各类资产,应建立规范化、严格的准入标准,因为银行的资产就是由各种资本与负债构成的,严格其准入标准,对于银行来说,能够提高其在风险发生时承担损失的能力。第三,对于资本的扣减项目也做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对股东权益等项目的扣减应从普通股的份额中扣减。

(三)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缺陷

杠杆率即总资产对总资本的比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

在杠杆率过高,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杠杆率的计算原则,尽量避免银行资本中的各种扣除项目,使得对于风险计算的同时,准确真实的反映银行杠杆率的真实情况。

(四) 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各国的金融局势不同,经济运行的规律也不同,巴塞尔委员会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要求,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有限度的自由裁决,但到底对于附加资本规定为多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美联储提出,为了避免“大而不倒”的现象,附加资本至少应该为1%,一般落在1%—4.5%之间,因此对银行最低的附加资本要求应暂定为1%。

(五)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增加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

2010年上半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情况,对资本充足率重新进行了定量分析,提高了原来定于8%的资本充足率,改为10%。这是通过对全球经济的深入分析,根据危机爆发时银行自己承担损失的能力对资本充足率所进行的重新要求,以此来增加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

三、结论

新的经济形势下,需要适应现代经济运行规律的监管措施产生。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機的爆发,对于银行的经营发展来说是一次极为深刻的警钟。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管理思路也是需要变革的,要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削足适履”往往最后发展到难以收拾,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资本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暂时被经济繁荣和不断上升的资产泡沫所掩盖,直到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才显现出来。美林和雷曼兄弟这样的金融机构倒闭并不是一句疏于监管就能解释的,根子还是出在监管理念落后于金融发展实践,忽略了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高杠杆风险效应的不断积累,以及对全球金融体系的迅速传导机制。通过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加强对交易的监管和严格准入制度,对银行资产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是从形式上,更是从风险传导和累积的角度,更加注重透明化、标准化、专业化的银行经营与管理机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既要有创新活力,又要守住风险底线,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经济发展的“造血机”。

参考文献:

[1] 杨忠君.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中国银监会课题组,王兆星,韩明智,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一):修补新资本协议漏洞 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J].中国金融,2010,(01):84-86

[3]罗平.资本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提高资本的质量和水平[J].新金融,2009,(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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